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司法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有关要求,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龙岩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之前我局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由龙岩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龙岩市司法局
2026年6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司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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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 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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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
1 |
违法行为持续不满三个月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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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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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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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持续一年以上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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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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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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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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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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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不满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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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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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违法所得不满十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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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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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不满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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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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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违法所得不满十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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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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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律师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1 |
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案件不涉及紧急情形或特殊群体,未造成当事人实际损失,事后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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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下列情形之一:(1)首次发生本项违法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经法律援助机构催告后四十八小时内仍不改正的;(2)一年内发生两次本项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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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下列情形之一:(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案件涉及紧急情形或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且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2)一年内发生三次本项违法行为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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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下列情形之一:(1)一年内发生四次以上本项违法行为的;(2)致使当事人超过法定时效、丧失诉讼权利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3)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负面舆情的。 |
给予停止执业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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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律师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金额(或价值)不满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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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金额(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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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金额(或价值)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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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金额(或价值)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金额(或价值)不满十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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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私自收取费用或接受委托人财物金额(或价值)十万元以上的;(3)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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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未对案件造成影响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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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对案件造成影响,违法行为发生后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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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对案件造成影响,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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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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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律师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牟取当事人争议的财物、权益金额(或价值)不满一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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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牟取当事人争议的财物、权益金额(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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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牟取当事人争议的财物、权益金额(或价值)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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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牟取当事人争议的财物、权益金额(或价值)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牟取当事人争议的财物、权益金额(或价值)不满十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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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牟取当事人争议的财物、权益金额(或价值)十万元以上的;(3)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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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律师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行为发生或被投诉后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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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行为发生或被投诉后未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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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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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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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律师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
1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轻微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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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决结果或造成其他不良危害后果。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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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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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行为涉及的贿金(或价值)不满一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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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行为涉及的贿金(或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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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涉及的贿金(或价值)三万元以上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
提请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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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律师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未造成影响,或影响轻微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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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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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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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律师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
1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轻微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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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决结果或者其他不良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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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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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律师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金额(或价值)不满三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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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金额(或价值)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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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金额(或价值)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金额(或价值)不满十万元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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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金额(或价值)十万元以上的;(3)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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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律师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
1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行为,经法庭或仲裁庭制止未影响诉讼、仲裁活动进行的;(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但未会见成功的;传递物品、文件后果轻微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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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行为,经法庭或仲裁庭制止无效,影响诉讼、仲裁活动进行的;(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且已经会见成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传递物品、文件,造成不良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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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的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2)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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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律师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
1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造成后果轻微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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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造成不良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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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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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
1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造成后果轻微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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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造成不良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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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律师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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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律师泄露国家秘密 |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九项: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泄露国家秘密的。 |
1 |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轻微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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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危害后果的。 |
给予停止执业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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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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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金额(或价值)不满三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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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金额(或价值)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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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金额(或价值)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金额(或价值)不满三十万元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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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违反规定收取费用金额(或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 |
给予停业整顿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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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20 |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
1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事项一件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事项二件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事项三件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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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事项四件以上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5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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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5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22 |
律师事务所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5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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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不满三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违法所得不满三十万元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5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24 |
律师事务所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行为发生时,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形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行为发生时,案件存在以下紧急情形:(1)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2)距开庭、庭前会议的日期不足七日,或者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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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律师事务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未造成影响,或影响轻微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提请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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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 |
给予警告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两次,情节较轻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两次,情节较重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情节较轻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情节较重的。 |
给予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5 |
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提请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27 |
律师事务所受到《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的,对其负责人予以处罚 |
《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1 |
律师事务所受到警告处罚的。 |
给予警告的处罚。 |
|
2 |
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处罚的。 |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8 |
律师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 |
《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1 |
在受到警告的处罚后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 |
|
2 |
在受到警告的处罚后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 |
|||
|
3 |
在受到警告的处罚后不满三个月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情形的。 |
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
|||
|
29 |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 |
《律师法》第五十五条: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万元,配合调查,认错态度积极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配合调查,认错态度积极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2)抗拒调查或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3)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
30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一)同时在内地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
1 |
违法行为持续不满三个月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2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1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二)同时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担任代表的。 |
1 |
违法行为持续不满三个月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2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2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三)同时在外国律师事务所受聘的。 |
1 |
违法行为持续不满三个月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2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3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四)私自受理业务或者私自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4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办理内地法律事务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五)办理内地法律事务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5 |
香港、澳门法律顾问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6 |
内地律师事务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一)未经核准,擅自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
1 |
未经核准,擅自聘用一名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2 |
未经核准,擅自聘用二名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未经核准,擅自聘用三名以上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7 |
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二)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活动不实行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8 |
内地律师事务所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三)对香港、澳门法律顾问的违法行为负有管理失查责任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2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39 |
内地律师事务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内地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2)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4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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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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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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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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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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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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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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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冒用律师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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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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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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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
1 |
违法行为持续不满三个月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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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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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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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一次,违法行为发生时,案件不存在紧急情形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 |
发生本项违法一次,违法行为发生时,案件存在以下紧急情形的:(1)距法定时效或者期限届满不足七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2)距开庭、庭前会议的日期不足七日,或者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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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发生本项违法二次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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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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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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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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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
1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造成后果轻微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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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造成不良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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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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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九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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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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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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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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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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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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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
1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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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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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违法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六千元以上的;(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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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未造成影响,或影响轻微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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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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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1 |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后果轻微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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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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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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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
1 |
违法行为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但未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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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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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五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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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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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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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六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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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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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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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
1 |
违法行为经制止未影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继续进行,且行为人当场承认错误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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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经制止未影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继续进行,行为人未当场承认错误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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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经制止无效,造成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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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
1 |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轻微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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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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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泄露国家秘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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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
1 |
违法行为未对案件造成实际影响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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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对案件办理造成影响,但未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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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导致案件产生错误的裁判结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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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
1 |
违法行为涉及的贿金(或价值)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 |
违法行为涉及的贿金(或价值)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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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涉及的贿金(或价值)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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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一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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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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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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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基层法律服务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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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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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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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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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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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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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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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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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基层法律服务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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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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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基层法律服务所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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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
66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
1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事项一件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事项二件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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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事项三件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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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
1 |
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违法行为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未造成影响,或影响轻微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一次,对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2)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二次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
3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发生本项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 2、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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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基层法律服务所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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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
69 |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九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
70 |
基层法律服务所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
7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一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
1 |
违法状态持续不满1个月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2 |
违法状态持续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
3 |
违法状态持续3个月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
7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十二项: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
1 |
违法所得不满三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
|
2 |
违法所得三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二倍以下的罚款。 |
|||
|
3 |
违法所得六千元以上的。 |
给予警告处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
|||
|
73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1 |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2件,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 |
|
2 |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3-5件,或者支付回扣、佣金金额不满两千元的。 |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6-10件,或者支付回扣、佣金金额在两千元以上不满四千元的。 |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10件以上,或者支付回扣、佣金金额在四千元以上的。 |
对公证员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74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1 |
违反规定收费不满一千元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反规定收费一千元以上不满两千元的。 |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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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规定收费两千元以上不满四千元的。 |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违反规定收费四千元以上的。 |
对公证员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并处停止执业五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75 |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1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且积极配合调查。 |
对公证员予以警告。 |
|
2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 |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和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不积极配合调查;或经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 |
对公证员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76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1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且积极配合调查;或违法所得不满一千元的。 |
对公证员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或违法所得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的。 |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或违法所得在三千元以上不满四千元的。 |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并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不积极配合调查;或经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在四千元以上的。 |
对公证员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77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1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1份,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 |
|
2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2-4份的。 |
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5-6份的。 |
对公证员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并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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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6份以上的。 |
对公证员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78 |
私自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1 |
私自出具1份公证书,没有违法所得且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 |
|
2 |
私自出具2份公证书,或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三万元的。 |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2私自出具公证书3份以上不满5份,或造成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 |
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和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3私自出具5份以上不满10份公证书,或造成经济损失在六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5 |
私自出具10份以上公证书;不配合调查;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
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
79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1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1份,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 |
|
2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份,或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三万元的。 |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3份以上不满5份,或造成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 |
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和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5份以上不满10份,或造成经济损失在六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5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10份以上;不配合调查;造成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的。 |
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
|
80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 |
1 |
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不满五千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1件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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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2件的。 |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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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件3件以上不满5件的。 |
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和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3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5件以上不满10件的。 |
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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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五万元以上;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10件以上的。 |
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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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1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1份的,经教育及时改正,消除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2份的,并已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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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5份的,并已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
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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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5份以上的;不配合调查;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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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1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件,且积极配合调查;或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员给予警告。 |
|
2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2件;或违法所得不满一万元或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三万元的。 |
对公证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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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3件以上不满5件;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
对公证员处五千元以上八元以下罚款和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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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5件以上不满8件;或不积极配合调查;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
对公证员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和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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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8件以上;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不配合调查。 |
报省司法厅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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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
1 |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2件,经批评教育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且无违法所得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 |
|
2 |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3-5件,或者支付回扣、佣金金额不满四千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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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6-10件,或支付回扣、佣金金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六千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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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10件以上,或者支付回扣、佣金金额在六千元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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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
1 |
违反规定收费不满五千元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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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规定收费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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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规定收费一万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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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规定收费二万元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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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
1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且积极配合调查。 |
对公证机构予以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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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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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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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不积极配合调查;或经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 |
对公证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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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
1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或违法所得不满五千元的。 |
对公证机构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或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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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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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或不积极配合调查;或经教育后仍拒不改正的;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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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五)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
1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1份,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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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2-4份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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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5-6份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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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6份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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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私自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
1 |
私自出具1份公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未造成经济损失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 |
|
2 |
私自出具2份公证书,或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三万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私自出具公证书3份以上不满5份,或造成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和停业整顿一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私自出具5份以上不满10份公证书,或造成经济损失在六万元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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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
1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1份,未造成不良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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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2份,或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三万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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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3份以上不满5份,或造成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和停业整顿一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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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5份以上不满10份,或造成经济损失在六万元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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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
1 |
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不满五千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1件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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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2件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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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3件以上不满5件的。 |
对公证机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停业整顿一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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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侵占、挪用公证费金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5件以上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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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 |
1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1份的,经教育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2份,并已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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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3-5份的,并已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及不良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八元以下罚款和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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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5份以上的;不配合调查;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及恶劣社会影响的。 |
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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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
1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1件,且积极配合调查;或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
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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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2件,且积极配合调查;或违法所得不满二万元或造成经济损失不满五万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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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3件以上不满5件,且积极配合调查;或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或造成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不满八万元的。 |
对公证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和停业整顿一个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8件以上;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八万元以上的;不配合调查。 |
对公证机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93 |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律援助人员给予停止执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1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1次,未造成损失,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愿意履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
警告并责令改正。 |
|
2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1次,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为严重的。 |
停止执业一个月。 |
|||
|
3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2次或者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经司法行政机关指出后仍不愿意履行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
停止执业二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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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3次(含)以上或者造成损失1万元以上的;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的;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拒绝或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
停止执业三个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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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
1 |
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首次违法且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经发现立即停止违法活动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 |
|
2 |
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首次违法且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
3 |
两次以上未经依法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拒绝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的,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的。 |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95 |
对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一)超出登记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 |
1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仅1件,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2-5件,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6-10件;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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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11件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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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二)未经依法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
1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不满一个月,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的;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十二个月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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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对司法鉴定机构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三)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1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不满一个月,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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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的;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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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十二个月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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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对司法鉴定机构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四)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许可证的; |
1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不满一个月,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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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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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的;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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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十二个月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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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对司法鉴定机构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五)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或者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1 |
组织非司法鉴定人办理鉴定案件或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鉴定案件仅1件,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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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组织非司法鉴定人办理鉴定案件或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鉴定案2-5件,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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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非司法鉴定人办理鉴定案件或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鉴定案件6-10件;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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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组织非司法鉴定人办理鉴定案件或组织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鉴定案件11件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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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对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1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仅1次,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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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2-5次,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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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6-10次;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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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11次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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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对司法鉴定机构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七)以支付回扣、介绍费,进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的; |
1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不满一个月,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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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的;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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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的;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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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十二个月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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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八)受理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不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 |
1 |
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时间10日以内出具鉴定意见(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时间10日以上不满30日出具鉴定意见(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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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时间30日以上不出具鉴定意见(有约定时间的,以约定时间计算超期天数);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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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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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九)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1 |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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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司法行政机关约谈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仍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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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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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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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对司法鉴定机构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十)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1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仅1次,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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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2-5次,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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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6-10次;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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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11次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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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十一)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导致司法鉴定材料损毁、丢失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 |
1 |
司法鉴定材料可以重新获取,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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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司法鉴定材料部分丢失、损毁无法重新获取,影响司法鉴定业务继续进行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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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司法鉴定材料全部丢失、损毁无法重新获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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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司法鉴定材料管理规定,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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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对司法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 |
1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不满一个月,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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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的;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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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十二个月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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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对司法鉴定人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鉴定的; |
1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仅1件,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2-5件,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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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6-10件;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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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11件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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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对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 |
1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仅1次的,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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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2-3次,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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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4-5次;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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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鉴定案件6次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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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对司法鉴定人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四)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的; |
1 |
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仅1次,并能积极配合调查。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2次,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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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3-5次;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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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履行保密、回避义务6次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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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对司法鉴定人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五)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不真实材料的; |
1 |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经司法行政机关约谈负责人、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仍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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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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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绝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不真实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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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对司法鉴定人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六)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 |
1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不满一个月,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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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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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的;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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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十二个月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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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对司法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七)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的; |
1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鉴定案件仅1件,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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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鉴定案2-5件,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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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鉴定案件6-10件;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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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办理鉴定案件11件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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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对司法鉴定人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八)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1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不满一个月,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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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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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十二个月的;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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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违法行为被发现时持续时间十二个月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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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对司法鉴定人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九)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的; |
1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仅1次,未造成严重后果,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
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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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2-5次,能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整改的;或因违反此项条款“较重”情形规定被处罚,两年内再次违反此项条款;或不配合调查,未积极整改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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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6-10次;或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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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拒绝履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义务11次以上;或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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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违反执业纪律、操作规范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
1 |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不足五万元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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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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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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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二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其他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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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
1 |
骗取登记1个鉴定项目。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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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骗取登记2个鉴定项目。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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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骗取登记3个鉴定项目。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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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二次骗取登记或者骗取登记的鉴定项目3个以上。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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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对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司法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
1 |
涉及鉴定数量1件。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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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及鉴定数量2件。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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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鉴定数量3件。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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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曾因违反此项条款被处罚,又发生此项违法行为;或涉及鉴定数量4件以上。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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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对司法鉴定人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
《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的; |
1 |
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1次。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六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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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2次。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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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3次。 |
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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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曾因违反此项条款被处罚,又发生此项违法行为;或无法定情形拒绝出庭作证4次以上。 |
报省司法厅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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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
1 |
首次违法,经发现主动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费用的。 |
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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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两次以上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 |
责令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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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违反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1 |
首次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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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两次以上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0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