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LY00106-0200-2024-00001 | 主题分类 |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文 号 | |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4-02-26 | ||
| 标 题: |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各市级宗教团体:
现将《福建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各地要认真遵照执行,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工作,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和数据更新手续,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宗教界提高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依规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本地工作进展情况,促进工作落实到位。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2024年2月26日
福建省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
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备案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宗教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福建省宗教事务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教职人员所称跨区域是指跨县(市、区)、设区的市、省。
第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同一设区的市内跨县(市、区)常驻或经常性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报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同意,由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分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设区的市常驻或经常性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报离开地和前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审核同意,再由县(市、区)宗教团体报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后,由离开地和前往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宗教团体分别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应报离开地的县(市、区)宗教团体审核,逐级报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或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教职人员来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应报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审核,逐级报省宗教团体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并提交《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备案表》。
第四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同一设区的市跨县(市、区)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迁入申请。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同意接收的,向其离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同意的,由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省内信息迁移申请表》。
宗教教职人员在省内跨设区的市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向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迁入申请,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审核意见。同意的,报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同意后,由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向离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征求意见。离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征求离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意见。同意的,由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省内信息迁移申请表》。
宗教教职人员应邀跨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省宗教团体应在收到前往地省宗教团体的征求意见函后,对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征求离开地设区的市、县(市、区)宗教团体意见。同意的,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出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信息迁移申请表》。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邀请或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教职人员来闽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向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前往地县(市、区)宗教团体对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严格审核。同意的,报前往地设区的市宗教团体、省宗教团体同意后,由省宗教团体向离开地省宗教团体书面征求意见。在收到离开地省宗教团体书面同意意见后,由省宗教团体向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迁入申请,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信息迁移申请表》。
第五条 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人员信息迁移申请,应提供以下材料:
1.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信息迁移申请表;
2.教职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
第六条 收到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人员信息迁移申请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视情征求下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通过“宗教工作服务平台”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进行校核。
对该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职责转移至迁入地相应的宗教事务部门和宗教团体。
第七条 全省性宗教团体应当规范本宗教的教职人员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管理。
第八条 跨区域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遵守当地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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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身份证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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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认定 备案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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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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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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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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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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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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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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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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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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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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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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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前往何地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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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地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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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地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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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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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编号:
宗教教职人员省内信息迁移申请表
姓 名:
报送单位: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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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身份证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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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认定 备案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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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免冠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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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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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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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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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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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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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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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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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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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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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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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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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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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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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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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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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规教规及惩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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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简 历(含受教育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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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从事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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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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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单位的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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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迁出地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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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迁出地宗教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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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迁入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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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迁入地宗教团体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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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迁入地宗教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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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地区:
编号:
宗教教职人员跨省信息迁移申请表
姓 名:
报送单位: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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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身份证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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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认定 备案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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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寸免冠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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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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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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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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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出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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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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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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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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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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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规教规及惩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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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简 历(含受教育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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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从事何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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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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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入(迁出)单位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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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宗教团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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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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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宗教团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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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年 月 日 |
设区的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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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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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宗教团体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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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盖章) 年 月 日 |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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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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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2024年2月2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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