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水利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2月12日
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国令第748号)、《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的要求,科学指导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并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龙岩市辖区范围。
二、划分方法
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划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包括龙岩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根据最新政府批复文件和水源地实际取水量,动态调整保护类区域范围。
(二)管控类区域
将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区域(扣除保护类区域)划定为管控类区域。其中,污染源荷载高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此外,将地下水天窗区域作为其他管控区纳入管理。根据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需求,动态调整管控类区域范围。
三、划定成果
(一)保护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共13处,总计面积3.33km2,占全市总面积的0.0175%。其中,一级保护区12处,面积0.20km2;准保护区1处,面积3.13km2。保护类区域清单见表1。
表1 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类区域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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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保护区名称 |
行政区 |
级别 |
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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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东宫水厂) |
新罗区 |
一级保护区 |
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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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西桥水厂) |
新罗区 |
一级保护区 |
7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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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莲花水厂) |
新罗区 |
一级保护区 |
10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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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北门水厂) |
新罗区 |
一级保护区 |
4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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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大洋水厂) |
新罗区 |
一级保护区 |
36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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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曹溪水厂) |
新罗区 |
一级保护区 |
12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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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麒麟水厂) |
新罗区 |
一级保护区 |
388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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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竹光水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
连城县 |
一级保护区 |
7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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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波洋水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
连城县 |
一级保护区 |
7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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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罗坊鲜水塘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
连城县 |
一级保护区 |
7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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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姚坪水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
连城县 |
一级保护区 |
7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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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罗坊鲜水塘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准保护区) |
连城县 |
准保护区 |
31320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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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灵岩村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
武平县 |
一级保护区 |
46573 |
(二)管控类区域
划定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类区域一共15处,总计面积148.76km2,占龙岩市总面积的0.78%。其中,一级管控区2处,面积3.26km2;二级管控区10处,面积142.01km2;其他管控区3处,面积3.49km2。管控类区域信息清单见表2。
表2 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类区域信息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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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重点区域 |
行政区 |
编号 |
面积(km2)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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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级管控区 |
新罗 |
XL-01-01 |
0.68 |
位于平林村,东至平津路,国家森林公园富溪旅游区,南至平林村南部龙川转弯处,西至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北至平津路旁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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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罗 |
XL-01-02 |
2.58 |
位于坷溪村龙雁工业园区,东至豪邦化工有限公司东侧,南至福建辉龙机械有限公司南侧,西至新四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部空地,北至612县道,大吉生活垃圾站前方100m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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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级管控区 |
新罗 |
XL-02-01 |
2.90 |
位于益坑村,东至新兴轻纺工业园与龙雁大道交界,南至黄庄村南部,西至黄庄村西部,北至中雁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北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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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罗 |
XL-02-02 |
2.65 |
位于东南村附近,东至平津路与政永高速交界,南至厦中村,西至厦中村村道与营盘大桥交界处,北至天宫山圆通寺北部10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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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新罗 |
XL-02-03 |
12.96 |
位于大池镇,东至晟农有机肥厂,南至背岭南面,西至福建铭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至秀东村,中央苏区红军学校旧址北部700m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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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永定 |
YD-02-01 |
5.87 |
位于培丰镇洋坑,东至石城坑,南至培丰客运站北部,西至坎市小微企业创业园处,北至培丰镇乌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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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永定 |
YD-02-02 |
7.12 |
东至高寨岽南部,南至三重溪附近,西至甲子背,北至鹊平村北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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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永定 |
YD-02-03 |
20.17 |
位于石鼓村,东至凹下河道对岸,南至铁坑北部500m处,西至杨梅湖,北至永定龙湖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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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杭 |
SH-02-01 |
19.40 |
位于亭子脚下村,东至上官田,南至滩下,西至黄田坝,北至江滨东路与省道309交界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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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杭 |
SH-02-02 |
31.23 |
东至紫金矿业东侧,南至角湖塘,西至梅子坝,北至紫金矿业北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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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武平 |
WP-02-01 |
18.00 |
位于十方镇,东至星星幼儿园后方村道,南至国道205,西至忠地东部,北至松山顶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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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长汀 |
CT-02-01 |
21.71 |
位于南山镇中部,东至松毛岭战斗烈士纪念碑,南至大坡坑,西至上官坊,北至南山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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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管控区 |
新罗 |
XL-03-01 |
2.71 |
新罗中部,东至双泉路体育中心,南至荣顺国际大酒店十字路口,西至龙腾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北至龙岩市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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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新罗 |
XL-03-02 |
0.46 |
位于新罗区龙津湖公园内部,东至莲塘小区,南至龙津湖公园南部,西至龙岩市体育局,北至美术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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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新罗 |
XL-03-03 |
0.32 |
位于东宫附近,东至东宝路,南至造纸新村,梅花湖新村东部山头,北至东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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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4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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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控要求
(一)一级保护区
(1)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其余技术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执行。
(3)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水质未能达到III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水处理措施,并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确保供水安全。
(二)准保护区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堆放场所,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污水进行灌溉。
(3)准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单位应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4)准保护区内现有工业园区企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达到车间排放要求、常规污染物达到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其余技术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执行。
(三)一级管控区
(1)重点监管单位涉及有毒有害的物质场所、设施设备,应每2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保证土壤环境达到《土壤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要求限值;发现防渗设施存在破损或渗漏时,应依据《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尽快开展防渗改造,从源头阻断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2)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督性监测。
(3)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地下水监测,每5年开展1次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4)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
(四)二级管控区
(1)重点监管单位涉及有毒有害的物质场所、设施设备,应每3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保证土壤环境达到《土壤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要求限值;发现防渗设施存在破损或渗漏时,应依据《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尽快开展防渗改造,从源头阻断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2)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督性监测。
(3)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地下水监测,每5年开展1次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4)若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中“重点防渗区”的防渗要求。
(五)其他管控区
(1)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粪污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排放。
(2)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督性监测。
(3)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地下水监测,每5年开展1次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4)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
(5)若新建、改建、扩建如重化工等对地下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中“重点防渗区”的防渗要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龙岩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0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