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办)负责外聘法律顾问选聘、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则。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5年以上连续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市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本市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
(二)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
(四)为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受市政府指派,参与市政府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和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要法律文书;
(六)审查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和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七)参与市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建设或者法律事务的课题调研、教育培训、督察检查等活动;
(八)为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及重要社会管理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九)办理市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法律事项。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人数一般5—10名。经发布选聘公告、确定考察人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聘期内出现个别外聘法律顾问解聘等情况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补选。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委托市司法行政部门与受聘法学专家或律师所在事务所分别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明确工作范围、权利义务、聘用期限、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授权或工作需要,查阅、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
(三)获得开展法律顾问工作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四)应邀参加或者列席市政府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参与有关重要课题、重大事项的调研、座谈等活动;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但组织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的市政府法律顾问不能领取工作报酬;
(六)有合理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辞任。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勤勉尽责,主动客观告知市政府有关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提出合法、可行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予以防范,维护市政府合法利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泄露市政府有关法律事务处理意见,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对与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在服务合同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不相关的活动,不得从事其他有损于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五)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名义招揽业务,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市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宣传的内容;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政府存在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所承办的业务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应当回避;
(七)妥善保管市政府提供的证据材料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法律事务办理结束后应及时返还;
(八)按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九)履行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提前解除聘任:
(一)违反本规则第九条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不接受市政府或市司法行政部门委托任务、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六)根据考核结果应当解除聘任的;
(七)因身份变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
(八)本人申请辞去聘任的;
(九)其他不适合继续或者无法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情形的。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应当由其本人签名确认。如外聘法律顾问是社会执业律师的,还应当加盖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公章。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分析,提出书面办理意见,连同外聘法律顾问的法律意见一并呈报市政府。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主动听取、认真研究其提出的法律意见。
第十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向市政府提交年度法律顾问履职报告,并结合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建议,提交时间至迟不得超过次年1月31日。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外聘法律顾问考核机制,具体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作为外聘法律顾问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职业操守和本规则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除予以解聘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外聘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工作经费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部门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县两级政府部门的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5〕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