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市 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龙交规〔2025〕1号

 

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市公交公司

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与成本规制补贴挂钩的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水平,现根据《城市公共交通条例》《龙岩市交通运输局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的通知》(龙交规2023〕4号)有关规定,调整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5月9

    

 

 

 

 

 龙岩市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

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与成本规制补贴挂钩的考核机制,建立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诚信体系,提升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龙岩中心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以下简称“服务质量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内,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的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且评价结果与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补贴挂钩。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为广大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城市公共交通客运服务。

    第四条 按照适度激励和渐进实施的原则,本办法采取逐年修改,逐步完善的方式鼓励公交企业不断提高经营效率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市中心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市中心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评价

 第六条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在考核周期次年的1月15日前完或。

 (一)公交企业根据本办法对所属年度的客运服务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总结自评,并于次年1月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考核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

(二)市道路运输发展中心组成考核组,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公交企业申报的客运服务质量等级自评材料以及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核实、打分,并形成初评意见。评审结果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示5天。如公交企业提出申诉和社会反映不同意见,由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科牵头组成复核小组进行调查考核,重新提出考核结果。

第七条  服务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级和B级表示。

第八条  服务质量考核指标包括: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社会责任和加分项目共六项

第九条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记分制,考核总分为100分,加分为10分。具体考核记分详见《龙岩市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

(一)在考核总分中企业管理为20分、安全生产管理为20分、经营管理为25分、服务质量为25分、社会责任指标为10分。

  (二)加分项目10分。企业受奖励表彰、积极参加社会活动、驾驶员荣誉信息化建设1分,新能源车完成情况、降本增效、多元公交服务2分。

(三)以上考核项目按照考核标准视实际完成情况得分(含加分);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考核分数为止。

第十条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A级

 1.考核得分和加分合计在80分及以上;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起死亡10人(或者10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

 3.未发生一起恶性以上服务质量事件。

(二)B级

1.考核期内发生死亡10人(或者10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

2.发生恶性以上服务质量事件;

 3.未按要求建立服务质量考核档案,导致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无法执行的;

 4.不按要求参加年度服务质量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5.考核得分和加分合计低于80分。

第三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是衡量公交企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标准,纳入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

 (一)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A级时,公交企业取得规制补贴。

 (二)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B级时,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暂停与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的20%的规制补贴,限期整改,待整改到位并经交通部门验收后,启动相应比例的规制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龙岩市公交客运服务成本规制试行方案》配套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龙交运〔2016〕10号)同时废止。

 

附:龙岩市中心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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