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
岩水〔2020〕7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新罗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精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 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1054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知》(闽水函〔2019〕596号)、《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河长办关于做好年度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水函〔2020118)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工作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贯彻落实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加强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健全采砂管理工作领导体系,以河长制湖长制为平台,各级河湖长负总责,坚持政府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打击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处理因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出现的信访事件,确保社会稳定,及时研究解决河道采砂突出问题将采砂管理成效纳入河湖长制考核体系,加大所占分值比重,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二、合理规划,严格审查审批

    (一)提高河道采砂规划质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要求编制辖区内河道采砂规划,新编规划要遵循“生态优先、采补平衡、总量控制、有序开采”原则,充分考虑河道砂石资源分布和河床岸滩安全情况,对辖区水域进行充分的勘测和论证,严格划分禁采区和可采区、禁采期和可采期,禁采区、可采区应详细标注地理位置坐标;要合理确定可采区年度开采总量,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要求,编写采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加强审查把关,确保河道采砂规划编制水平和质量。

    (二)严格制定年度采砂计划。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河道采砂规划,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采砂计划,明确下年度河道采砂可采区的具体地点、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开采范围、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堆砂场设置等内容。采砂计划应于前一年年底前依法公告,同时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水利局。

    (三)严格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计划执行采砂申请和许可审批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时,应征求交通运输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加强审查。并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日内告知交通运输及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采砂许可应明确采砂业主、作业范围、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堆砂场设置采砂数量、采砂船只机具数量规格及采砂结束后设备撤离内容。辖区内发放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及时统计并报送水利局。

    三、加强监管,落实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各县(市、区)严格落实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和行政执法责任人“四位一体”的监管责任体系,并重点河段、敏感水域“四个责任人”名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告。各级河长要统筹有关部门力量,建立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上下统一、区域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格局。将河道采砂监管工作纳入河道专管员职责,加强水政执法与河道专管员联动巡河;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许可审批、执法打击、管理台账等制度,加强河道采砂监督巡查,创新监督方式、手段各县(市、区)对河道采砂监管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致使河道非法采砂问题突出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追责。

(二)积极探索河道采砂经营管理模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批复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计划为依据。实施采砂权有偿公开竞标,加强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管理,提高资源有偿使用的科学性。选择实力强、信誉好、有河道修复技术和能力的企业进行集约化经营积极探索推行县域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模式,综合考虑采砂规划审批年限、许可证时限、合同期限,制定实施统一经营管理方案并报送水利局。

(三)强化河道采砂过程监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河道采砂现场监管,严格控制开采深度和开采范围。采砂现场应在明显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采砂范围、采砂数量、采砂方式、采砂期限、采砂场位置和面积、采砂设备、机具、运载船舶或车辆型号、数量等。依法批准的堆砂场仅堆放河砂,不得堆放其他来源的砂石料,更不得作为洗砂场地。要全面实施河砂采砂日统计及准运单制度,持续规范持证采砂场作业经营。要加强对采砂过程中河道生态破坏和修复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采砂结束后采砂设备和机具应及时撤离。对已经不再延续或许可的砂场,要监督经营业主依照实施方案拆除岸上采砂设备、设施,恢复场地自然生态环境。积极探索运用无人机、GPS定位、视频监控等现代信息技术,丰富监管手段,强化采、运、销全过程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规范涉河工程采砂行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并加强涉河建设工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的监督管理,严禁以涉河工程建设、河道(水库库区)清淤清障等名义擅自开采和经营河道砂石资源。

河道(水库库区)清淤清障、河道综合治理工程等建设工程涉及采砂的,应在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单独编制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明确河砂开采、堆放、处置等方案及采砂主体、各参建方责任、监督方式及监督责任等,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涉河建设工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严禁直接在市场经营销售,确需销售的,按经营性采砂管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经营管理。

    (五)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公安、检察院、法院、住建、交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物价等有关部门力量,联合开展河道采砂执法和整治行动。加大非法采砂案件的查处力度,做好行刑衔接,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活动要依法从重处理、严厉打击。同时加大河道采砂领域中的扫黑除恶工作力度,建立联席会商、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案件移交等制度。

四、科学防范,加强安全监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采砂业主的宣传教育,督促采砂业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开采、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的安全防范工作。采砂业主要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龙岩市水利局

                                                                                                            20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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