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政规〔202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着力构建良法善治的法治环境,并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我市对涉及民营经济和行政复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以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修改,具体如下:

  一、废止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1〕133号)

  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服务项目落地攻坚战役优化投资项目审批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6〕80号)

  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龙岩中心城市绕城高速部分区间通行货车实行差异化收费的通告》(龙政规〔2023〕1号)

  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龙政办〔2009〕167号)

  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和解规定的通知》(龙政办〔2010〕265号)

  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扶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0〕75号)

  上述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修改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1.对《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21〕19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部分第(一)项中的“2.对前景良好、能够产生龙头带动效应的高企,可根据高企的具体需求,按‘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经市政府研究采取针对性、个性化的优惠措施,扶持并帮助高企做大做强做优。”

  2.对《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21〕66号)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一部分中的“(八)推行免费刻章种类自由组合。聚焦企业诉求,实现企业开办零费用,新开办企业可自由选择免费提供单位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任意三枚。完成时限:2021 年 8 月底前。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

  上述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并重新予以公布,有效期按原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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