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政规〔2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及《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以下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龙岩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制若干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43号);

  2.《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管理规定的通知》(龙政综〔2008〕345号);

  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通知》(龙政综〔2011〕380号);

  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6〕247号);

  5.《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6〕327号);

  6.《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十四五”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龙政办规〔2022〕6号);

  7.《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十四条措施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9号)。

  上述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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