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龙政规〔202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维护法治统一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保证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对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对《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福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10号)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21〕94号)等3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通知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凡被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 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 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6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龙岩市人民政府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福建梅花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2001〕综410号)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1〕215号)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津河流域养猪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3〕2号)

  四、《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龙政综〔2015〕91号)

  五、《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126号)

  六、《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闽江流域(龙岩段)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17〕132号)

  七、《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龙岩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19〕109号)

  八、《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农村生活污水提升治理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龙政办〔2021〕77号)

  附件2

  龙岩市人民政府决定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龙政综〔2021〕94号)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废弃物”修改为“其他固体废物”。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四)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不得将市外建筑垃圾运入本市;”

  (五)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规划布局,合理建立转运网络及建筑垃圾消纳设施体系。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统筹管控,保障建设用地。”

  (六)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七)将第三十九条中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项修改为“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

  (八)将第四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第(二)项修改为“建筑土方未及时清运,或者在场地内堆存时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九)在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后增加“《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删除第(二)项“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增加一项“在城市规划区外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作为第(三)项。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8号)

  (一)将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总体要求的标题修改为“工作目标”。

  (三)将总体要求的内容修改为:“2026年底,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0%以上。到2027年底,各县(市、区)完成建筑垃圾处置及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到2028年底,全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65%以上。”

  (四)删去任务分工(六)实行建设运营奖补中的“纳入本市建筑垃圾消纳及综合利用专项规划的资源利用项目,按照每年度(近三年平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消纳任务情况,依照相关规定予以适当支持。”和“制定出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奖补配套政策,并”。

  (五)删去任务分工(八)完善产品标准体系中的责任单位“财政局”。

  (六)删去强化保障措施(一)(三)点的内容,增加第一段“要建立属地联合市直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共同推进建筑垃圾管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顺利开展。”

  (七)删去强化保障措施标题“(二)加强部门协同推进”、(二)中市自然资源局职责的“加快构建市级综合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利用综合基地”、“同时负责办理用地有关临时建筑审批”和“市金融监管局:负责引导各银行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并提供绿色金融服务等”。

  (八)将强化保障措施(二)中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内容调整至市城市管理局前面,并修改为“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组织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未进入政府指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进行查处,被确定为市级建筑垃圾消纳与资源化综合利用基地的县域,属地政府应牵头辖区职能部门提供保障要素。组织开展本辖区建筑垃圾收运、处置和再生产品推广情况的调研督导,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确保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5〕6号)

  (一)将1.2 编制依据中的“《福建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修改为“《福建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二)将5.1.1(2)中的“全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修改为“全市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数6万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三)将5.2.1(一)(1)中的“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20人以下”修改为“全市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2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上述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条文顺序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并重新予以公布,有效期按原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