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龙岩市本级政府投资 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交规〔2023〕2号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属交通系统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该办法于2023年2月17日由局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将《龙岩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3月1日


 

龙岩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

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管理,规范交通基建程序,保障建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交通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基本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是指我市本级财政性资金比例超过50%或由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履行出资人单位职责的交通建设项目(不含铁路),其他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研究同意,可按市本级投资项目开展机关审计工作。

第三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包括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

(一)竣工决算审计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前,对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的审计;

(二)跟踪审计是指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审计;

(三)专项审计是指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某一事项或某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的审计。

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应依法依规开展竣工决算审计,根据管理需要,可开展跟踪审计、专项审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内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建设的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等。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局成立龙岩市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以及协调、指导全市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或相关交通事业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项目审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局审计科,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日常监督、协调、管理等事宜,相关办公经费从现有预算中列支,费用包含办公室日常办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和项目审计抽调人员差旅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原则上,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跟踪审计、专项审计项目由市公建中心、公路中心、道路运输中心、水路运输中心(以下统称“相关交通事业单位”)分工负责。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统筹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统筹安排项目审计分工;

(二)对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审计的项目,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成果文件等;

(三)对于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项目,在领导小组机制下审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并根据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

(四)在现场审计过程中进行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督促被审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并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信用考核。

第九条 市公建中心职责:

(一)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做好公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二)对项目法人完成、支持和配合公路建设项目审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三)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本级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社会审计机构服务采购工作;

(四)对市公建中心组织实施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的项目,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成果文件等;

(五)对于市公建中心组织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的项目,审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并根据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

(六)现场审计过程中进行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

(七)督促被审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并将其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条 市公路中心职责:

(一)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做好国省道大中修项目审计工作;

(二)对项目法人完成、支持和配合国省道大中修项目审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三)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本级国省道大中修项目审计所需的社会审计机构服务采购工作;

(四)对市公路中心组织实施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的项目,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成果文件等;

(五)对于市公路中心组织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的项目,审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并根据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

(六)现场审计过程中进行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

(七)督促被审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并将其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一条 市道路运输中心职责:

(一)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做好运输场站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二)对项目法人完成、支持和配合运输场站建设项目审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三)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本级运输场站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社会审计机构服务采购工作;

(四)对市道路运输中心组织实施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的项目,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成果文件等;

(五)对于市道路运输中心组织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的项目,审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并根据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

(六)现场审计过程中进行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

(七)督促被审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并将其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二条 市水路运输中心职责:

(一)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做好水路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二)对项目法人完成、支持和配合水路建设项目审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三)配合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市本级水路建设项目审计所需的社会审计机构服务采购工作;

(四)对市水路运输中心组织实施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的项目,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成果文件等;

(五)对于市水路运输中心组织并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的项目,审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并根据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出具审计决定;

(六)现场审计过程中进行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

(七)督促被审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并将其整改落实情况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业主)职责:

(一)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变更批复、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审核工作,并按要求编制决算报表;

(二)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及时提请列入审计计划;

(三)接受审计监督,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必要的审计工作条件,协调各参建单位配合审计工作;

(四)对审计发现问题认真整改,并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对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采取以下方式制定审计计划:

(一)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业主每年9月底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申请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

(二)跟踪审计、专项审计,由市公建中心、公路中心、道路运输中心、水路运输中心分别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计计划安排;

(三)市交通运输局每年10月底组织编制下一年度的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

审计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审计计划应与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的审计安排相衔接,避免重复审计。

第三章  项目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审计组;

(二)拟定审计实施方案;

(三)下达审计通知;

(四)组织实施审计;

(五)审计组出具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六)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等;

(七)督促审计整改落实;

(八)审计档案整理归档。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审计内容按照财务管理与业务管理两个部分划分。实施审计时,根据管理需要和审计类型确定审计具体内容。

第十八条 财务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满足建设管理要求,是否有利于质量、造价、进度、环保、安全控制。

财务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职责权限是否明晰。财务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科目设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二)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能否满足项目建设进度需要,是否弄虚作假骗取投资补助,是否违规要求施工单位垫资,是否按规定实行资本金制度。资金管理、使用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结余财政资金是否按规定管理(办理)。

(三)前期工作经费、征地拆迁工作经费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征地拆迁及安置补偿资金是否按规定专项核算,及时拨付。

(四)预付工程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和扣回。进度款支付、保证金预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保证金预留比例和金额计算是否准确,使用和退回是否合法合规。

(五)工程价款结算(决算)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是否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计价规定、结算方式和时间。预备费的使用是否规范。

(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和缴纳税费。

(七)项目建设管理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手续是否完备。

(八)财务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规,贷款形成的资本化利息计算是否合理准确。

(九)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及时入账并账实相符。资产分类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资产计价、使用和处置是否符合规定。转出投资及待核销基建支出核算是否准确。

(十)竣工决算报告编报是否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报表数据是否完整、准确。成本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口径及有关财务制度正确归集。

(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资金筹集、使用及核算是否规范、有效。基本建设项目投入运营效果,是否达到设定的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业务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用地(用海)、环保、施工及消防等事项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备案。

(二)征地拆迁范围是否合规,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规,补偿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委托地方政府承担征地拆迁工作的,是否签订协议并有效执行。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进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涉及政府采购事项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招标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依法落实招标自主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是否规范,招标人代表条件和行为是否规范,评标报告审查是否严格。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等事项是否按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内容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是否得到全面履行。价格、质量、进度等是否符合合同条款规定。有无支解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

(五)材料、设备等是否按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进行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维护和结余处理等是否合规、有效。

(六)工程计量是否真实合法。工程价款支付是否严格按合同条款办理,有无超计量支付。工程结算手续是否齐全。工程暂估价的确定是否规范。

(七)项目原合同外新增工程是否合规。

(八)材料价格调整是否符合规定和合同约定,是否履行相关程序。调整材料数量、价格、交工时间、每期计量金额是否准确。

(九)是否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实施,有无超标准、超规模、超概(预)算建设现象。概算调整是否履行规定程序。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实际工程量与图纸是否相符。

(十)工程质量是否验收合格。有无因设计失误、监理履职不到位、施工管理控制不严等造成损失浪费、进度滞后、质量隐患等问题。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完成、是否存在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现象、是否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费用。

(十一)设计变更、建设内容变更等事项,变更理由是否真实合理,变更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履行规定程序。

(十二)尾工工程及预留费用是否真实,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控制在概算确定的范围内,尾工工程投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预留费用的金额和比例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三)项目是否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是否有效执行。

(十四)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长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问题。

(十五)档案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十六)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章  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项目业主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列入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的项目,必须已完成所有竣工决算工作,并根据财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基本建设规定,编制好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报表。

若项目存在重大设计变更未审批、重大争议未解决等事项且该事项足以影响项目审计实施的,原则上不予列入审计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审计可抽调交通运输部门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造价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所抽调人员的差旅费用从部门预算经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和相关交通事业单位负责审计的项目需聘请社会审计机构人员参与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由项目业主委托市交通运输局或相关交通事业单位统一组织采购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服务费用列入单位预算或项目建设成本。

会审计机构应当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项目建设单位可对评审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审计的项目,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应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研究并形成纪要,重大疑难事项,提请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社会审计机构根据委托实施审计,其编制的审计实施方案应经组织审计的单位审定后执行,审计报告经领导小组办公会议研究并征求被审单位意见后由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决定(意见)由组织审计的单位下达。

社会审计机构受托完成审计任务后,应将审计档案资料完整、及时报送组织审计的单位。

第二十五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根据相关规定报同级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后被市审计局列入监督审计范围的项目,一并执行市审计局审计意见。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制定符合规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审计时间和审计范围。审计实施方案应分解审计目标,细化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明确具体审计分工、步骤和方法,落实审计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获取的审计证据应满足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适当性要求,所形成的审计证据资料应满足审计实施方案和委托方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如实、完整披露审计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数据准确,定性恰当,审计处理依据清晰。

第二十九条 被聘请的社会审计机构选派的人员要具有过硬的专业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必要的项目审计经验,并确保审计人员配备到位,加强职业管理;充分运用各种工程、审计技术手段,确保审计方案得到全面实施。

第三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及相关事业单位所负责审计的项目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市交通运输局将依托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监督员进行质量、进度的督查和抽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参审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质量考核。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审计结果可作为对项目法人单位年度考核、社会审计机构考核、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竣工验收及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整改意见,并书面报告整改结果。其中,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的被审单位还应结合审计整改结果,修编竣工决算报告,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仍存在不同意见的,审计报告可予以披露,供相关单位决策参考。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恪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及其人员在实施项目审计过程中造成审计结果失实以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将依据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对其涉及违法违纪情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主及施工、设计、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负有配合审计的责任,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项目业主作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相关参建单位配合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对隐匿、销毁、拒不提供审计资料、拒不落实审计整改等严重阻碍审计监督的行为,可以采取责令改正、信用考核降级、绩效考核扣分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试行,从试行之日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