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
现将《龙岩市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午)间施工噪声管理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龙岩市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午)间施工噪声管理十二条措施
为建立健全噪声污染防治高效、协调的监管体系,进一步优化夜(午)间施工管理,着力解决群众身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午)间施工噪声污染问题(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产生的噪声问题除外),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间施工噪声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的通知》(闽环规〔2022〕2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龙政办〔202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进一步压实夜(午)间施工各方责任
1. 在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在市、县政府未划定公布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前,以城市建城区内1类声功能区为替代),禁止夜间(22:00至次日6:00)、午间(12:00至14:3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2.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足额支付,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充分考虑影响工期的不利因素,确定合理的合同工期,减少因工期紧张夜(午)间赶工现象;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夜(午)间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安装噪声自动监测设施,与监管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 施工单位应制定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积极采取低噪声工艺并使用低噪声设施、设备;合理安排施工计划,避免非必要的夜间施工作业;强化夜间施工降噪防护,注重对夜间施工人员的教育,最大程度减少夜间施工生产的噪声污染。做好与周边居民的沟通解释,力争最大程度得到周边居民理解。定期开展自检工作,并接受建设、监理单位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
4. 监理单位应审查和督促施工单位执行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各项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5. 沟通协调单位。提供物业服务的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属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各单位各部门应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好与周边居民的沟通和融合,力争最大程度得到周边居民理解。
二、进一步规范夜(午)间施工证明办理
6.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住建、水利、交通等)出具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的施工作业,一般指不连续施工可能产生安全或质量问题的大体积砼浇筑、桩基施工和政府统筹部署的应急性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三种作业情形。
7. 建设单位应提前2天(逢节假日顺推)向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夜(午)间施工申请,申请应明确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施工位置、作业时间段、施工内容与数量、理由、拟采取的噪声和质量安全防控措施(包括人员、物资、设备)等内容,并经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核确认。
8. 取得夜(午)间施工证明后,建设单位应在进行夜(午)间施工作业前将夜(午)间施工证明文件(复印件)、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内容、施工时段、控制夜(午)间施工噪声污染措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9.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夜(午)间施工证明规定的时间和作业内容开展施工作业。在高考、中考期间(考前一周至考试结束)或市政府规定的其它特殊时间段,核发部门原则上应停止发放夜(午)间施工证明文件。禁止在高考、中考期间考点周围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活动。
10. 建设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夜(午)间施工文件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发放夜(午)间施工证明文件,并将发放情况公告,同时抄告属地其他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进一步强化夜(午)间施工执法监管
11. 严格落实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龙岩市城市夜(午)间噪声污染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联合执法,长效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夜(午)间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12345、12369平台群众投诉情况,开展现场巡查检查,对未取得施工证明进行夜(午)间施工或超过规定期限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并将实施行政处罚信息抄送相关部门,按照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龙岩市城市夜间噪声污染联防联控长效工作机制》要求,实施综合惩戒。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的,由实施处罚的行政部门会同有关监督责任部门,联合约谈参建单位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并签订承诺书。其中涉及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抄送同级发改部门,可以作为省、市重点项目考评依据之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龙岩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岩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0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