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龙岩高新区(经开区)财政金融局、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为规范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6日
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更好服务小微企业、“三农”等经营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 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财政部等6部委关于印发〈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5〕11号)、《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融资担保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岩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以下简称“融资担保基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政银担风险共担合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银行分险20%(含)以上的政银担风险共担业务,融资担保基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担保机构”)按当年度借款人未清偿债务本息的10%给予代偿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的融资担保机构。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以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经营主体为服务对象,且收费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融资担保业务。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包括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三农”主体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的经营主体。
第二章 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
第五条 基金运作原则。融资担保基金应当按照“政府引导、规范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在业务开展过程中,融资担保机构适用《福建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闽金融〔2025〕11号)中的尽职免责条款。
第六条 基金规模。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和财政财力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
第七条 基金补偿范围。借款人逾期贷款的本金、利息(含欠息、罚息)。
第八条 基金使用程序。每年第一季度,融资担保机构对上年度履行完代偿责任后未收回的代偿本息,向龙岩市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补偿申请,龙岩市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将收集的书面补偿申请材料报送龙岩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龙岩市财政局向相关融资担保机构下达应由融资担保基金分担的补偿资金。
第九条 补偿资金追偿。融资担保机构发生代偿后,由合作银行或相关融资担保机构及时负责追偿,原则上三年内必须完成追偿,到期确实无法追回的,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对于已核销的资产,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权利义务已终结的情形外,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按照账销案存、权在力催的原则,继续开展追索清收,切实维护合法权益。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原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条 融资担保基金可用于开展符合条件的“园区贷”等政银担风险共担业务。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风险控制
第十一条 贷款对象。小微企业及“三农”主体。
第十二条 单户政银担风险共担的贷款限额。纳入“政银担”合作模式的单户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贷款仅限用于满足借款人流动资金、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资金需求,借款人需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资本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得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及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一经发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的,融资担保机构应要求合作银行提前收回该笔贷款。
第十四条 风险控制。合作期限内,当融资担保基金代偿余额达到该行“政银担”模式贷款余额的10%时,该担保机构在该行新增担保业务不再享受融资担保基金补偿。
第四章 贷款发放及还款
第十五条 融资担保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4.收取或变相收取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融资担保基金支持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及担保费率。在符合融资贷款支持条件及合作银行信贷政策下,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50个基点,具体利率水平可根据客户资质、风险大小等差异化确定。融资担保机构当年申请的风险补偿业务的平均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单笔业务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5%。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采取适当方式,对融资担保基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融资担保基金延续、整合或废止意见。
第十九条 融资担保机构每半年向龙岩市财政局、龙岩市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报送本机构“政银担”风险共担业务开展情况,特别是追偿情况。
第二十条 融资担保基金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基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恶意逃避银行债务等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0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