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LY00111-2500-2021-00002 | 主题分类 |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文件 |
| 发布机构 | 龙岩市司法局 | 文 号 | 龙司〔2021〕24号 |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1-05-24 | ||
| 标 题: | 龙岩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 | ||
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机制,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司〔2021〕47号)的文件精神,就我市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范围及调整原则
(一)调整范围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针对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
(二)调整原则
1.认真进行评估。各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定期对适用规则、裁量基准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实施以来达到行政管理效果的情形予以保留,对实施效果不好、达不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及时进行修订、调整、完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评估情况。
2.做好对口衔接。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主动做好与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对口衔接,对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制定公布裁量基准的,应当直接适用,并在不与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规定冲突的前提下,能够细化和量化的尽量予以进一步细化、量化。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经制定的裁量基准与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和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如不予适用,应当充分说明理由;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尚未制定裁量基准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先行制定裁量基准。
3.及时制定调整。各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机构改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和本部门权责清单,结合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裁量基准调整情况和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并动态调整相应的行政裁量基准,不断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二、扎实做好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工作
(一)开展裁量基准清理调整。各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及时部署开展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裁量基准的全面梳理和动态调整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21年5月31日前报市司法局。
(二)做好裁量基准公布工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裁量权,并在行政裁量基准调整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执行行政裁量基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并在决定文书中对裁量权的适用作出说明,确保裁量得当。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全面梳理及动态调整工作,专业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分解工作任务、明确工作时限、确定责任人员,确保调整及时、制定科学、程序正当、执行正确。为推动工作落实,市司法局将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的材料报送、工作开展和基准公示等情况纳入对各县(市、区)及市直行政执法部门2021年度依法行政绩效管理考核范围。
2.保证工作质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行政执法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总结、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学习,促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准确运用,保障合法、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
3.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合法性审查、案卷评查、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等方式,加强对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和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4.及时报送材料。各县(市、区)、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于2021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情况的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书面(及电子档)以及调整后的行政裁量基准电子文档报送报送市司法局(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同时发送邮箱:zhengqiwei@ly.fj.cn,联系电话:2324721,传真:2800611)。
附件:1.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情况统计表一
2.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情况统计表二
龙岩市司法局
2021年5月24日
附件1:
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情况统计表一
(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填报)
单位:(签章) 联系人: 电话:
|
单位名称 |
|
||
|
本部门执行的行政裁量基准及相关制度文件名称(含文号) |
|
||
|
文件制定时间 |
|
文件修订时间 |
|
|
调整情况 |
是否调整 |
|
|
|
调整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个数 |
|
||
|
调整涉及的事项个数 |
|
||
|
调整后的基准个数 |
|
||
|
行政裁量基准执行情况 |
注:主要指是否开展了相关检查、是否纳入本系统案件(行为)审查的范畴等。 |
||
|
备注 |
填写内容多可另附页 |
||
附件2:
行政裁量基准动态调整情况统计表二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填报)
单位:(签章) 联系人: 电话:
|
单位名称 |
|
||
|
本级政府行政裁量基准及制度文件名称 |
|
||
|
已制定基准的部门个数 |
|
未制定基准的部门个数 |
|
|
调整情况 |
注:基准调整情况、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基准的细化情况(部门、事项、基准的个数)等 |
||
|
行政裁量基准执行情况 |
注:主要指是否开展了相关检查、是否纳入本系统案件(行为)审查的范畴、是否纳入案件评查的内容等。 |
||
|
备注 |
填写内容多可另附页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