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信用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事项推行
信用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审批服务模式,推动以“信用+告知承诺+事中事后监管”为核心的工程建设项目信用承诺制审批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部分政务服务事项,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行政权力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备案及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市政公用服务事项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广电网络和通讯报装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承诺制审批包括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和容缺受理承诺制信用审批两种类型。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是指审批部门(含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下同)公布具体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要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提出申请,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或部分不符合审批条件但承诺在一定时限内达到审批条件,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审批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和其信用状况等直接作出审批决定,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核实承诺的审批办理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容缺受理承诺制信用审批,是指申请事项法定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但前置审批、次要申报材料或手续欠缺,申请人作出承诺后,审批部门先予受理和审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退回处理办法,先行出具《容缺受理通知书》和签批容缺受理审查意见或出具容缺受理审查文件,在作出审批决定前的承诺期限内,申请人按审批程序和要求补齐所欠缺材料的,审批部门及时出具正式审批意见,否则予以退回的审批办理方式。
第三条 推行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基本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风险可控、目标导向、协同推进。
第四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形:
(一)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事项:
1.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
2.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
(二)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事项:
1.申请要件对审批条件没有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2.申请要件获取难度大或无法获取的事项。
3.申请要件所反映的审批条件难以事前核查的事项。
4.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部门间核查、部门信息共享获取和网络核验的事项。
5.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事项。
第五条 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分为全信任审批,免交要件信任审批,后补要件信任审批,事前审查变事后核查信任审批,免交要件、后补要件信任审批之一与事前审查变事后核查信任审批组合的信任审批。
(一)全信任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审批部门能够明确提出审批管理标准和要求,或者通过监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能够达到管理目的,对项目可以实行“先建后验”的,审批部门实行全信任审批。实行全信任审批的事项,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按要求签订告知承诺书且无需提交其他审批要件,经形式审查申请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二)免交要件信任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要件对审批决定没有实质影响,获取难度大,申请要件所反映的审批条件难以事前核查,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部门间核查,以及可以通过信息共享等方式从政府相关部门获取或核验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证明、涉企经营许可、资格资质等证件,不含应通过信息共享调用的身份信息和项目审批过程应调用的前序电子证照、申请人或委托第三方已编制的中介服务成果可信文件等,下同),审批部门可以实行免交要件信任审批。必交要件与免交要件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标准由审批部门确定。实行免交要件信任审批的事项,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签订告知承诺书并同时提交必交要件,经审查申请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后补要件信任审批。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时必交要件以外的其他要件暂时无法提交,但申请人承诺能够在作出审批决定后承诺期限内提交的,审批部门可以实行后补要件信任审批。可以补交的要件,补交要件的方式、期限由审批部门确定。申请人应当在告知承诺书载明的承诺期限内补齐剩余审批要件。实行后补要件信任审批的事项,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签订告知承诺书并提交必交要件,经审查申请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当场或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四)事前审查变事后核查信任审批。将法定需事前开展实质性审查的各类实施报告、评估评价报告、设计(方案、图)报告、检测检验报告等技术性材料,经申请人和中介机构承诺符合国家或行业规范性标准、要求和审批条件后,不再开展实质性审查,将事前审查变为事后核查。实行事前审查变事后核查信任审批的事项,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应按要求签订告知承诺书并提交符合形式要求的技术性材料,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第六条 审批部门按照“政府定标准、事前作承诺、过程强监管、信用有奖惩”要求和“最大限度利企便民”原则,梳理可采取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的事项清单,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明确承诺的具体内容、要求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科学编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
审批部门应在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开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询、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 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的,应当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填写告知承诺书,对告知承诺书相关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申请人不符合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场告知申请人原因、审批条件及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在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
第八条 审批部门在受理申请前应当对申请人和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申请人或委托的中介机构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以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审批。
第九条 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流程按照“申请-告知-承诺-审批”办理,告知承诺书经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双方签章以及申请事项涉及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三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条 实行当场办理的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事项,审查方式仅限于开展形式审查并实行“即报即审即批”办理方式,不再开展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技术审查、评估论证、听证、检测、检验、检疫等特殊程序。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应将与申请人双方签章以及申请事项涉及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三方签章生效的告知承诺书,及时通过相关服务场所或门户网站、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实行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健全审管衔接机制,审批部门将有关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事项办理信息和结果同步推送给监管部门,同时监管部门应将与审批相关的监管信息推送给审批部门,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实时共享。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前由人工及时进行相互抄送。
审批或监管部门应根据申请人信用状况和监管事项风险等级高低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内容、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对风险相对较高事项,涉及安全、质量、公共利益领域事项,问题多发频发的事项和环节等应实行重点监管。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监管部门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在线核查的,可以请求其他部门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部门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作出准予审批决定后,申请人未在告知承诺书承诺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将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
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或中介机构进行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整改到位前相关审批部门依法中止办理同一工程建设项目后续审批程序具有法定前后置关系的政务服务事项,整改到位后抄告相关审批部门恢复办理;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监管信息反馈审批部门,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审批决定或者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记录,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被依法撤销审批决定的事项,应抄告后续审批程序具有法定前后置关系的相关审批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对严格遵守和执行信用承诺的,纳入守信记录。失信记录或守信记录应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对外公示。
审批或监管部门将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作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事由、依据和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结果。
第十四条 申请人或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的失信行为,达到失信惩戒条件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编制的《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其后续的政务服务申请不再适用信用承诺制审批、“绿色通道”等便利措施。
第十五条 因申请人或中介机构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申请人或中介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建立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审批部门应定期对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事项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事项和免予提交材料范围。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以及法律政策发生变化,继续实行信任审批可能存在管理风险的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审批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推行容缺受理承诺制信用审批,除即办件外,审批部门应当最大限度实施容缺受理,依法依规编制并公布可容缺受理的事项名称、主要申报材料和可容缺受理的材料清单及容缺受理承诺书。
第十八条 实施信用承诺制审批,审批或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依照《政务处分法》《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申请人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的;
(二)在告知承诺书中擅自增加申请或审批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的;
(三)申请人愿意承诺而拒绝申请人承诺的;
(四)申请人不愿意承诺而强迫申请人承诺的;
(五)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的;
(六)对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行为,未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告知承诺制信用审批事项、审批办理流程、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16〕183号)同时废止。
- 图解: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信用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24-03-27
- 龙岩市工程建设项目政务服务事项推行信用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