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LY00103-0800-2023-00005 | 主题分类 |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 |
| 发布机构 |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文 号 | 龙工信政法〔2023〕4号 |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3-05-17 | ||
| 标 题: |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的通知 | ||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共龙岩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权责清单管理的通知》(岩委编办〔2023〕44号)精神,我局对2019年以来减权放权事项进行重新梳理,编制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取消事项4项,下放(委托)事项1项,现予以公布。请严格按照清单明确的监管措施,加强减权放权事项监管,确保简政放权成果落到实处。
附件: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5月17日
附件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减权放权事项监管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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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取消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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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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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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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信局 |
龙岩市工信局煤炭行业管理科 |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第五条第二款 |
安监总煤行〔2014〕61号 |
安监总煤行〔2014〕61号无需要求市级转报、2020年省工信厅梳理公布的《福建省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目录清单》(即“五级十五同”)中取消了该事项市级审核转报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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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未经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办乡镇煤矿和未按规定报送有关图纸资料行为的处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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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信局 |
龙岩市工信局煤炭行业管理科 |
根据《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9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煤炭工业部煤办字〔1995〕第151号,2012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取消部分委托和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闽工信函法规〔2021〕220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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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煤矿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从事生产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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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信局 |
龙岩市工信局煤炭行业管理科 |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取消部分委托和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通知》(闽工信函法规〔2021〕220号)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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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取消文件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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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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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工信局 |
龙岩市工信局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电力工业部令第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管理的通知》(闽政办〔2007〕227号)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发电企业并网运行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19〕109号) |
《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取消办理发电项目并网运行条件相关行政确认事项的通知》(闽发改能源〔2022〕313号)文件。 |
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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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下放(委托)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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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原实施机关 |
监管责任单位 |
监管主要职责及措施 |
下放(委托)文件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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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 |
省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 |
龙岩市工信局 |
龙岩市工信局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科 |
根据《节能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管。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龙政综〔2020〕76号 |
下放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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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市级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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