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委托一批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龙政规〔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向基层放权赋能,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决定下放、委托8项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其中下放(调整行使层级)行政许可事项4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2项,公共服务事项2项。

  市直各放权部门要加强与县(市、区)承接部门沟通,指导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标准和管理工作要求,通过业务培训、情况交流等多种形式,确保政务服务事项放得下、接得住。加强对下放、委托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并梳理编制相应的监管责任清单。同时,应当确定合理的实施过渡期,过渡期原则上控制在文件出台后20个工作日内,过渡期间暂由市级部门办理,避免出现脱节。

  相关单位要按照权责清单管理办法调整本部门权责清单,并在文件出台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建立省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与权责清单管理系统中相关权责的对应关系。

  附件:下放委托的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下放、委托的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放权

部门

部门

放权方式

委托

 

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1.《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九条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启运三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输入易感动物的,向输入地隔离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输入易感动物产品的,在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地点申报。
  第十七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市农业

农村局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下放(调整行使层级)

 

 

2

涉路施工

许可

 

行政许可

  1.《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市交通

运输局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部分下放(调整行使层级)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公路服务设施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许可”“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许可”等四个许可权限下放

3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审批

 

行政许可

  《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广告牌,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向有关部门办理法定手续。
  在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种植树木、设置广告牌和横跨公路的管线等设施,不得遮挡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影响安全视距。

市交通

运输局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下放(调整行使层级)

 

 

4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行政许可

  1.《公路法》
  第四十二条  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市交通

运输局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下放(调整行使层级)

 

 

5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
  5.1.2  申请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
  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机关便民惠企助力高质量发展18项措施>的通知》(闽公综〔2023〕51号)
  10.加大项目建设爆破需求供给力度。下放爆破工程审批,对低级别、非复杂环境的岩土、拆除等爆破工程,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委托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市公安局

各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部分
委托

5年

符合低级别(C、D级别爆破工程)、非复杂环境(《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4.2、4.3所列情形以外的)的一般岩石、拆除等爆破工程,由设区市公安机关委托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6

建筑业企业

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2018年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三)施工劳务资;(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
  一、大力发展“建筑之乡”  1.根据各地近三年累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确定排名前10的县(市、区)为“建筑之乡”,实施动态管理。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方面,赋予“建筑之乡”与设区市同等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部分委托

3年

委托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包括:                      
1.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

7

建筑业企业

劳务资质备案

建筑业企业

劳务资质备案

公共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2018年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三)施工劳务资;(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建筑〔2023〕2号)
  一、大力发展“建筑之乡”  1.根据各地近三年累计完成建筑业总产值,确定排名前10的县(市、区)为“建筑之乡”,实施动态管理。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方面,赋予“建筑之乡”与设区市同等审批权限。

市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上杭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委托

3年

 

8

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备案_变更

公共服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上杭县住房和

城乡建设局

委托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