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LY00100-2500-2021-00092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文 号 |
龙政综〔2021〕106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1-11-25 |
标 题: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有 效 性: |
已废止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的兜底保障作用,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3号)和《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0〕7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提高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城乡低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从2021年12月1日起,武平县、长汀县、连城县低保标准从596元/月提高到659元/月,原则上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60%;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助提高到不低于290元/月。新罗区、永定区、漳平市、上杭县仍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0年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龙政综〔2019〕126号)标准执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好低保救助工作主体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保障资金投入,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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