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民政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龙民规〔2023〕1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2022年以来,我市大力推进长者食堂项目建设,将长者食堂项目建设纳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保障长者食堂规范建设和长效运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龙岩市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民政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365

 

 

龙岩市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就餐需求,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闽民规〔202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长者食堂是指以“方便、价廉、互助、卫生”为特征,坚持公益性原则,为村(社区)老年人提供就餐、配送餐等普惠性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

  第三条 按照“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共建共享、老人受益”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长者食堂建设运营,逐步构建老年助餐服务体系,解决城乡老年人特别是独居、留守老年人“做饭难、吃饭难”问题。至2023年底,建成180个以上食材可溯、服务规范、价格公道、安全卫生、长效运营、老年人满意的示范性长者食堂,实现我市乡镇(街道)长者食堂全覆盖。

  第四 以长者食堂所在的村(社区)老年人为主,鼓励长者食堂适度向本村(社区)其他人群开放。对居住在周边村(社区)的老年人或本村小、散、远自然村的农村老年人,鼓励服务能力范围内的长者食堂就近提供送餐服务,或开展邻里互助的助餐服务。

  第二章  项目建设和运营方式

  第五条 项目优先安排意愿强烈、老年人就餐人数较多、运营保障有力的村(社区)。综合利用现有养老服务设施或公共物业、国有(集体所有)闲置设施(场所)等资源,拓展老年人助餐服务功能,实现资源共享。布点应选取在房屋的一层或低层,同时考虑村(社区)老年人数量、年龄结构、需求及就近方便等因素。

  第六条 包括但不限于:

  1.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少于80平方米,能同时容纳20人及以上老年人用餐,并配备与之相应的助餐工作人员。

  2.按照“四区、八有”规范建设。“四区”:即一个食品加工制作区、一个选餐配餐区、一个就餐区、一个卫生洗漱区;“八”:即有一套实用的炊食器具、有一套满足需求的餐具桌椅、有一台消毒碗柜、有一台保鲜冰柜、有一台留样冰箱、有一套供暖降温设备、有一套电子监控设备、有一套消防器材。倡导非就餐时段整体转换为“学堂”,提供老年教育、文体、娱乐等服务。

  3.就餐场所应当进行适老化改造,环境温馨、灯光明亮、清洁卫生、标识清晰。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添置轮椅、拐杖等日常生活类辅助器具。

  第七条 长者食堂由村(社区)“两委”负责,由其交由依托本村(社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成立的民办非营利社会组织或本村(社区)老年协会或引进专业化组织运营。运营方要坚持“方便、价廉、互助、卫生”和公益性原则,为村(社区)老年人提供就餐、配送餐等普惠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各地民政部门要推动当地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整合各部门资源,在长者食堂建设运营、购买公益性岗位和吸纳低收入群体参与助餐服务等方面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政府补助一点、老人自付一点、村(社区)自筹一点、爱心慈善捐赠一点”等多元筹资机制,确保长者食堂长效运营。

  当地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要引导有条件的村(社区)通过划拨菜地、集体村财分红等方式予以支持。发挥当地团委、工会、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资源优势,鼓励建立文明单位结对帮扶机制,在物资或资金上支持长者食堂建设。

  符合相关规定的,支持长者食堂的服务经营场所实行低租或免租制度,其水、电、气等按居民价格执行。鼓励各地按老年人就餐人次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第三章 制度化管理

  第八 包括但不限于:

  1.食品安全管理。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饮食卫生安全。

  2.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账目记录完整,凭证票据真实有效;财务监督管理到位,做到账、款、物专人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财(物)收支公开透明,每月公布一次老年人用餐记录,每月公示结算收支明细。

  3.房屋建筑和消防安全。由民政部门牵头,会同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对长者食堂的运营管理、房屋结构、消防等方面,通过双随机抽查、督导暗访等形式开展安全检查。

  4.公开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开服务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管理及工作人员信息和健康证明、监督电话,接受辖区居民和社会监督。

  5.规范服务收费。实行“三定两公开”(定服务项目、定服务内容、定收费标准;公开当日采购明细、公开老年人优惠价格);落实老年人就餐、配送餐优惠制,具体标准由各地或村(社区)自行确定。

  6.统一规范名称。由省民政厅统一制发长者食堂标志铭牌,交由长者食堂运营方悬挂在室外醒目位置。

  第四章  运营补贴申请和发放

  第九 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长者食堂给予每年5万元的运营补贴,运营补贴主要用于日常水电杂费、人员工资、购买社工服务、长者食堂日常运作维护等项目支出。

  1.符合本文第六条、第八条相关要求

  2.每年运营天数达200天以上,且平均每天供应老年人用餐数达15份以上(含送餐)。

  3.可对不方便到食堂就餐的老年人提供每天不少于5份的送餐服务。

  十条 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办理:

  1.符合条件的长者食堂应于每年1月1日至10日和7月1日至10日期间提出申请。

  2.长者食堂运营首年只需满足第九1点要求,即可于最近一个申请时段提交龙岩市长者食堂运营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所在村(社区)申请运营补贴,村(社区)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后递交给乡(街道)民政

  长者食堂每运营满一年并符合第规定条件后,可于最近一个申请时段向所在村(社区)申请运营补贴,提交《申请表》和运营台账,村(社区)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长者食堂实际开放天数和供餐份数进行核准并签署意见后递交给乡镇(街道)民政办。

  3.乡镇(街道)民政办收到《申请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后提交给县(市、区)民政局,县(市、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公示5天。

  4.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县(市、区)民政局反映公示对象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市、区)民政局在公示期满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积极落实运营补贴,市级对运营补贴资金落实到位的县(市、区)实施奖补政策,按照“新罗区补助50%,其他县(市、区)补助20%”的办法进行奖励,未落实运营补贴的县(市、区)不予奖励。县(市、区)民政局拨付补贴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市、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正式行文并报送《   县(市、区)长者食堂运营补贴奖补》(附件2),经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作为申请市级奖补资金的依据。市级奖补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7月1日到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各县(市、区)进行结算。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三 相关部门应: 

  1.高度重视,强化部门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长者食堂建设运营工作,发挥牵头指导协调作用,将长者食堂作为我市民生实事、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重点部署推进。要主动担当,协调联动其他职能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推进,各相关部门要立足部门实际,依据职能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确保长者食堂顺利建设运营。

  2.强化宣传,争取社会支持。要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在社会上宣传长者食堂运营的有关政策,扩大长者食堂的社会影响力,积极引导广大老年人、志愿者、爱心企业、社会组织、热心人士等参与,共同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老年人助餐服务的良好氛围。

  3.严格审核,加强监管工作。要严格按照条件加强对长者食堂运营补助资格的审核,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长者食堂、长者就餐等过程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人员、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要立即督促整改。加强对社会合作型长者食堂建设运营的动态评估、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提升助餐服务品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本方案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龙岩市长者食堂运营补申请表

  附件2:   县(市、区)长者食堂运营补贴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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