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LY00114-3000-2026-00007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
| 发布机构 |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 号 | 龙人社〔2026〕97号 |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6-04-30 | ||
| 标 题: |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 ||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人社领域监管执法行为,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计划组织实施。《清单》向社会公示,明确抽查事项、依据、检查和时间安排等,避免集中扎堆检查,责任科室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安排,组织实施。对监管事项的行政检查,可结合专项检查、专项执法行动、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综合查一次”等工作中实施行政检查。
二、强化“两库”管理。责任科室单位、政策法规科对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常态化清理核实,及时清理、剔除注销许可证等无效经营主体,严禁不具备行政检查主体资格的人员纳入执法人员库。
三、严控入企检查频次。要充分运用年度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对A类企业原则上落实“无事不扰”守信免检;对B类企业优先采用书面检查、数据核查等非现场监管,未发现问题的一般不再开展现场检查;对C类企业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排查。
四、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严格执行涉企行政检查“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纪律要求,紧扣检查前准备、检查中实施、检查后处置等重点环节,规范执法用语和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可通过“闽执法”平台等途径出示电子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和资格。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检查前向有关单位进行备案,实行检查过程全流程记录,检查结束后及时完成结果录入和公示,实现检查全过程留痕、责任可追溯。在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政策宣讲、合规指导,主动回应企业诉求,帮助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从源头防范化解违法违规风险。
五、及时公示检查结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要在抽查检查任务完成5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原则,及时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闽执法”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渠道进行公示,推进信息数据互通共享,接受社会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企业限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采取后续监管措施。
六、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各责任科室单位应在完成实地检查、结果处理和公示等相应任务后10日内及时将相应检查表、公示截屏等材料报送法规科汇总存档。
联系人:谢倩倩,联系电话:3293315,电子邮箱:xieqianq ian1@ly.fj.cn。
附件: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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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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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名称 |
抽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数量 |
计划抽查时间 |
责任科室单位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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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情况核查;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检查的内容。 |
≥10% |
5-11月 |
人力资源开发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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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10% |
5-11月 |
劳动关系和监察仲裁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
是双随机跨部门联合检查事项(市人社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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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对民办技工学校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技工学校教育督导评估暂行规定》 |
≥20% |
5-11月 |
专家工作和职业能力建设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
否 |
|
|
4 |
对继续教育基地的监督检查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
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情况。 |
≥20% |
5-11月 |
专家工作和职业能力建设科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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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包括对政府投资和国企投资在建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
1.检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招用工管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高温保护、工资和最低工资、社会保险情况的检查; 2.检查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 3.检查遵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
≥20家 |
5-12月 |
劳动关系和监察仲裁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 |
和序号1、3、4监督检查联合 开展 |
备注:依据跨部门联合检查、“综合查一次”工作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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