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龙岩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重要讲话精神,紧紧抓住国家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契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四条 按照“因地制宜,合理有序”的原则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于城市新区,应全面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老旧城区宜结合片区开发、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同步推进。
第五条 发改部门负责根据海绵城市相关规划和技术性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阶段严格审查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海绵城市相关规划的空间符合性审核,指导和监督项目设计方案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住建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开展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制定海绵城市技术规范标准;牵头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估;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运用和推广海绵城市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水利部门负责审核把关涉及河湖水系的水利项目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海绵城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地方财政投入的资金配套;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财政鼓励性与支持性政策;探索融资模式创新,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金有效合作,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协助项目单位做好建设资金筹措、管理等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市政海绵设施的管理工作,并牵头制定海绵城市设施运营及维护技术规范标准。
交通运输、工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运营维护等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厦龙合作区管委会应当统筹本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设计。项目设计文件应包括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要求、工程设计方案、海绵城市计算书和其他相关资料等具体设计内容。
审图机构应依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海绵城市工程相关标准条文及施工图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控制指标要求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建设单位应根据海绵城市规划要求开展海绵城市施工,确 保与项目批复的海绵城市建设方案、设计相一致。对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相关要求进行进场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未按图施工、施工质量不达标的,建设单位要组织开展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监理单位要依法严格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力度,增加巡查、平行检验、旁站频率,确保工程施工完全按设计图纸实施。加强原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
第七条 海绵城市建设的理念、规划要求和相关措施应贯穿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全过程。
海绵城市建设应借助“多规合一”平台统筹功能,在规划编制与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等环节,将落实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要求作为基本内容予以明确。
第八条 推广海绵型建筑,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微地形改造、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增强建筑的雨水积存、蓄滞和使用功能。
第九条 城市道路应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城市公园绿地、绿道应结合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要持续加强对城市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
第十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按照相关施工标准和规范实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雨水、再生水的收集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可采取以奖代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具体办法由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系等市政海绵城市设施,由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工业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下沉式立交桥区等易发生内涝的区域,以及城市绿地湿塘、雨水湿地等采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配建警示标志标识和预警系统。
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专业评估机构,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要求,对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政府及相关责任单位。对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由责任单位牵头整改。
第十七条 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所应担负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