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龙岩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龙岩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八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市府办名义下发各地。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将《关于龙岩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印发各地。本细则所涉及内容与此前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未涉及事项的内容,根据国家、公安部和省市相应政策办理。各地、各部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公安局,联系电话:3222096。
龙岩市公安局
2025年12月31日
关于龙岩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
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深入实施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五年行动计划》《住房租赁条例》、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福建省人民政府《福建省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实施方案(2024—2028年)》《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龙岩市全面放开落户条件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放开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
(一)购建房落户。商品房(含二手房、政策性住房)、自建房申请落户时,提交落户申请书、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附件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办理家庭户落户: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经住建部门备案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正式发票;
3.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二)拆迁安置房落户。申请时提交落户申请书、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办理家庭户落户: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拆迁安置协议书;
3.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三)集资住房落户。申请时提交落户申请书、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办理家庭户落户: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批准单位建房的相关材料、单位内部购房花名册;
3.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四)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自建住房落户。申请时提交实际居住凭证(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半年以上相关凭证之一)、落户申请书、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办理家庭户落户:
1.提供房屋建筑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登记卡、用地申请表、翻建申请表、法院判决书、宅基地申请表、行政处罚相应票据等材料之一;
2.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五)居住单位产权住房落户。单位(含企业,下同)在职职工居住本单位名下产权住房,且该产权住房地址没有登记户口,居住人可申请落户。申请时提交落户申请书、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下列材料,办理家庭户落户:
1.单位出具的《单位员工在职及同意落户单位产权住房声明》(附件2);
2.单位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
3.本人以及家庭户内成员在拟迁入地城镇范围内无房产声明书(附件3)或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4.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六)租赁政府公房落户。申请时提交落户申请书、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下列材料,办理家庭户落户:
1.承租人与政府公房(公租房、廉租房、房管部门直管房、各类型周转房等)管理部门签订的租赁使用合同等凭证;
2.承租人本人以及家庭户内成员在拟迁入地城镇范围内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3.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对租赁政府公房已不符合保障条件、被取消保障资格,原住房保障对象及其近亲属已办理落户的,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申请将承租人户口迁出,公安机关应通知承租人将其本人及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承租人超过30日未主动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承租人及其户内成员户口迁移至公房所在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七)租赁私有产权住房落户。租赁经备案登记的私有住房的租赁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迁入租住地公共地址,派出所应同时登记其实际居住地址。其中,在城镇租赁私有产权住房,且该产权住房地址没有登记户口,经住房产权人同意,可以申请在该租赁私有产权住房地址办理家庭户落户。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承租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房屋租赁合同;
5.承租人本人及其家庭户内成员在拟迁入地城镇范围内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6.落户至租赁私有产权住房,需全部产权人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同意拟迁入人员落户声明(附件4);落户至乡(镇、街道)公共地址需落户人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附件5);
7.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对已落户租赁私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人不同意其继续落户的,产权人可书面申请要求承租人及其户内成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应通知承租人将其本人及户内成员户口迁出,承租人超过30日未主动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以将承租人及其户内成员户口迁移至私有产权住房所在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八)养老机构落户。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在拟迁入养老机构所属的县(市、区)范围内没有子女照顾的,可申请落户至养老机构设立的集体户。 申请时提交落户申请书、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下列材料:
1.养老机构同意落户的声明书(附件6);
2.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的备案凭证;
3.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材料;
4.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5.养老机构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6.没有子女照顾的声明。
(九)居住证落户。持有效《福建省居住证》,居住证地址与现居住地址一致的人员,可申请落户至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福建省居住证》;
4.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5.本人以及家庭户内成员在拟迁入地城镇范围内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6.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二、放开人才及就业落户条件
(十)先进模范人物落户。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享受县级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市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以及市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功勋荣誉获得者,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落户。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凭证等),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认定文件的,可填写《先进模范人物或高层次人才落户承诺书》(附件7),凭书面承诺代替认定文件;
4.落户至集体户需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5.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十一)高层次人才落户。对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级和A类、B类、C类)、龙岩市高层次人才(D类)、拔尖人才(E类)、优秀青年人才(F类)以及符合龙岩市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并经认定的人才,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地或者就业地落户。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高技能人才提交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jndj.osta.org.cn)或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认定记载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其他高层次人才提交相应的认定文件(含证书、通知等)或调令(批件),暂时无法提供相关认定文件的,可填写《先进模范人物或高层次人才落户承诺书》(附件7),凭书面承诺代替认定文件;
4.落户至集体户需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5.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十二)专业人才落户。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技能等级人员,有意来我市创业、就业或生活的,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可根据本人意愿申请落户至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创就业单位、创就业或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国内院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书;
4.留学归国人员提交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
5.技术技能人员提交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资格(等级)证书;无法提交证书的,提交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jndj.osta.org.cn)或福建省职业资格工作网(www.fjosta.org.cn)认证记载的资格(等级)信息;
6.落户至集体户需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7.本人以及家庭户内成员在拟迁入地城镇范围内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8.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十三)录用人员落户。被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人员,可申请落户至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或居住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录用单位接收材料或者介绍信;
4.县级以上组织、人社、教育部门的调令(含本系统本部门单位内部调动)、签章的事业单位人员花名册、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录用通知书;
5.落户至集体户需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6.本人以及家庭户内成员在拟迁入地城镇范围内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7.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十四)就业人员落户。在我市就业人员可申请落户至就业单位或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劳动(聘用)合同、就业协议、缴纳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之一;
4.落户至集体户需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5.本人以及家庭户内成员在拟迁入地城镇范围内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6.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三、放开投靠迁移落户条件
(十五)夫妻投靠、未婚子女或离婚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不受年龄、婚龄、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或者集体户(院校学生集体户等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除外)等限制。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凭证;
4.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离婚子女申请投靠的,还需出具未婚(未再婚)的声明;
5.被投靠一方属于集体户(含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应当提交本人以及投靠人在落户地所属的县(市、区)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6.落户至集体户需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可在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未满18 周岁子女,父母双方已离婚,需办理投靠抚养方落户的,还应当提交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办理落户;需办理投靠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父母一方无法到场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或声明书。
(十六)在我市户籍地址上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已婚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均可申请投靠迁移落户。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凭证;
4.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属证书。
(十七)放开特殊人群投靠落户。残疾人或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在本县(市、区)范围内没有子女照顾的,可申请办理投靠亲属落户。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属证书;
4.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凭证;
5.没有子女照顾的声明。
四、公共地址兜底落户
若无法提供上述三类条件落户材料的,可以自愿选择落户至便于工作生活的我市城镇的任一乡(镇、街道)公共地址。
(十八)外省、外市、我市辖六县(市、区)及新罗乡村范围拟迁入新罗中心城区的人员,可选择在新罗中心城区的任一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申请落户,配偶、子女(未婚、离婚)可随迁或投靠。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本人以及随迁投靠人在拟迁入地新罗中心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4.随迁或投靠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5.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离婚子女申请投靠的,还需出具未婚(未再婚)的声明;
6.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十九)外省、外市拟迁入我市辖六县(市、区)的人员,可选择在市辖六县(市、区)城镇的任一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申请落户,配偶、子女(未婚、离婚)可随迁或投靠。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本人以及随迁投靠人在拟迁入地城镇范围内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4.随迁或投靠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5.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离婚子女申请投靠的,还需出具未婚(未再婚)的声明;
6.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二十)我市乡村范围的人员,可选择在市辖六县(市、区)城镇的任一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申请落户,配偶、子女(未婚、离婚)可随迁或投靠。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本人以及随迁投靠人在拟迁入地城镇范围内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4.随迁或投靠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5.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离婚子女申请投靠的,还需出具未婚(未再婚)的声明;
6.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五、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及规范管理
(二十一)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养老机构、寺庙及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等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满5人(含)的,其办公场所、本单位名下所有或单位合法租用的房产,可申请设立集体户。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党委、政府部门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启用的批文或会议纪要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集体户地址为租赁私有住房的,还需核验出租人出具的同意在该地址设立集体户并准于户口落户的声明书和住建部门租赁备案登记的《住房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3.编办核定的本单位编制数或者单位为本单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保人员花名册(人数需满5人,企业可从12333社保平台进行查询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
4.单位介绍信及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二十二)各县(市、区)政府所属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才市场)可申请设立集体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批准成立的文件;
2.单位介绍信及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二十三)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可申请设立集体户。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批准成立的文件;
2.单位介绍信及单位指定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协管员《居民身份证》。
(二十四)商业用房、办公楼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以楼座为单位设立,用于登记各房屋产权人及其近亲属户口,首位商住楼房屋产权人向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时设立。申请时应满足以下条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商业办公用房不动产权属证书;
4.本人以及投靠人在落户地所属的县(市、区)城镇范围内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5.若近亲属随迁或投靠的,还需提交亲属关系凭证。
(二十五)公共地址设立集体户。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乡(镇、街道)公共地址应设立集体户,地址名称应当注明“公共户”字样,由户籍民警负责该集体户的登记及日常管理。
(二十六)规范集体户管理(含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
1.落户至集体户需签订《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并如实提供实际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若有变动的,应当及时主动向派出所申报相关变动情况。
2.集体户内成员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依申请可在集体户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另立一户,近亲属一并迁入。
3.户口登记在集体户地址(含地址上设立的家庭户)、拆迁地址以及租赁私有产权住房地址上的公民(落户在养老机构60周岁以上公民除外),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业务时,应当提交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县(市、区)城镇范围内的无房产声明书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
六、注意事项及名词解释
(二十七)共有产权住房落户。除夫妻共有产权外,住房产权属多人共有的,只能由共有产权中的一人以有产权住房为由申请立户(所有共有产权人协商一致并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共同签署声明(附件8),办理落户后不得更改),其余共有产权人可申请投靠落户。共有产权人之一死亡的,须先对死亡共有产权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进行认定、依法变更登记后再按前款规定办理。
(二十八)住房产权人不迁移落户。单一产权人或夫妻共有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不迁移落户时,经产权人同意(或者产权人死亡),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落户至该住房地址。
(二十九)合法稳定住所:
1.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
2.政府公房(公租房、廉租房、房管部门直管房)、居住单位产权住房、租赁私有产权住房。
(三十)在我市范围内,属于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拆迁、虚拟等实际不存在地址,被相关部门函告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产,用途为储藏间、柴火间、车位以及被法院查封等,均不得申请立落户。
(三十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指: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
(三十二)投靠户口迁移由被投靠人提出申请,非投靠户口迁移由本人或者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户口协管员提出申请;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申请迁移落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投靠除父母以外近亲属的,需由法定监护人到场签字同意投靠落户;本人因故无法申请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家庭户内成员或直系亲属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为申请办理,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
(三十三)“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不包含兄弟姐妹。
(三十四)“父母”包括亲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子女”包括亲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养父母”、“养子女”指经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或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确认的收养关系亲属。
(三十五)没有子女照顾指:没有子女,或子女均为未成年人、残疾人、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等情形之一的情形。
(三十六)“市辖六县(市、区)”指:永定、上杭、连城、武平、长汀、漳平。“新罗中心城区”指:新罗区的十街一镇,即东城街道、西城街道、南城街道、北城街道、中城街道、曹溪街道、西陂街道、龙门街道、东肖街道、铁山街道、红坊镇。
(三十七)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通过城乡划分代码确认所在地域是城镇还是乡村。城乡分类代码以1开头的表示城镇,以2开头表示乡村。
(三十八)“亲属关系凭证”包括:
1.《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书;
2.《离婚证》或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离婚民事调解书;
3.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4.证实父母、子女双方有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包含亲子关系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5.档案形成日期超过10年的历史参军入伍等政治审核档案、历史人事档案等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凭证材料仅作为户口迁移申请中“亲属关系凭证”,不作为当事人单独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的依据。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应优先调用电子证照。
(三十九)公民办理户口登记,通过提供虚假声明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非法取得办理户口登记条件的,一经发现,所办理的户口登记予以撤销;已办理落户的,注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十)建立落户办理事后监督机制,对“承诺”办理落户的先进模范人物和高层次人才,由受理地县级公安机关每季度汇总名单及落户书面承诺,送同级人社部门核对确认。对发现不诚信申报的,县级公安机关按照《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四十一)各级公安机关户籍窗口办理户籍业务实行首接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户籍业务的日常监督考核机制,采取网上抽查、实地检查、入户核对等形式,结合人像识别比对、指纹信息采集核验、户籍档案数字化等新科技的应用,进一步加强对户籍业务的管理监督。
(四十二)本实施细则由龙岩市公安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10年。
附件: 1.落户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单位员工在职及同意落户单位产权住房声明
3.无房产声明书
4.租赁私有产权住房同意落户声明
5.集体户落户人员公约
6.养老机构同意落户声明书
7.先进模范人物或高层次人才落户承诺书
8.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人协商确定迁移落户人声明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0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