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或者受理后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决定驳回申请的,授权市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向市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授权市司法局依法处理。
(二)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市司法局审查,依法应当变更或撤销原行政行为,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决定被申请人承担依法订立、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停止执行有关规范性文件或依据相关条款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审批。
(三)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市司法局查,依应当维持原行政行为、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或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有关规范性文件或依据的相关条款合法的,一般不再报市政府审批,由市司法局依法办理;影响重大的,应报市政府审批。
(四)对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程序性事项,包括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决定、延长审理期限、中止行政复议、恢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终止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以及决定组织听证、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等,一般由市司法局依法处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对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积极配合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四、继续使用“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市司法局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司法局保管和使用。
(一)对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存在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市司法局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加盖“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市司法局。
(二)对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行政复议建议书加盖“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以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政府委托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代理复议答复、举证、参加听证等相关工作,市司法局予以协助办理,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加盖“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五、启用“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市司法局组织办理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事项,出具有关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该专用章由市司法局保管和使用。
六、对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司法局代理应诉,由市司法局负责向市政府报请负责人出庭、确定诉讼代理人、撰写答辩文书以及准备相关的证据材料、出庭应诉等。应诉事项涉及有关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助办理。必要时,市司法局可以要求该行政机关委派人员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
七、对其他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代理应诉,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向市政府办报请市政府负责人出庭、确定诉讼代理人、撰写答辩文书以及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出庭应诉等,市司法局予以协助办理。
八、有关行政机关受市政府委托代理的行政应诉和被复议案件,应当及时向市司法局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相关案件办结后,委托代理机关应当将案件卷宗复印件自案件办结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司法局归档。
九、各县(市、区)政府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参照本通知执行。
十、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龙政办〔2002〕230号)废止。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