索 引 号:LY00100-3000-2008-47097 发布机构:市政府
  名    称:关于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职工红梅小区(四期)A块建设用地的批复 文    号:龙政综〔2008〕193号
  发布日期:2008-07-22 17:24:00  
  内容概述:
      
关于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煤炭职工红梅小区(四期)A块建设用地的批复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煤炭职工红梅小区(四期)A块建设用地的申请已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使用位于龙门石埠的国有建设用地3.5609公顷(原省煤机厂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福建煤炭职工红梅小区(四期)集资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范围详见用地红线图示。

    具体用地手续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