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基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二)坚持救急救难,保障基本;
(三)坚持及时、透明、公正、有效;
(四)坚持政府救助为主,慈善救助、社会互助相结合;
(五)坚持现金、实物救助和提供服务相结合;
(六)坚持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专项救助相结合。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救助制度主要是为困难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对象包括:
(一)对已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的,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人均月或年收入在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
(三)非本地户籍,但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外来务工人员或港、澳、台胞等人户分离的低收入家庭,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四)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救助范围: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且不悔改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原因、特殊情况等因素,结合当地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和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数额,并注意协调安排有关社会专项救助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确保救助效果。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县分级救助,按照逐级救助的程序进行。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实施再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原则上一个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申请享受临时救助不超过两次。县级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应不低于3000元(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市级再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管理机关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确定。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申办程序:
(一)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申请人要填写《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
(四)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材料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
(五)对在县级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签署意见后,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救助。市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
(六)对因紧急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特殊困难家庭,应当简化程序,可由乡镇(街道)先行给予救助,事后补办有关手续;必要时县级或市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申请并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三)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地政府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并不断拓宽临时救助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市、县两级政府应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本级临时救助基金由市财政按每年50万元标准安排,县级临时救助基金由当地财政按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安排。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和基金规模。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临时救助资金开支情况,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给民政部门,保证发放。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原则上临时救助金1000元(含)以下直接发放现金,1000元以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临时救助资金应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当年度资金如有结余应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统一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修订本地区临时救助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09〕3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