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水利局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水电站保障生态流量综合执法联动机制》的通知
岩水水利〔2021〕5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新罗区农业农村局: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水电站绿色发展,加强监督执法,强化部门协调配合,落实生态流量监管责任,现将《龙岩市水电站保障生态流量综合执法联动机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1. 龙岩市水电站保障生态流量综合执法联动机制

2. 落实生态流量工作组人员名单

 

      龙岩市水利局   龙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龙岩市生态环境局

                            202127

 

附件1

 

龙岩市水电站保障生态流量综合执法联动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关于我市小水电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清理整改的要求,保障河湖生态用水,推进小水电绿色发展,维护我市河流健康生命,根据《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龙岩市小水电最小生态下泄流量专项整改方案》(龙政办〔2020〕102号)《关于开展“五清一复一监管”河道整治行动的令》(龙岩市河长1号令)及《龙岩市水利局 生态环境局 工信局关于严格落实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工作的通知》(岩水水利〔2019〕1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在开展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确定、泄放设施改造完成后,切实加强水电站生态调度运行、监测监控等工作,强化我市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扎实推进保障生态流量长效机制,力争在2021年6月底前全面落实水电站生态流量,确保完整率、达标率满足省对市考核要求。

第二章 巡查

第三条  日常巡查。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的日常巡查,由乡镇负责。乡镇负责组织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定期开展巡查活动。

第四条  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对辖区内水电站进行定期巡查,巡查频率为每周至少一次。跨乡镇的水电站,由坝头位置所处乡镇负责。

第五条  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要对巡查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对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要有图片或影像资料作佐证材料存底。

第六条  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的巡查记录表由市水利局统一印制。水利部门负责对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进行培训。

第七条  加强对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的巡查管理,市、县水利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的APP巡查路径。

第八条  县级水利、生态环境部门以及新罗区、永定区工信部门分别指派专人每天登录水电站生态流量监控考核系统,察看前一天水电站生态流量执行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记录在案并通知所在乡镇,乡镇组织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尽快到现场核实情况。

第三章 报告核实

第九条  县级水利部门要设立水电站生态流量举报电话,鼓励当地群众对拒不执行生态流量的水电站继续举报。水利部门接到举报电话后,要及时转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处理,同时替举报人保密,并可以按照相关奖励办法给举报人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在巡查或现场核实中发现问题的,要在12小时内向县级水利部门报告。县级水利部门在接到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的报告后,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通报县生态环境部门。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水电站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监控,每月向县(市、区)政府通报水电站下泄流量不合格情况。

第四章 约谈

第十二条  对第一次发现不按照要求对损坏的安装监控装置进行修复或不执行生态流量要求的水电站,由市、县水利、生态环境部门给予通报、约谈,责令限期完成整改。

第十三条  对水电站约谈、处罚,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按取水许可分级。由县级水利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电站,由县水利、生态环境部门给予通报、约谈、处罚;省、市水利部门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电站,由市水利、生态环境部门给予通报、约谈、处罚。

第五章 

第十四  对逾期不落实整改的水电站,将按照《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规定,由市、县生态环境、水利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章 解网

第十五条  经生态环境、水利部门依照《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处罚后,仍不执行最小生态下泄流量要求且造成一定影响后果的,由县级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函告工信部门,并附处罚决定书,再由工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依法依规采取解列措施。

第七章 强化监督

第十六条  对乡镇组织巡查不力的,特别是在辖区内多次发现水电站执行生态下泄流量不力而当地又没有报告的,依据河长制工作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巡查不力的,特别是在辖区内多次发现水电站执行生态下泄流量不力而又没有报告的,取消河道巡查员、环保网格员资格。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和沟通协作。水利部门要负起总牵头作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监控,同时牵头做好查处工作,工信部门负责解网协调工作,乡镇负责巡查及问题核实工作。通过合力,共同解决水电站生态流量执行不力的问题。 

第十九条  市水利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联合组成工作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解决巡河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指导、推进水电站整改,监督检查生态下泄流量执行情况。

工作组由市水利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和两名业务人员组成,市水利局分管领导挂钩上杭县、武平县、漳平市;市工信局分管领导挂钩新罗区、永定区;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挂钩长汀县、连城县。

 

 

附件2

 

落实生态流量工作组人员名单

组别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

联系方式

挂钩县(市、区)

1

兰杭生

市水利局

副局长

13507526509

上杭县

武平县

漳平市

廖占红

市工信局

能源科

科长

13860293355

郑毅钦

市环境宣传教育与监控中心

工程师

13559311196

2

林晖

市工信局

副局长

13906971062

新罗区

永定区

陈龙

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大队长

18567981099

廖德富

市水利局

水利工作站副站长

13859504360

3

刘玉梅

市生态环境局

副局长

13950870813

长汀县

连城县

姜兆富

市水利局

水利科

负责人

13600981598

赖应源

市工信局

市节能中心副主任

1895082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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