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LY00110-0200-2021-00005 | 主题分类 |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龙岩市民政局 | 文 号 | 龙民〔2021〕13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1-02-03 | ||
标 题: | 龙岩市民政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2021-2025年)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0〕122号)精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民政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1年2月1日
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申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优化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综合养老服务组织,下同)管理服务人员队伍结构,提升从业人员队伍整体素质,稳定一线护理人员队伍,提高从业人员的社会认同感和荣誉感,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推进健康养老产业发展(2021-2025年)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0〕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获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经依法登记并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受理、审核、上报和发放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和在职补贴的申领。市民政局负责审批和会同市财政局下达相关补贴资金。市、县(市、区)财政局与民政局按各自职责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 入职补贴
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入职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技工院校全日制相关专业毕业,入职本市养老服务机构(入职时年龄在35周岁以下,在职时属非在编人员),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具体专业包括:
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养老服务管理、食品营养、护理、康复治疗专业、健康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或相近专业。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护理、老年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家政服务与管理、社会工作、食品营养与卫生、食品营养与检测或相近专业。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含职高)、技工院校:老年人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护理、中医护理、中医康复保健、康复技术专业、营养与保健或相近专业。
(二)与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和管理等工作连续满3年;
(三)申请人在合同期内学历发生变化的,按最高学历计算;申请人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乡镇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入职补贴应向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在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正本3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
(三)最高学历证书及由本人出具的书面告知承诺【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
(四)与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5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及3年及以上的社保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
(五)申请人银行卡【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
以上载明原件正本核验的,由所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核验;提供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盖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公章并确认与原件无误。
第七条 入职补贴标准:按本科及以上、专科、中职院校(含职高、技工学校)学历,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按20%、30%、5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
第三章 在职补贴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在职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同一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同一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5年及以上;
(二)属养老服务机构在职人员,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
(三)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
申请人在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含乡镇敬老院)从业的,应当为该机构的编制外人员。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在职补贴应向所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入职(在职)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正本3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
(三)与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如申请人属劳务派遣,则需提交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及同期的社保缴费证明【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
(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证书或岗位培训证书【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
(五)申请人银行卡【原件正本核验,复印件3份】。
以上载明原件正本核验的,由所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负责核验;提供复印件的,须在复印件盖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公章并确认与原件无误。
第十条 在职补贴标准:养老护理员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满5年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在职补贴5000元。
第四章 补贴申请和办理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入职补贴及在职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入职补贴及在职补贴。
第十二条 申请人首次申领在职补贴后,今后每满5年,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领在职补贴。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0日期间,向所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经所供职的养老服务机构初审并签署意见后,由该机构在每年1月15日前,向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补贴申请,并将《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在职)补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全部一次性报送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核。
第十四条 县(市、区)民政局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对当年入职补贴及在职补贴申请材料的审核和上报工作。
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填写《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2)和《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职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3),会同县(市、区)财政局盖章后,附《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在职)补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全部一次性报送市民政局审批。
经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县(市、区)民政局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于2月10日前退回申请人。
申请人对本人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2月20日前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市民政局对县(市、区)民政局提交的材料及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复核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经评审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在申请表格上签署意见后,通过县(市、区)民政局退回申请人。
经评审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市民政局将拟同意发放补贴人员名单通过市民政局官方网站公示5日。
第十六条 公示期内,养老服务机构或申请人可就补贴评审结果向市民政局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民政局将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将复核结果通过县(市、区)民政局转达相关养老服务机构或申请人。市民政局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评审结果。
第五章 补贴发放及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公示期和复核期满后,由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下达相关补贴资金文件,县(市、区)民政局在收到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至符合领取补贴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专项资金支出。省级专项资金年度下达补贴资金结余部分,按结转结余规定办理。省级专项资金年度下达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已经发放的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交申请材料或协助其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公办和公建民营的当年度考核不合格,符合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助的取消当年度申请护理补贴资格,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取消下一年度(轮次)参与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局每年将定期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外公布入职补贴及在职补贴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关年限的计算时间为申请人与所供职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时间至申领上年度的12月31日。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止。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在职)补贴申请表》
2.《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汇总表》
3.《龙岩市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在职补贴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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