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日期:2024-11-22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关于国资国企工作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照《龙岩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龙岩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龙岩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福建省龙岩市国资委网站上查阅《指南》。

  龙岩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龙岩市国资委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7-2302612 

传真号码:0597-2310089 

电子邮箱:lygzb1138@163.com 

通信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行政办公中心北面11楼 

邮政编码:364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二)公开范围

市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市国资委的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 

2.市国资委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 

3.市本级国企财务统计、业绩评价情况; 

4.市本级财政预算、决算。 

5.其他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可参见市国资委编制的《龙岩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编排体系

龙岩市国资委信息编排体系主要包含索引号、信息名称、发布机构、成文日期、文号等内容。

说明:

1.索引号:政府公开信息的唯一识别代码,由信息生成机构代码、信息类别、信息生成年度、年度信息流水号组成。

2.信息名称:政府信息的标题。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发布主体。

4.生成日期:政府信息生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号:政府信息的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份和文件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四)公开形式

市国资委在龙岩市国资委网站主动公开龙岩市国资委政府信息,网址http://lygzw.longyan.gov.cn/。此外,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五)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获取信息的方法

登入“龙岩市国资委”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探索工具查找。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龙岩市国资委网站上填写并递交《龙岩市国资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向市国资委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表。 

  (一)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市国资委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7-2302612 

  传真号码:0597-2310089 

  电子邮箱:lygzb1138@163.com 

  通信地址: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1号行政办公中心北面11楼 

  邮政编码:364000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3:00至6:00(夏令时)、2:30至5:30(冬令时)。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申请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前述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福建龙岩市国资委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递交。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期限答复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411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