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政规〔202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及《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办公室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龙岩市人民政府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经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本级废止和宣布失效的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除《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龙政综〔2017〕85号)于202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其余列入废止和宣布失效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附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0件)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