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水利局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岩水规〔2026〕1号

各县(市、区)水利局、新罗区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推动水权制度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省用水权改革相关部署,规范我市用水权交易行为,培育用水权交易市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优化配置与高效利用,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龙岩市水利局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水利局

2026年6月29日

 

 

龙岩市水利局用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用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用水权交易负面清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用水权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用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用水权的基础上,在地区间、流域间、用水户间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用水权转让。转让用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用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三条 用水权交易应当遵循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原则,积极探索、规范推进。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各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用水权交易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跨水资源一级区、跨省区的区域水权交易,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水权交易,以及水资源超载地区的用水权交易,原则上在国家水权交易平台进行。灌溉用水等小额交易可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App便捷开展。鼓励其他用水权交易到国家水权交易平台开展。

 

第二章 交易类型

 用水权交易包括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公共供水管网用户含原水供水管网)的用水权交易等类型

 区域水权交易,是指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水权总量内结余或者预留水量为标的,在行政区域之间开展的用水权交易

(一)交易主体: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单位

(二)交易标的:根据区域流域水量分配、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管控指标、调水工程相关批复文件确定的区域水权内结余或预留部分的水权以及有偿获得区域水权的结余部分。

(三)交易期限:区域水权交易期限一般由交易双方依据区域可用水量有关批复文件的有效期限、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生态环境影响等协商确定。

(四)交易价格:一般应当以水权交易平台或者其他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评估价为基准价格,进行协商定价或者竞价;也可以直接协商定价。

 取水权交易,是指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将节约出来的水资源,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内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有偿转让其相应取水权的行为。取用水户通过交易有偿获得的取水权,结余部分可有偿转让。

(一)交易主体: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取用水户转让方为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的取用水户,受让方为符合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二)交易标的:取水许可内的节余取水权或有偿获得取水权的结余部分

(三)交易期限:综合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产业生命周期、工程使用期限或特许经营权有效年限以及交易主体意愿等,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价格:综合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成本费用、合理收益、用水价格等因素由交易双方协商或竞价确定。其中水资源稀缺程度主要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开发利用状况等。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节水投入、计量监测费用等。合理收益根据节水投入回报、机会成本等确定。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是指依法依规取得用水权证或者用水指标、明晰分配水量的灌区内部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向灌区内部其他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有偿转让结余用水权的行为。

(一)交易主体:同一地表水灌区、水文地质单元内,已明确用水权益的灌溉用水户或者用水组织

(二)交易标的:灌溉用水户结余水权以及有偿获得灌溉用水权的结余部分。

(三)交易期限:依据用水权属凭证有效期、交易双方意愿、土地承包经营情况等,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根据农业用水价格、合理收益、历史交易价格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十条 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交易已明晰用水权益的公共供水管网或源水管网)和集中供水工程的非居民用水户,在用水权证有效期和用水限额内有偿转让其结余水量的用水权交易。

(一)交易主体:同一公共供水管网内已明晰用水权益的公共供水管网或源水管网)和集中供水工程的非居民用水户。

(二)交易标的:公共供水管网或源水管网)用户结余的水权以及有偿获得管网内取水权的结余部分。

(三)交易期限:依据用水权属凭证有效期、交易双方意愿等,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四)交易价格:依据成本投入、市场供求、合理收益等,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 交易主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进行交易

(一)交易双方对同一用水权交易标的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水权交易平台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交易。

(二)同一用水权交易标的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方时,通过水权交易平台以单向竞价、限时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

(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 交易主体需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用水权交易申请提供用水权相关权属凭证具体包括:

(一)开展区域水权交易的由转让方提供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管控指标、引调水工程受水区可用水量等有关批复文件,交易申请表。涉及区域、流域水资源配置或相应水资源调度方案和调度计划调整的,交易协议达成前,应经具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引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同意。

(二)开展取水权交易的,由转让方提供取水许可证、交易申请表。转让方应当向其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对节约水量的真实性、合理性等进行核定。

(三)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交易由转让方提供用水权属凭证、用水计划等材料

第十 用水权交易行为经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交易主体原则上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开展交易具体流程包括:

(一)交易申请:交易主体通过交易平台提交用水权交易申请,列明交易水量、期限、水源类型、价格等,并提供有关材料。

(二)交易审核:用水权交易平台对交易申请进行形式审核,重点审核交易主体、水量、期限、水源类型、价格等要素是否齐备、交易主体提供的证明资料是否齐全等,审核通过后,交易主体获得交易资格。

(三)缴纳保证金:交易主体获得交易资格后,除由政府部门出具有关文件的,受让方应按照用水权交易平台规定以现金形式或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

(四)交易匹配:用水权交易平台根据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挂牌时选择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五)交易签约:交易双方在用水权交易平台签订交易协议,交易协议明确交易标的、水量、期限、价格、资金结算、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六)交易结算:交易相关方根据法律法规、交易结果、用水权交易平台有关规定对保证金、交易价款、服务费等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

(七)交易鉴证:交易鉴证由用水权交易平台在结算完成后核发。

第十 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用水权变更或备案手续具体包括:

区域水权交易达成协议后,由转让方将交易协议报交易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取水权交易不超过一年的,无需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手续,审批机关在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交易完成后依法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或变更。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公共供水管网用户的用水权交易不超过一年的,无需办理用水权证申请或变更手续;交易期限超过一年的,事前报灌区管理单位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场培育措施

第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单位可对上述可交易的用水权及根据水土保持项目提升水源涵养能力新增的水资源涵养量的部分等进行有偿收储,纳入行政区域用水权管理。

第十 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实行用水权有偿出让,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新增工业用水原则上应当在用水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

第十 鼓励将用水权交易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保护补偿的重要手段,完善水权交易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节水供水工程建设运营,转让节约的水权获得合理收益。鼓励将通过合同节水管理取得的节水量纳入用水权交易。因地制宜推进集蓄雨水、再生水、微咸水、矿坑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用水权交易。加强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协同研究探索通过用水权质押、抵押、担保等方式,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提供融资支持。

 

监督管理

十八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或受让方不得转让或受让用水权:

(一)转让方不得转让用水权的情形:

1.交易后会挤占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的;

2.交易后可能对公共利益、生态环境或第三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害的;

3.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而计划向本行政区域外转让用水总量指标;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用水权的其他情形。

(二)受让方不得受让用水权的情形: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2.不符合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要求;

3.入河污水排放不满足水功能区管理的相关要求;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受让用水权的其他情形。

十九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水权交易双方业务指导,强化用水权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监管,适时组织用水权交易后评估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 交易各方应当依法完善计量监测措施。

第二十 转让方或者受让方违反本办法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用水权交易批准文件的,或者未经原取水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用水权的,一经查实,取消其交易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 用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则

第二十 本管理办法由龙岩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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