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龙岩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岩水移民〔2020〕27号

 

龙岩市大中型水库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 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 号)、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水移〔2018〕208 号)、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水函〔2020〕15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大中型水库是指库容在 1000 万立方米以上(含 1000 万立方米)或装机容量在 5 万千瓦以上(含 5 万千瓦)的水库和水电站工程。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期扶持项目”),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项目。

第三条 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龙岩市水利局负责辖区内后期扶持项目管理的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审批辖区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项目年度计划。

(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后期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项目验收。

第四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龙岩市水利局批准后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水利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水利厅的要求组织开展。

第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结合当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需求,组织各移民乡镇和村在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中筛选和论证拟实施的项目,分年度汇总形成项目清单,组成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确需调整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后期扶持规划在每年6月上旬提出,报龙岩市水利局。

第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利厅年度计划编报工作要求,从规划项目库中选取项目,在每年9月底前完成下年度拟建的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征求移民群众的意愿,形成年度项目初步计划,报龙岩市水利局。

第七条 龙岩市水利局对年度项目初步计划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项目计划,由龙岩市水利局分县(市、区)汇总后,报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审核。

第八条 龙岩市水利局按照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批复下达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并将批准的后期扶持项目年度计划报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发展中心。

后期扶持项目责任主体须将批准的年度计划主动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移民群众公开。

第九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法人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达到有关规程规范的深度要求(即文字部分达到初步设计阶段,图纸部分达到施工阶段)。

第十条 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后期扶持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经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和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法人申请,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后期扶持项目建设管理根据项目投资额大小、按照有关行业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十二条 后期扶持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后期扶持项目验收分为竣工验收和综合验收。竣工验收是指由项目法人单位主持组织的验收,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对完成的各项建设内容逐项进行验收。

项目法人单位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对已竣工的后期扶持项目进行项目施工质量鉴定。

竣工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并邀请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村(居)委会以及移民村的移民代表参加。施工单位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每项建设内容后,应向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法人认为建设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已提交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已提交质量检查报告,施工管理资料和技术档案已收集完整,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现场检查项目建设质量和完成情况,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和约定的合同内容完成,检查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验评定等相关档案资料,检查实施方案变更及履行程序情况,检查项目标识或标志牌的设立和向移民群众公示公告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施工单位应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通过竣工验收。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单印发给施工单位。竣工验收单应明确验收的项目、位置、数量、质量、验收时间和验收人员。施工单位凭竣工验收单及时办理财务决算手续。

综合验收是指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组织的验收。对涉及房屋、涵洞、桥梁、道路、挡墙、护岸等技术复杂的工程类后期扶持项目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综合验收时应邀请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综合验收工作组由验收主持单位、项目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移民乡(镇)政府等单位代表。

综合验收的主要内容:全面检查实施方案批复的内容与任务是否完成,检查竣工验收程序的规范性和验收结论的真实性、设计变更是否履行程序、竣工图、财务决算报告、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复核项目质量评定情况,检查项目档案、建后管护责任落实情况、竣工验收时提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等。项目法人应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通过综合验收。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综合验收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综合验收意见印发给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及时与管护责任主体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加强后期扶持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以项目为单位,分类保管项目审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资料。

项目法人单位应收集的后期扶持项目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征求移民意愿材料,项目申报、实施方案、技术审查审批文件等前期工作材料,勘察和设计单位的合同及项目质量检查报告,招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监理单位的合同和项目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工程结算书、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竣工验收意见,质量鉴定书,综合验收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查核备意见等(参见附件)。其他基本建设型重大项目应该按照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建档。

第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扶助项目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龙岩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移民开发局和龙岩市移民开发局制订的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