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审办〔2017〕151号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按照福建省审计厅审计信息宣传工作专题会议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中秘文发【2017】111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新闻宣传投稿纪律的通知》(2017年审计署信笺4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龙岩市审计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审计局
2017年11月29日
抄送:福建省审计厅。
龙岩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30日印发
龙岩市审计局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信息发布管理,严格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通知》(中秘文发【2017】111号)和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新闻宣传投稿纪律的通知》(2017年审计署信笺4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审计局门户网站和龙岩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网站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审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审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情况真实、可靠,重大问题上报前必须严格核实把关;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准确,单位名称规范;
(三)重要情况和突发性事件迅速谨慎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喜优兼报,防止弄虚作假,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
(六)规范用词和用语,尤其是政治性文字一定要按照中央文件要求来使用,不得随意更改、颠倒顺序、缩简原文用语;
(七)反映工作中的情况、问题、思路、举措等,应有新意;
(八)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量分析,又有定性分析;
(九)适应领导需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四条 严格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发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发布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全文、摘要或消息稿。
第五条 严格控制转载文件、电报的来源。应从官方网站等正规授权的媒体转载,严禁从未经授权的网站转载。
第六条 严格按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办理,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信息审核程序如下:
(一)信息由拟稿人撰写,提交科室负责人初审,报送分管领导审定,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主要审核拟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保密性;
(二)信息提交至办公室,由负责信息宣传的工作人员整理编辑,报办公室分管信息副主任初审,办公室主任审核、分管信息工作的局领导审批签发,重要信息必须经过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三)拟公开发布信息还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上网)保密审批表》。
第七条 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归档制度。市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分别确定1名信息员,负责本科室、单位信息编辑、报送、登记、核对、考核、归档等工作。
第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审计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审计信息不被公开。
第九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局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和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齐抓共管机制。
第十条 经保密审查,对是否可以公开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并指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信息发布与网络安全联系起来,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重视加强舆情监测,指派专人定期对网站进行管理、维护、舆情监控,及时防患、疏导、杜绝审计系统出现负面的、恶意的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