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龙岩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作为公租房、安置房的实施意见》已经龙岩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
作为公租房、安置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住房消费的要求,建立商品房与保障房的转换通道,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同时解决征收房屋群众对安置现房的需求,促进我市征收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计划
市住建局根据需求及年度目标任务,与市财政等部门共同制定年度购买商品房作为公租房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和土地收储项目业主根据需求,制定年度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二、购买主体
购买商品房作公租房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为购买主体;作安置房的,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和土地收储项目的安置户为购买主体,各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的业主(国有企业)或土地收储项目业主作为代办主体。
三、房源条件
1.在龙岩中心城区内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已封顶的在建商品房或已竣工且房龄在10年以内的产权合法明晰的无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存量商品房;
2.作公租房的,建筑面积在45-80(含)平方米的房型;作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房型不限。
四、配置对象:
1.作公租房的,通过龙岩住房保障网“网上申请”栏目提出申请,并经规定程序审核符合条件的公租房轮候对象;
2.作安置房的,配给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和土地收储项目征收安置对象。
五、购买方式
由购买主体(或代办主体)按《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磋商的方式分别进行购买。
六、购买程序
1.发布公告。购买主体(或代办主体)通过政府网站或报纸等途径发布统购公告,内容包括统购套数、户型结构、价格要求、交付时间等。
2.报名。房地产企业在购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并提交房源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具体座落、面积数量、销售均价等)。
3.委托评估。购买主体(或代办主体)通过政府网站或报纸等途径,发布选取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公告,并从报名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随机抽取5家,委托其进行评估。被抽中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采取“背靠背”方式,分别对房地产企业所提交的房源进行单位面积估价。
4.专家复核。购买主体在收到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后,应委托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专家委员会)对估价报告进行复核,由专家委员会出具复核意见,并由专家签名。经专家委员会复核,估价报告需要修正的,估价机构应当按照专家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修正估价报告。
5.确定基价。购买主体(或代办主体)根据经复核或修正后的估价报告,将估价报告载明的购买房源单位面积估价进行加权平均,以该加权平均数作为购买基准价,且所有房源均不考虑楼层、朝向价差。
6.价格磋商。购买主体(或代办主体)分别与已报名的房地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经谈判,最终确定的成交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基准价10%以上,并以房地产企业承诺最大下浮幅度计算出的价格作为拟成交价格。
7.选择成交供应商。购买主体(或代办主体)根据谈判情况,结合征收项目或保障房的实际需求,按照价格就低、位置就近的原则,以承诺最大下浮幅度的房地产企业作为拟成交供应商。
8.报政府确认。购买主体(或代办主体)将拟成交供应商报市政府确认。对于受所在区位、房源数量等条件限制,个别房源谈判后价格已低于基准价格5%以上、无法低于10%,但属于急需购买用于安置和住房保障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以购买作为安置房、保障房。
七、签约及支付购房款方式
主要的签约方式有两种:即预订方式和买断方式。
1.预订方式:即由购买主体(或代办主体)与开发企业(成交的供应商)签订商品房预订合同,在合同生效后30日内支付不超过20%的预订金,锁定房源及房价。锁定的房源提供给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安置,被征收人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2.买断方式:即购买主体(或代办主体)与开发企业(成交的供应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生效后的相应进度节点分批支付购房款。(即:在签订统购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不超过60%的购房款,以锁定房源;待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建设完成并通过总体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到总价款的80%,开发企业办理完交房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总价款的90%,待开发企业配合完成回迁安置并办理产权证后支付到总价款的95%,买断房源。待保修期(含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等项目的保修期限)过后支付购房剩余尾款。
买断的房源作公租房购买主体在签订购买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备案;买断的房源作安置房提供给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对接,即由代办主体与被征收人及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安置三方协议,代办主体在签订购买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
八、分配
1.作公租房的,采购成交签订购买合同锁定房源后,由原供应商按公租房标准限时进行装修。由原供应商和市保障房管理服务中心(购买主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户验收,办理房源交接手续(项目基建手续及项目竣工图)。由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户型、面积和轮候家庭人口数进行配租,并在龙岩住房保障网上公开相关信息;
2.作安置房的,由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业主单位或土地收储项目业主(代办主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户验收,办理收房手续,根据项目进展进行分配。
九、办证
1.作公租房的,由开发企业(成交的供应商)负责在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证,市保障中心(购买主体)配合。
2.作安置房的,由开发企业(成交的供应商)负责在房地产交易政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办证,项目业主单位(代办主体)配合。
十、发票管理和税费征收
发票管理和税费征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十一、资金来源
购买商品房作公租房的资金由市财政通过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保障性住房资金和上级补助等多渠道解决,作安置房的资金由各项目业主解决。
十二、工作经费
购买商品房作公租房所需的工作经费,从市财政列支;购买商品房作安置房所需的工作经费,由项目业主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