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水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岩水规〔2025〕1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新罗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创新“五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龙政办规〔2024〕4号)精神,我局牵头制定了《龙岩市水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水利局

                              2025年2月14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盘活闲置水资源,优化水资源配置和集约节约安全利用促进水资源从自然资源向经济资产的有效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票,取用水户依法取得的取水量中闲置水量使用权的凭证。

本市水票的制发、交易、质押、管理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水票管理应当坚持以水为定、量水而行、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坚守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指标,不得影响公共利益或者利害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水票管理使用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集约节约高效利用、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由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票的制发、信息公开、交易指导、纠纷调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水票制发和使用

第六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基础资料,负责对水票的水量进行核定,统一制发水票等。水票应记录权利人、取水地点、水源类型、水量、使用时限等信息。

第七条  水票权利人应该严格按照水票载明水量、取水用途依法依规取用水资源,遵从《中国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等水资源调度与管理规定。发生干旱灾害等紧急情况时,必须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八条  水票权利人在使用前应向对应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得到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水票权利人可将水票使用权进行质押,用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水票使用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水票使用权质押贷款业务。贷款出现逾期或连续三期欠息无法归还的情况,经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质押权人有权对质押人的水票使用权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所得款项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水票质押期间,除经水票权利人提出申请且获得质押权人书面同意外,水票不得流转、交易。经同意的此类水票交易可在押过户。

水票质押登记流程由金融机构另行规定。

第十条  水票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三章  水票交易

第十一条  水票权利人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交易,原则上在水票所在行政辖区内交易。

第十二条  鼓励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水票的交易及资金结算。水票交易机构动态公布更新辖区内水票库信息,包括持有水票人基础信息、水票转让意愿与水票买入需求、成交信息等。

第十三条  交易水量应充分考虑来水条件、水资源年际动态变化、节水水平等因素,不得超过水票上载明的可用水量。

第十四条  各方交易主体可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价格由交易主体协商或者通过竞价形成。交易项目的基本价或者挂牌价可由持票主体自行定价,也可使用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作为依据。

第十六条  水票交易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交易申请。由出让方在平台提出申请,并提交权属证明、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等相关材料,跨区域的交易应同时提交出让受让双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二)委托受理。由交易机构对交易申请进行登记核验,重点核验材料的完备性,对交易材料不齐全或条件不符合的予以退回并告知。

(三)信息公告。由交易机构将交易信息在其官方网站、出让方信息公开栏(官网)等媒介平台发布。公告期原则上不应少于3个工作日。

(四)受让受理。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交易机构报名,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五)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六)组织交易。由交易机构根据交易公告、交易规则要求组织资格审核和交易。

(七)成交公示。由交易机构将成交结果在其官方网站、出让方信息公开栏(官网)等渠道发布。自确定受让人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发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

(八)组织签约。成交结果公示结束次日起原则上3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签订水票交易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交易水量、交易期限、交易价格、买方取水地点和取水用途、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交易完成后,平台应当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十七条  交易完成后,出让受让双方应当向对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水票变更手续。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交易机构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识别、预警水票交易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采取要求交易主体报告情况、发布警示公告、限制交易等措施,防范化解交易风险。对于价格异常、潜在重大风险、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事项,应同时向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交易机构可用采取暂停交易的措施。导致暂停交易的情形消除后,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交易;不具备恢复交易条件的,交易机构可以终止交易。

交易机构采取暂停交易、恢复交易、终止交易等措施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询问核实、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措施,重点对取用水监测计量条件、实际用水情况等开展检查评估。存在以下行为的,不得开展水票交易:

1. 不具备监测计量条件的;

2. 造成或加剧水资源超载的;

3. 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的;

4. 用水效率不符合用水定额管理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票交易主体交易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完善计量监管措施,适时组织交易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中发现的未经批准擅自交易水票、弄虚作假、程序不规范、交易机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交易、交易后未按规定进行水票变更或者备案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水票交易监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票交易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开展水票交易活动,不得违反交易场所经营有关规定,超权限、超范围组织交易。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水票式样由龙岩市水利局统一监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龙岩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有效期为二年。

 

 

 

  龙岩市水利局                                   2025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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