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一批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龙政规〔202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向基层权赋能,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下放、委托5项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下放公共服务事项2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1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2项。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做好下放、委托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依法办理移交手续和权责清单调整,并依职责做好指导工作,加强对下放、委托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同步梳理编制相应的监管责任清单。同时,应当确定合理的政策实施过渡期,确保下放、委托县级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平稳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依法依规办理相关事项,确保各项事项接得住、管得好。衔接工作原则上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暂由市级部门办理,避免出现脱节。

  附件:下放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下放委托的市级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放权

部门

承接

部门

放权方式

委托

备注

1

设立、变更、终止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

分立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

行政

许可

    1.《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批准书。不同意筹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龙岩市教育局

长汀县、上杭县教育局

委托

2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放权

部门

承接

部门

放权方式

委托

备注

2

政府制定

价格管理

省(部)属以外的中等职业教育住宿费

其他

行政

权力

    1.《价格法》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
    5.公办学历教育,省(部)属以外的中等职业教育住宿费授权市人民政府。
    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
    第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分别由省和设区市两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审批。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区)发改局

委托

5

新罗区除外

3

政府制定价格管理

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费、住宿费和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

其他

行政

权力

    1.《价格法》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2123号)
    (十一)保障学校课后服务条件。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项目,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
    5.公办学历教育,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学校学费、住宿费和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费授权市人民政府。    
    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费〔2019394号)
    第六条  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 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龙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各县(市、区)发改局

委托

5

新罗区除外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放权

部门

承接

部门

放权方式

委托

备注

4

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

高校

毕业生

社保补贴申

公共    服务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三)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
    第十条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龙岩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新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下放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放权

部门

承接

部门

放权方式

委托

备注

5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

公共    服务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
    第七条  (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
    一、大力促进就地就近就业。……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三、大力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

龙岩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新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下放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

名称

事项

类型

设定依据

放权

部门

承接

部门

放权方式

委托

备注

5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

公共    服务

4.《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

第十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龙岩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新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