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防止秸秆焚烧污染,守护好美丽蓝天,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区禁烧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压紧压实属地责任
焚烧农作物秸秆不仅会释放大量有毒物质,污染生态环境,还极易引发森林火灾和造成交通安全隐患,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对本县(市、区)秸秆禁烧区禁烧工作负总责,落实统筹协调、执法监管、经费保障等工作职责,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禁烧区禁烧工作机制。县(市、区)级相关部门应加强联合巡查、统一督导,避免多头检查、重复考核、加重镇(街)负担。各乡镇(街道)按规定承担相应的巡查发现、劝阻制止、宣传引导等工作职责,将秸秆禁烧区禁烧巡查纳入现有网格化管理体系统筹实施,充分发挥网格员发现、报告和劝阻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秸秆露天焚烧现象,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二、明确部门职责,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市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公安、林业、应急、消防等部门既要主动履职、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协调推进,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具体分工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开展秸秆禁烧区划定工作,负责将秸秆禁烧区禁烧工作纳入市对市直、市对县绩效考评重要内容,督促各派出机构精准掌握影响空气质量的焚烧区域和时段,及时将相关问题函告有关部门,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和指导属地城市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城区秸秆禁烧巡查工作,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落实“专人专管”机制,在重点区域、时段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第一时间发现处置。对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落实秸秆收割、捡拾、打捆、粉碎等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变废为宝,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省政府考核要求。
市公安局:指导和配合属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对因焚烧秸秆造成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重大事故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对阻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行为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属地林业部门开展森林防火区域秸秆禁烧宣传引导,及时劝阻、制止森林防火区内焚烧秸秆等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将巡查发现的违规焚烧线索移送属地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处置;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焚烧秸秆引发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取证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牵头组织对因焚烧农作物秸秆所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消防救援局:负责依据消防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危及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的秸秆焚烧引起的火灾事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可参照以上分工,明确相关职责。
三、强化执法监管,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充分运用各领域执法处罚条款,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分类处置秸秆焚烧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推动执法监管落地见效。
(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 依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点规定,对中心城区随地焚烧树叶或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以“过失引起火灾”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在道路两侧焚烧秸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前款行为,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
四、拓宽宣传渠道,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把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导群众作为工作重点,充分运用“两微一端”、短视频平台等各类新型媒介载体,多层次、多角度开展秸秆禁烧宣传教育活动,对违法焚烧秸秆的处罚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强化警示效果。同时,要畅通“12345”平台等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积极监督举报秸秆焚烧现象,形成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的浓厚氛围。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龙岩市生态环境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秸秆禁烧管理工作的通知》(龙环〔2021〕115号)同时废止。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龙岩市农业农村局
龙岩市公安局 龙岩市城市管理局
龙岩市林业局 龙岩市应急管理局
龙岩市消防救援局
2026年8月14日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0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