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龙环〔2021〕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进一步落实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确保我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让人民群众住的安心;同时加快地块流转,更好服务项目建设,现将加强 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适用范围如下: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二)农用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之间互相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 污水(泥)处理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
(三)按照有关规定被列入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清单的用地。
(四)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
二、职责分工
(一)生态环境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指导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并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出具审查结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拟开发区域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 县(市、区)派出生态环境局会同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农用地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第一阶段调查报告,即不属于“土壤法”中第十六条的六种情形;督促已列入疑似污染和污染地
块项目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专家库并对外公布,明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要求和专家评审时限,对专家评审意见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二)自然资源部门及所属土地储备机构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用地审批管理。负责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土地征收、收回、储备供应工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并征求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合理规划用地性质和界定土地用途。
地块规划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土地收储机构在收储该地块前,原则上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开展土 壤污染状况调查;属征收项目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开展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对已储备用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已收储用地用途拟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委托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三、调查技术要求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25. 1-2019)等技术规范开展(国家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其中,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为主的污染识别阶段,原则上可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第一阶段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四、调查操作办法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项目在选址确定后,自然资源部门函告项目业主立即启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并同时抄送给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必须提供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含专家意见和复审意见)。
五、调查报告评审
(一)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污染地块详细调查报告评审、跨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
(二)各县(市、区)派出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辖区内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评审。
(三)如因重要区域发展、重点地块利用需要,派出生态环境局可申请调整分工事项,经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后实施;
(四)上级主管部门如发布新的文件规定,从其规定。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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