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岩教规〔2024〕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属中小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中小学食堂食品安全“点题整治”工作部署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龙岩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教育局

  2024年8月4日


  龙岩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食堂管理,全面提升服务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公民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校食堂是指设于校园内,为满足本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就餐需要,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场所。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中小学校食堂组织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经营管理、食品营养管理、食堂财务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监督检查等。

  二、组织管理

  条  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定期进行会商,深化协调配合,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辖区内教育系统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市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食堂管理实施细则并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履行食堂监督管理职责。

    各县(市、区)教育局是本县(市、区)学校食堂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定学校食堂建设发展规划,推进学生食堂建设,完善学校食堂设施设备条件,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建立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督促指导中小学校落实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乡镇中心学校是所乡镇辖区内小学学生食堂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学校学生食堂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学生食堂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各中小学校全面履行本校学生食堂管理主体责任。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要成立学生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食堂管理。要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

    各中小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和监督学校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的公开招标、供餐质量、食品卫生与安全、检查评议等工作。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到期更换。

  三、食堂布局设置

  第十条 各地在组织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前期论证时,应围绕建立学校食堂自营供应为主、其他供应为辅的学生集中供餐体系,应充分考虑学校自营食堂的开设需求,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推进学校食堂新建、改扩建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食堂的选址、建筑结构、设计与布局应符合《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应防止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必须远离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第十二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符合《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设施。就餐区或就餐区附近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饮具的用水设施。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的建设和设施配备应符合《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

  四、学校食品安全管理

  十五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学校要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涉及学校食堂管理的工作会议、日常检查、台帐登记等记录应完整、规范,统一存档备查。

  第十  学校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建立采购、存储、加工、销售、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营养健康管理等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人员应定期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由符合任职条件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关键岗位责任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学校食堂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方面的重点培训和考核,学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知识。

  第十  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第十  设立食堂的学校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原料控制要求、过程控制要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等。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应当进行临时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堂从业人员应当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每天工作前应当进行个人健康和卫生情况检查,检查记录存档备查;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前应当进行洗手消毒,进入工作岗位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食堂应当细化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要求,在醒目处公示并监督执行。

  十条  实行校长(校领导)陪餐制度和家长陪餐制度。学校应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同时间、同地点、同标准、同缴费(费用自理)陪餐制度,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有条件的学校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学校应当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准确、完整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原料、配料或添加剂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接收确认供货者推送的追溯信息;供货者未推送追溯信息的,应当在采购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36小时内,在“一品一码”追溯系统内准确、如实录入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产品合格证明、进货日期和生产者名称,以及供货者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追溯信息。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年度自查计划,定期开展自查并做好记录。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到位,如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应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学校应当建立食堂安全保卫制度,采取措施,严格禁止非食堂从业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品处理区,严防不法分子纵火、盗窃、投毒等危及学校食堂安全的行为。学校在校园安全信息化建设中,应优先在食堂食品库房、烹饪间、备餐间、专间、留样间、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间等重点场所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中小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健康饮食、文明餐桌、勤俭节约、制止浪费等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利用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食育教育”活动。

  五、学校食堂经营管理

  十五条  学校开办食堂应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依法取得有效期内以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供餐,并严格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项目进行经营,并在食堂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许可证。

  第二十  学校食堂要坚持公益性经营,具备条件的中小学食堂原则上采用自主经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不具备自主经营条件,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应向本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学校食堂原则上必须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二十 实施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要建立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退出机制,严格量化考核,建立信用档案,在与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退出机制。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出现应退出情况的,应立即停止其食堂经营活动。

  六、食堂运营管理

  第二十  食堂应当具有与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并保持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食堂加工就餐场所的建设与卫生要求应当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  食堂应当根据所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并配备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加工、贮存、陈列、转运等设施设备应当定期维护、洗消、消毒;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应当定期清洗、校验。

  十条  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就餐区应当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设施。

    食堂应当设置专用的备餐操作场所,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人员操作规范,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食堂制作的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存放需超过2个小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再次利用时,必须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

  三十二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当分设并标明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采用煮沸、蒸汽等热力消毒方式的,应加热到规定温度并保持10分钟以上。具备条件的学校应当采用热力消毒方式。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存放在有明显标识的密闭保洁柜内。餐具、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食堂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

  第三十  中小学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成品应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第三十  学校食堂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  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食堂应当设置专门的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应加盖并有明显标识。专间内的餐厨垃圾存放容器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第三十  学校食堂必须落实“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工作,公布监控视频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学校、师生、家长委员会代表、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查看和监督。

  七、食材采购与存储管理

  第三十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应遵循安全、健康、符合营养需要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可依法依规组织属地中小学校实行米、面、油等大宗食品集中招标、定点采购制度,同时做好采购信息公开。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明确供货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

  条   学校要严格把好食品采购关。对米、面、油、调味品、肉品、水产品及蔬菜等大宗食品,应和相关供应商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职责要求,确保质量;米、面、油、调味品等不得采购散装食品;不得采购供应商预制肉糜,自行加工的肉糜必须在食堂内进行并当天使用;严禁采购腐烂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等不符合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辅料。

     食品仓库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验收、发放登记。做到先进先出,易坏先用。腐败变质、发霉生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证的食品不验收入库。及时检查和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做好食品数量、质量合格证明或检疫证明的查验工作。在食品购销台账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相关证件证明及台账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备查。腐烂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无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未索证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第四十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离墙各10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食品仓库内不存放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第四十一条 散装食品盛装于容器内,并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贴有明显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留样等。肉类、水产类分柜存放,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柜存放,不生熟混放、堆积或挤压存放。

  八、学校食堂营养管理

    各县(市、区)要从落实《关于印发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1〕316号),确保学生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在中小学、开展营养与健康学校建设,推广健康烹饪模式和营养均衡配餐。

  四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的意见,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有条件的中小学应当制定品种多样、数量充足、成本合理、结构科学、营养均衡的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科学营养供餐,不断提高伙食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十四  学生餐要采用合理的烹调方法,尽量减少煎、炸等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烹调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盐、油和糖的用量。要按照《餐饮食品营养标识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示;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提供自制饮料或甜品时,要标示添加糖含量。

  四十五  学校和校外供餐单位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营养专业人员或者支持学校聘请营养专业人员,对膳食营养均衡等进行咨询指导,推广科学配餐、膳食营养等理念。

  第四十  学校应定期组织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等进行营养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防控技能培训。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需要接受食品安全及营养健康、卫生防疫以及食物采购、储藏、烹饪和“三减”等方面的重点培训;食堂炊事员需要接受低盐、低油、低糖菜品制作技能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负责人、营养指导人员、食堂从业人员的岗位能力自我测评和考核。

  九、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第四十  学校食堂应将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开设专户(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强化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第四十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本级学校食堂财务工作的监管,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食堂财会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条  学校应定期将学校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将结果向全校师生和家长公示、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同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每学期至少公示一次。

  十条  食堂饭菜一律实行明码标价。学校应广泛征求家长及师生员工意见,建立餐饮定价机制,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加强饭菜成本核算,严格控制食堂成本开支范围。

    教职员工在学校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自付。不得以任何名义间接侵吞学生伙食费,侵占学生利益。

    各校食堂采购要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以不符合会计支付规定的票据和送货单等白条入账,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各市、县(区)教育局要积极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学校完善自营食堂食材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食堂物资采购取得正规税务部门发票,并附明细清单。

  第五十三条 加强食堂现金和结余管理。学校自营食堂学生充值卡资金和现金收入必须统一存入学校(食堂)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等收入存入个人账户。食堂按月进行收支核算,如有结余,应当转入下一月继续使用,用于弥补食堂亏损,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学生伙食质量等。学期结束应进行收支结算,如有结余,应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严禁将食堂结余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严禁用于学校办公费、招待费等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十、食品安全事件调查处置

  条  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细化信息报告、人员救治、现场保护、证据保全、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督促食堂及从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落实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各项措施。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校园内发生因集体用餐导致的疑似食物中毒等情形,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活动,并立即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三)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接到学校有关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应当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把控舆情,确保救治到位,保证学生生命健康安全,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教育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教育部门报告,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第五十条  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行政等部门依法进行发布、解释。

  第五十条  各地各校应当按照国家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主动关注涉及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除由相关部门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外,应当准确、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相关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不得阻挠、干涉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对学校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提出申诉。

  十一、食品安全监督与责任追究

  十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加强与所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强化风险管控,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的日常监管。

  条  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后,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督导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整改措施。

  条  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利用传统媒介、新媒体平台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及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供货单位、经营资质、采购流程、采购品种、规格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条  学校食堂应畅通师生意见反馈渠道。建立健全师生投诉举报、反映意见建议受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并将处理情况进行公布。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服务以及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食堂服务保障能力。

    建立就餐满意度测评制度。学校应制定食堂满意度测评办法,组织师生员工每学期对食堂规范管理、食品安全、饭菜质量数量、供应品种价格、就餐环境卫生、服务保障能力等方面进行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进行公开。采用适当方式定期与学生、教师、家长沟通,征求对食堂管理和服务的意见,不断改进食堂工作。

  条  对存在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学校主管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条  各县(市、区)教育局组织力量,每年至少一次对所辖学校食堂包括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检查,重点监控成本、财务管理和盈利等情况,依法依纪严肃查处下列行为:

  (一)学校食堂学期末结余资金未据实清退给学生;

  (二)在食堂经费中违规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三)克扣、挪用、截留、虚报、贪污、挤占学生伙食费及私设“小金库”等;

  (四)食堂大宗食材招标不规范或涉嫌利益输送等。

  (五)教职工与学生用餐同质不同价或同价不同质以及陪餐未交费。

  第六十条  学校违反本规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管理职责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视情节和社会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追究。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隐患。

  (二)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

  (三)采购、制售高风险食品。

  (四)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五)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件。

  (六)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致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责任难以追究。

  (七)发现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材料。

  (八)委托管理企业进行转包,分包。

  (九)教职工和学生基本满意度达不到80%。

  (十)委托管理企业与学校之间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

  (十一)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

  第六十  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附则

    幼儿园参照此细则监督管理。

  十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施行中如上级部门有新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