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市级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财农〔2021〕1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加强过渡期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2021〕15号),制定《龙岩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8日

  龙岩市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加强过渡期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笫一条  衔接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或基金预算安排和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未明确项目的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切块资金。

  衔接资金分为对下转移支付部分和市级支出部分。市级支出部分主要用于乡村振兴宣传、监督系统运维费用、第三方评估等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相关支出。

  对下转移支付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持续夯实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基础。过渡期内保持主要帮扶政策不变,继续从产业、就业、保险等方面支持脱贫户自主经营、自主创业,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人口发展生产、稳岗就业、增收致富。

  2.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对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等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

  3.加强造福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群众就业、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4.支持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稳定就业,对县域外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可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生产奖补、劳务补助、帮扶车间、以工代赈、公益性岗位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户家庭(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老区苏区、少数民族乡村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县域产业发展, 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支持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支持脱贫村和其他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村加强乡村产业发 展、资源利用、旅游开发等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和经济薄弱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脱贫村和其他巩固脱贫成果任务较重的村加强水、电、 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整村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支持乡村振兴试点村建设;支持市派第一书记驻点村实施增加村集体和农民收入、整治村容村貌、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安排驻村干部领队工作经费;市派乡村振兴指导员项目经费;村级乡村振兴协理员奖补经费。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笫二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笫三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综合考虑巩固脱贫人口规模和分布,分类分档支持。衔接资金分配统筹兼顾各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笫四条  各地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农村小型建设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笫五条  与衔接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 达资金,指导市农业农村局及县(市、区)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

  (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负责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市财政局会同市农村农业局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预算数,按规定提前下达有关县(市、区),尚未下达的,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三)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四)市县两级农业农村局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应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笫六条  各级财政和农村农业局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笫七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笫八条  衔接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衔接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笫九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局应当配合审计、财政监督、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应当将有关衔接资金纳入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衔接资金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

  第十条  各级财政和农业农村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笫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笫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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