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水利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的通知
龙环规[202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水利局

                                                       龙岩市自然资源局

                                                        20231212

                        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国令第748号)、《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的要求,科学指导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并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划定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龙岩市辖区范围。

  二、划分方法

  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结合龙岩市实际情况,划分为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

  (一)保护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包括龙岩市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根据最新政府批复文件和水源地实际取水量,动态调整保护类区域范围。

  (二)管控类区域

  将地下水功能价值高且地下水脆弱性高的区域(扣除保护类区域)划定为管控类区域。其中,污染源荷载高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其他区域为二级管控区。此外,将地下水天窗区域作为其他管控区纳入管理。根据污染防治工作实际需求,动态调整管控类区域范围。

  三、划定成果

  (一)保护类区域

  保护类区域共13处,总计面积3.33km2,占全市总面积的0.0175%。其中,一级保护区12处,面积0.20km2;准保护区1处,面积3.13km2。保护类区域清单见表1

  1 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保护类区域清单

序号

保护区名称

行政区

级别

面积(m2

1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东宫水厂)

新罗区

一级保护区

10715

2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西桥水厂)

新罗区

一级保护区

7833

3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莲花水厂)

新罗区

一级保护区

10652

4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北门水厂)

新罗区

一级保护区

4481

5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大洋水厂)

新罗区

一级保护区

36520

6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曹溪水厂)

新罗区

一级保护区

12833

7

龙岩市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麒麟水厂)

新罗区

一级保护区

38863

8

竹光水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连城县

一级保护区

7833

9

波洋水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连城县

一级保护区

7833

10

罗坊鲜水塘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

连城县

一级保护区

7833

11

姚坪水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连城县

一级保护区

7833

12

罗坊鲜水塘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准保护区)

连城县

准保护区

3132045

13

灵岩村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武平县

一级保护区

46573

  (二)管控类区域

  划定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类区域一共15处,总计面积148.76km2,占龙岩市总面积的0.78%。其中,一级管控区2处,面积3.26km2二级管控区10处,面积142.01km2其他管控区3处,面积3.49km2。管控类区域信息清单见表2

  2 龙岩市地下水污染防治管控类区域信息清单

序号

重点区域

行政区

编号

面积(km2

备注

1

一级管控区

新罗

XL-01-01

0.68

位于平林村,东至路,国家森林公园富溪旅游区,南至平林村南部龙川转弯处,西至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西部,北至平津路旁村道

2

新罗

XL-01-02

2.58

位于坷溪村龙雁工业园区,东至豪邦化工有限公司东侧,南至福建辉龙机械有限公司南侧,西至新四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西部空地,北至612县道,大吉生活垃圾站前方100m

3

二级管控区

新罗

XL-02-01

2.90

位于益坑村,东至新兴轻纺工业园与龙雁大道交界,南至黄庄村南部,西至黄庄村西部,北至中雁福瑞科技有限公司北部。

4

新罗

XL-02-02

2.65

位于东南村附近,东至平津路与政永高速交界,南至厦中村,西至厦中村村道与营盘大桥交界处,北至天宫山圆通寺北部100m

5

新罗

XL-02-03

12.96

位于大池镇,东至晟农有机肥厂,南至背岭南面,西至福建铭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北至秀东村,中央苏区红军学校旧址北部700m处。

6

永定

YD-02-01

5.87

位于培丰镇洋坑,东至石城坑,南至培丰客运站北部,西至坎市小微企业创业园处,北至培丰镇乌坑

7

永定

YD-02-02

7.12

东至高寨岽南部,南至三重溪附近,西至甲子背,北至鹊平村北部

8

永定

YD-02-03

20.17

位于石鼓村,东至凹下河道对岸,南至铁坑北部500m,西至杨梅湖,北至永定龙湖景区。

9

上杭

SH-02-01

19.40

位于亭子脚下村,东至上官田,南至滩下,西至黄田坝,北至江滨东路与省道309交界处

10

上杭

SH-02-02

31.23

东至紫金矿业东侧,南至角湖塘,西至梅子坝,北至紫金矿业北侧

11

武平

WP-02-01

18.00

位于十方镇,东至星星幼儿园后方村道,南至国道205,西至忠地东部,北至松山顶上

12

长汀

CT-02-01

21.71

位于南山镇中部,东至松毛岭战斗烈士纪念碑,南至大坡坑,西至上官坊,北至南山头。

13

其他管控区

新罗

XL-03-01

2.71

新罗中部,东至双泉路体育中心,南至荣顺国际大酒店十字路口西至龙腾中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北至龙岩市粮食局

14

新罗

XL-03-02

0.46

位于新罗区龙津湖公园内部,东至莲塘小区,南至龙津湖公园南部,西至龙岩市体育局,北至美术馆。

15

新罗

XL-03-03

0.32

位于东宫附近,东至东宝路,南至造纸新村,梅花湖新村东部山头,北至东宝路。

合计

148.76

  四、防控要求

  (一)一级保护区

  1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其余技术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执行。

  3若扣除天然背景值影响后,水质未能达到III类水质标准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水处理措施,并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工程,确保供水安全。

  (二)准保护区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禁止建设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堆放场所,因特殊需要建立转运站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防渗漏措施;不得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的污水进行灌溉。

  3)准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单位应采取工程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体,确保饮用水安全。

  4)准保护区内现有工业园区企业的第一类水污染物达到车间排放要求、常规污染物达到间接排放标准后,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其余技术要求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执行。

  (三)一级管控区

  1重点监管单位涉及有毒有害的物质场所、设施设备,应每2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保证土壤环境达到《土壤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要求限值;发现防渗设施存在破损或渗漏时,应依据《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尽快开展防渗改造,从源头阻断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2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督性监测。

  3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地下水监测,每5年开展1次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4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

  (四)二级管控区

  1重点监管单位涉及有毒有害的物质场所、设施设备,应每3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必要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保证土壤环境达到《土壤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要求限值;发现防渗设施存在破损或渗漏时,应依据《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相关要求,尽快开展防渗改造,从源头阻断污染物进一步扩散。

  2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针对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督性监测。

  3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地下水监测,每5年开展1次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4若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中重点防渗区的防渗要求。

  (五)其他管控区

  1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粪污和易溶、有毒有害废物的排放。

  2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针对区域内的地下水污染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质量的监督性监测。

  3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设置区域地下水监测点,加强地下水监测,每5年开展1次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4)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地下水环境跟踪监测。

  5若新建、改建、扩建如重化工等对地下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参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中重点防渗区的防渗要求。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龙岩市生态环境局、龙岩市自然资源局、龙岩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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