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21〕72号)认真抓好落实。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3日
龙岩市环境管控单元准入要求
一、新罗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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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 类别 |
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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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10001 ZH35080210011 |
新罗区朝前水库水源保护区 新罗区黄岗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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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10002 ZH35080210003 H35080210005 |
新罗区大洋水厂水源保护区 新罗区东肖水库水源保护区 新罗区富溪三级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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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10004 |
新罗区龙岩龙崆洞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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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10006 ZH35080210007 ZH35080210008 ZH35080210009 ZH35080210010 |
新罗区北门水厂水源保护区 新罗区东宫下水厂水源保护区 新罗区西桥水厂水源保护区 新罗区莲花水厂水源保护区 新罗区曹溪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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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10012 |
新罗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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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10013 |
新罗区龙岩国家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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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10014 |
新罗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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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10015 |
新罗区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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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20001 |
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东肖片区生物制药行业禁止引入化学制药等高污染企业。 2.禁止新、扩建集中电镀项目和以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企业。 3.禁止引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石化、冶金、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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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现有不符合园区定位的产业,应加强污染治理,禁止扩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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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建涉VOCs排放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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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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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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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20002 |
龙州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张白土片区、东宝山片区禁止引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石化、冶金、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产业。 2.对现有不符合园区定位的产业,应加强污染治理,禁止扩大规模。 3.逐步关闭并搬迁园区内现有水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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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建涉VOCs排放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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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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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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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20003 |
龙雁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禁止引入以氮、磷排放为主要废水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入园。 2.园区现有化工、水泥企业应加强污染治理,禁止扩大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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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建涉VOCs排放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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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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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20004 |
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白沙-苏坂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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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物精细化工产业园禁止建设无机化学原料制造(无机酸、无机碱、无机盐)等废水排放量大的化工项目,禁止引进农药制造等高污染高风险的化工项目;禁止引进染料、颜料生产项目;禁止引进排放重点防控重金属的催化剂和各种助剂项目。 3.合理布局涉易燃、易爆、有毒物质、高腐蚀性等危化品的企业,涉有毒、可溶性物质的企业应当远离雁石溪水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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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罗区生物精细化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一级 A 标准。2.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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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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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20005 |
新罗区东宫下—马坑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设露天开采小型以下金属矿采矿权。 2.矿山开采需符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龙岩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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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20005 |
新罗区东宫下—马坑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现有重金属采选企业要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未完成的,一律关停。 2.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3.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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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单元内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4.矿山企业应当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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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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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20006 |
新罗区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强化源头管控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实现区域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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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3.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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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20006 |
新罗区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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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20007 |
新罗区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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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2.城市建成区外新建有色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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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完善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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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单元内现有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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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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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20008 |
新罗区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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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强化源头管控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实现区域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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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3.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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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填埋场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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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20009 |
新罗区重点管控单元4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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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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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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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230001 |
新罗区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二、永定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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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 类别 |
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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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10001 |
永定区淑雅溪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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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10002 |
永定区王寿山国家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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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10003 |
永定区龙寨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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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10004 |
永定区棉花滩水库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禁止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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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10005 |
永定区仙岽省级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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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10006 |
永定区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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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10007 |
永定区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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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20001 |
福建永定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工业项目。 2.生物医药禁止引入发酵类项目,光电光伏产业禁止引入前端电子专用材料及印刷电路板重污染项目,机械装备禁止引入电镀工序。 3.禁止引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石化、冶金、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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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涉VOCs排放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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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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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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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20002 |
永定红石材循环经济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进废水中含有难降解的有机物、有毒有害、重金属等物质,无望处理达到接管要求的项目。 2.可能影响湿地生态功能的项目,应远离湿地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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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园区企业生产废水应全部回用不外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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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园内企业应安装高效废气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颗粒物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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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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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20003 ZH35080320005 |
永定区重点管控单元1 永定区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 2.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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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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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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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4.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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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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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20004 |
永定区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 2.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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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2.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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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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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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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0330001 |
永定区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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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涉气项目。 4.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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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杭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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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 类别 |
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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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10001 ZH35082310005 |
上杭县横滩饮用水源保护区 上杭县铁东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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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10002 ZH35082310004 |
上杭县迎坑水库水源保护区 上杭县石禾仓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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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10003 |
上杭县国家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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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10006 |
上杭县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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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10007 |
上杭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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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10008 |
上杭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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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20001 |
上杭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南岗组团不宜布置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 2.金铜制品加工产业禁止引入金属冶炼企业;金银金属深加工、新型材料产业及新材料延伸产业产业禁止引入化工合成的新材料、多晶硅生产。 3.农副产品加工业禁止引入屠宰及水产品加工项目。 4.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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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涉VOCs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2.新(扩)建的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农副产品加工水污染项目所需总量指标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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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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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20002 |
上杭县蛟洋工业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格控制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氨氮、总磷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 2.限制高耗水企业入驻。 3.园区禁止引进集中电镀企业,涉及电镀的企业采取外协 4.禁止以萤石为原料,采用水直接吸收工艺新建、扩建氢氟酸生产装置。 5.禁止建设非自用氯氟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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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不应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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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保障企业工业污水与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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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有有色金属冶炼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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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20003 |
上杭县新材料科创谷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建设非自用氯氟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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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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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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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20004 |
上杭县古楼国家规划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对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逐步引导达到省级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矿山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规定。新建矿山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2.矿山开采需符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龙岩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3.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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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现有重金属采选企业要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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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矿山“双随机”检查制度和集矿产资源“探、采、储、治、查、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综合监管平台,促进矿政工作重心逐步向强化监管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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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20005 |
上杭县紫金山金铜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对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逐步引导达到省级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矿山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规定。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2.矿山开采需符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龙岩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3.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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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现有重金属采选企业要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5%或实现零排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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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矿山企业应当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2.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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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20006 |
上杭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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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金铜新材料循环产业园: 2.禁止引进总氮、总磷重点排放企业。 3.园区规划新材料产业禁止引入含化学合成工艺新材料,禁止引入有色金属冶炼等高污染、高风险涉气项目。 4.上杭金铜新材料循环产业园高速公路以北产业园禁止引入金属冶炼、化工合成的新材料、多晶硅生产等项目 5.对于上杭金铜新材料循环产业园与优先保护单元重叠区域,需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最终确定的成果重新评估后再明确相关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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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2.城市建成区外新建有色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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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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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金铜新材料循环产业园: 4.新建涉VOCs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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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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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20007 |
上杭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新建企业原则上均应布局在工业集聚区。引导现有企业向依法合规设立、环保设施齐全、符合产业定位的工业集聚区集中。 2.城市建成区内现大气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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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20008 |
上杭县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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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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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建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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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330001 |
上杭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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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涉气项目。 4.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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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武平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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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类别 |
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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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10001 |
武平县梁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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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10002 |
武平县西门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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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10003 |
武平县北门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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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10004 |
武平县中山河国家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在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挖沙、采矿;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引入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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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10005 |
武平县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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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10006 |
武平县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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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20001 |
武平工业园区(含高新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岩前片区:严格控制表面处理废水外排;禁止引进前端电子专用材料中污染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引进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 2.县城片区:禁止引入集中电镀企业、企业配套电镀工序需做到重金属零排放。 3.十方片区:不宜发展高耗水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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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城片区、岩前片区严格控制大气污染严重的企业入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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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建涉VOCs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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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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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20002 |
武平县悦洋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对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逐步引导达到省级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矿山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规定。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2.矿山开采需符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龙岩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3.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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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矿山“双随机”检查制度和集矿产资源“探、采、储、治、查、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综合监管平台,促进矿政工作重心逐步向强化监管转移。 2.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3.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4.单元内分布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设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库,成立应急组织机构。 5.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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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20003 |
武平县梁山国家规划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对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逐步引导达到省级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矿山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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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矿山企业应当对尾矿库、排土场等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有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的企业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检测并定期评估,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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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20004 |
武平县洋坡坑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对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逐步引导达到省级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矿山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规定。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2.矿山开采需符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龙岩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3.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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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20005 |
武平县桥背坑萤石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对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逐步引导达到省级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矿山服务年限必须符合规定。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2.矿山开采需符合《福建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福建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龙岩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 3.禁止在法定采矿权范围外采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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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20006 |
武平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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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2.城市建成区外新建有色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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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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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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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20007 ZH35082420008 ZH35082420009 |
武平县重点管控单元2 武平县重点管控单元3 武平县重点管控单元4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 2.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体育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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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管网建设,逐步实现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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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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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4.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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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430001 |
武平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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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涉气项目。 4.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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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长汀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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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 类别 |
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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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10001 |
长汀县正方水库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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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10002 |
长汀楼子坝省级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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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10003 |
长汀汀江国家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在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挖沙、采矿;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引入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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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10004 |
长汀县卧龙-南屏山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进行管控,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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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10005 |
长汀县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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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10006 |
长汀县汀江大刺鳅国家级种质资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区域,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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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工程。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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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10007 |
长汀县水土流失控制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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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10008 |
长汀县一般生态空间-水土流失控制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五度以上坡地开发园地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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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20001 |
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汀产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机械制造业禁止引入铸造项目。 2.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潜在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3.园区周边防护距离内或者园区内不得新建居民集中住宅区(居民楼、住宅小区、安置小区、学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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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建涉VOCs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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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2.单元内现有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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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利用 |
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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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20002 |
长汀经济开发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居民集中区、医院等敏感目标应与稀土冶炼区保持安全防护距离。 2.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要求高的企业应远离稀土分离片区设置。 3.采用氨皂化稀土冶炼分离工艺的项目须建有完备的氨综合回收利用设施并正常运行,且各项排放指标达到《稀土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1-2011),且离子型稀土矿的独立冶炼分离企业规模不低于3000吨(REO)/年。 4.园区周边防护距离内或者园区内不得新建居民集中住宅区(居民楼、住宅小区、安置小区、学校等)。 5.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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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稀土分离片区废水应单独处理,水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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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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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20003 |
晋江(长汀)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高端纺织业禁止引入人造革合成等前端原材料制造项目,以及印染和后整理加工项目,农副产品深加工业禁止引进酿造等高废水污染物排放项目。 2.园区周边防护距离内或者园区内不得新建居民集中住宅区(居民楼、住宅小区、安置小区、学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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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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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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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20004 |
长汀县中坊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监督检查,对未按“三合一”方案实施“边开采、边治理、边复垦”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黑名单”。 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勘查,原则上只在实验区安排中央财政出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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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矿山“双随机”检查制度和集矿产资源“探、采、储、治、查、监”一体化管理模式的综合监管平台,促进矿政工作重心逐步向强化监管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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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20005 |
长汀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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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2.城市建成区外新建有色项目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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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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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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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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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20006 |
长汀县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居住用地周边禁止布局不符合大气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和环境风险不可控的废气扰民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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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建涉VOCs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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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130001 |
长汀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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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涉气项目。 4.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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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连城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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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 类别 |
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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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10001 |
连城县罗坊乡鲜水塘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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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10002 |
连城县城区第二水源北团取水工程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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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10003 ZH35082510004 ZH35082510005 |
连城县姚坪水厂水源保护区 连城县波洋水厂水源保护区 连城县竹光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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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10006 |
连城县冠豸山风景名胜区(冠豸山片)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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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10007 |
连城县邱家山省级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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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10008 |
连城县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及《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区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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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10009 |
连城县冠豸山国家地质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1995年)进行管理,不得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及可能对地质遗迹造成影响的一定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它对保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不得采集标本和化石。不得修建与地质遗迹保护无关的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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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10010 |
连城县水土流失控制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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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10011 |
连城县一般生态空间-水土流失控制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五坡度以上坡地开发园地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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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20001 |
连城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引入化工新材料、电镀、农药、发酵制药、化学合成制药、屠宰加工等废水排放量大的项目。 2.严格控制新、扩建增加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重点行业工业项目。 3.禁止引入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 4.禁止引入高耗水型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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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宜布局大气高污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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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新建涉VOCs排放项目实行区域内等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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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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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20002 |
连城县朋口工业集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园区内不符合产业定位的产业严禁扩大规模。 2.禁止废气排放量大、恶臭等企业入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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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沈坑工业片区禁止废气和废水排放量大的企业入驻,且对临近朋口溪侧的空地应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4.禁止木材、伐根为主要原料的活性炭生产以及氯化锌法活性炭生产工艺;湿法纤维板生产工艺,滴水法松香生产工艺,猪、牛、羊、禽手工屠宰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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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完善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建设,生活污水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并达标后排放。 2.园区所依托的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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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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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20003 |
连城县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 2.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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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 2.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应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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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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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20004 ZH35082520005 |
连城县重点管控单元2 连城县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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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强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全面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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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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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单元内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有效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和有效的拦截、降污、导流等措施,防止泄漏物和事故废水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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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2530001 |
连城县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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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化、有色等高污染、高风险涉气项目。 4.限期搬迁或关停单元内布局不合理、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污染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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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漳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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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控单元 编码 |
环境管控 单元名称 |
管控单元 类别 |
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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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10001 |
漳平市龙岩龙崆洞风景名胜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5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开矿、开荒、采砂、取土、修坟立碑、刻字等破坏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堆放、弃置、处理废渣、尾矿、油料、含病原体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超标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等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进行商品房开发以及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酒店、会所、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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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10002 |
漳平市自来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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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10003 |
漳平市铁路水厂水源保护区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进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禁止新建、扩建印染、印花、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建设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镉、铬、砷、铅、镍、氰化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病原微生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和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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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10004 ZH35088110006 |
漳平市天台国家森林公园 漳平市五一省级森林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进行管理,禁止擅自改变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修建坟墓和其他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禁止在森林公园内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以及放牧,破坏和蚕食林地,损害自然景观。禁止擅自围、填、堵、截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禁止未经处理直接向森林公园排放生活污水和超标准的废水、废气;禁止在森林公园内倾倒垃圾、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森林公园建设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具体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和风格等应当与周边景观、环境相协调。因提高森林风景资源质量或者开展森林生态旅游的需要,可以依法对森林公园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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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10005 |
漳平市南洋国家湿地公园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保育区除开展保护、监测、科学研究等必需的保护管理活动外,不得进行任何与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管理无关的其他活动。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在国家湿地公园内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挖沙、采矿;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禁止引入外来物种;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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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10007 |
漳平市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依据《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进行管理,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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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10008 |
漳平市一般生态空间-水源涵养 |
优先保护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禁止无序采矿、毁林开荒等损害或不利于维护水源涵养功能的人类活动。禁止新建高水资源消耗产业。禁止新建印染、制革、制浆造纸、石化、化工、医药、金属冶炼等水污染型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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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20001 |
漳平工业园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禁止新建以排放氨氮、总磷等为主要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2.严格控制排放涉水氟化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建设非自用氯氟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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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富山禁止引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石化、冶金、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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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2.工贸园区所依托的污水处理厂尾水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一级A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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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规范配套应急池,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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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20002 |
漳平工业园区钢铁产业园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控“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钢铁冶炼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2.限制引进排放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3.禁止电镀行业入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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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划工业用地与居住区(含规划边界外的居住区)之间划定必要的环保隔离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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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2.园区尾水处理厂西园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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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建水污染型项目应实行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不低于1.2倍的削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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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钢铁项目执行超低排放指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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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规范配套应急池,建设企业、园区和周边水系三级环境风险防控工程,确保有效拦截、降污和导流;受园区排污影响的周边水系应建设应急闸门,防止泄漏物和消防水等排入外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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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20003 |
漳平市洛阳铁矿区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规划期内对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逐步引导达到省级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水泥用灰岩矿山不低于10年。 2.新建矿山必须符合《龙岩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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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新建金属矿山原则上采用地下开采方式;严禁往坡面、矿区范围外随意倾倒废石废渣。 2.现有重金属采选企业要完善废水治理设施,选矿废水全部循环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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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1.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机构,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和应急物资,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演练。 2.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单元内现有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退役后,应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被污染土壤的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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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20004 |
龙岩漳平市北坑场钼铁矿区大盂岭矿段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规划期内对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逐步引导达到省级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水泥用灰岩矿山不低于10年。 2.新建矿山必须符合《龙岩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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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20005 |
漳平市盖竹溪-翁头岭煤矿区员当井田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规划期内对已建矿山、新建或改(扩)建矿山,逐步引导达到省级新建、已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新建金属矿山实际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水泥用灰岩矿山不低于10年。 2.新建矿山必须符合《龙岩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矿山布局、结构优化、最低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和矿山“三率”等指标要求,矿山生产规模必须与矿床储量规模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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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20006 |
漳平市重点管控单元1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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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1.加快区内污水管网的建设工程,确保工业企业的所有废(污)水都纳管集中处理,鼓励企业中水回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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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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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开发效率要求 |
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的设备,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等清洁能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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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20007 |
漳平市重点管控单元2 |
重点管控单元 |
污染物排放管控 |
强化源头管控或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实现区域内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逐步削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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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风险防控 |
单元内现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等具有潜在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的企业,应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应定期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严格监管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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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20008 |
漳平市重点管控单元3 |
重点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严禁在人口聚集区新建涉及化学品和危险废物排放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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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管控 |
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大气污染型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应实行1.5倍削减替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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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35088130001 |
漳平市一般管控单元 |
一般管控单元 |
空间布局约束 |
1.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国土空间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 2.禁止随意砍伐防风固沙林和农田保护林。 |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0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