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中心城区供水应急预案的通知
龙政办规〔2024〕2号

新罗区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龙岩中心城区供水应急预案》已经龙岩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中心城区供水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意义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我市中心城区应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速度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控制和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供水水量、水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应急处置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专业处置、以人为本、快速反应的原则。

  1.3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龙岩中心城区供水的实际情况制定。

  1.4  事件分级

  Ⅰ级(特别重大):中心城区5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

  Ⅱ级(重大):中心城区3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24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Ⅲ级(较大):中心城区1万户以上居民供水连续停止12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下。

  Ⅳ级(一般):中心城区1万户以下居民供水连续停止6小时以上。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龙岩市中心城区Ⅲ~Ⅳ级供水突发事件(Ⅰ~Ⅱ级事件按国家和省有关预案执行)。

  供水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如暴雨、山洪暴发、山体滑坡、连续干旱对城市供水系统造成破坏;战争、恐怖活动、全市大面积停电、城建施工等引发城市供水系统遭受破坏;公共卫生事件如传播性疾病、有毒物品运输车辆泄漏、放射性物质、水源周边污染、水库蓝藻暴发等诱发城市供水取水水源遭受污染,导致源水水质或制水水质不能达标。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体系

  市政府成立龙岩中心城区供水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统一指挥、协调龙岩市中心城区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住建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主任,市住建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市住建局及市市政公用中心负责城市供水人员组成。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住建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卫健委、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市气象局、通管办,新罗区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水库管理中心(黄岗水库)、东肖镇政府(东肖水库),国网电力龙岩供电公司、龙岩水发自来水公司、龙岩和源水务公司、福建世锦水务公司及其他供水企业等组成。

  设立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卫健委、气象局等单位专业人员、高等院校专业人员及城市供水企业专业人员组成。

  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抢险救援队伍是供水应急突发事件处理的专业队伍,以保供水企业组建的专业队伍为基本力量,以城市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和民兵为突击力量,以社区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

  2.2  应急组织职责

  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应急供水的总体协调和总体调度,指挥、部署、监督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实施工作开展情况;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并与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联系,及时上报情况;必要时请求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指挥小组实施跨市救援等紧急措施;组织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市政府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件;研究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向应急指挥部和市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为新闻媒体提供事件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专访;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做好城市供水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必要时组织市融媒体中心做好相关宣传报道;指导事发地和事发单位共同做好媒体接待保障工作;事发单位根据断水具体情况决定,若需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委宣传部配合事发单位做好媒体邀请和相关会务工作。

  (2)市委网信办:配合事发单位监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网络舆情,支持做好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市住建局:组织起草(修订)《龙岩市中心城区供水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牵头组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持办公室日常和应急响应期间的工作;监测、接收城市供水性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负责加强供水调度,优先保障居民、学校、医院、部队等重点区域、重点单位基本生活供水,限制洗浴行业、工商企业、建筑工地、道路保洁、园林绿化等方面用水。

  (4)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的准备、协调与调运。

  (5)市公安局:负责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周边的秩序维护,设置安全警戒线;参与城市供水事故伤员抢救和人员疏散工作;负责对城市供水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工作;协助停水后的城市紧急供水工作;负责做好应急供水期间送水车辆的交通保障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落实城市供水事故抢险费用,并监督使用。

  (7)市人社局:依法做好城市供水事故因工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城市供水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不包括供水水质),确定污染物种类与污染范围,负责污染区域环境质量后续跟踪监测工作,并提供相关建议和措施。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警戒状态下运输工具调集工作,确保满足抢险物资、人员、生活物资运力需求。

  (10)市水利局:负责实施上游水资源的应急调度,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调整、监测和评价工作;协助分析水源地的水质跟踪监测。在警报解除后协助水源地水域的善后处置。

  (11)市商务局:负责对大型商贸流通企业桶(瓶)装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监测,并协调做好调配工作;配合相关部门限制商业企业、洗浴行业用水工作。

  (12)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事故伤员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负责对送水车辆清洗消毒和水质监督的指导工作。

  (13)市应急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受害人员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管理、分配捐赠物资。参与城市供水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14)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严厉查处应急救援物资乱涨价行为。

  (15)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协助应急指挥部进行全市性城市管理专项活动;根据工作需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托现有洒水等罐式容器车辆装备向中心城区居民区和重点单位提供临时供水。

  (16)市消防救援支队:协助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等事故现场处置;开展突发事件现场的灭火救援行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应急终止后的洗消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做好应急送水工作。

  (17)市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城市供水事故的伤亡人员及家属安抚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19)市通管办:负责保障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20)新罗区政府、龙岩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成立相应机构,强化对应急供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落实街道、居民小区救援物资供应、发放的地点并实施供应与发放;负责事故现场的群众协调工作;负责及时通知居民提前储水、节约用水。

  (21)市水库管理中心(黄岗水库)、东肖镇政府(东肖水库)、龙岩和源水务公司(富溪三级水库管理单位):作为水源地日常管理机构,当水源地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时,主要负责协助设置拦截设施,拦截污染水体,负责协助应急结束后水源地区域水环境改善等善后处置工作。

  (22)国网龙岩供电公司:负责供水事故抢修、救援现场的供电保障工作。

  (23)龙岩水发自来水公司、福建世锦水务公司及其他供水单位:负责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根据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组织实施各区域的供水调度,负责应急情况下龙岩中心城区饮用水的供给保障。

  应急专家组职责:参加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对事件处理给予技术支持。

  现场指挥部职责: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主要职责:

  (1)划定事件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处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件危害源;

  (3)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职责:在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的指导下,负责突击抢险和紧急救援。

  3  预案运行机制

  3.1  监测

  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以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为主。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河流水体水质监测,沿河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市卫健委负责市政供水的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检测部门监测的主要任务是:实时监测,并对检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做好风险分析;对城市供水系统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并做出报告。

  针对可能发生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整合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以及供水企业的监测系统,建立统一的市级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定期对水质进行监测。

  突发事件发生后,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对供水突发事件现场实施不间断的跟踪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并对事态危害的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做出风险分析、预测,提出初步处置建议等。

  在日常管理中,应急指挥部应不断完善水质应急监测网络,在水源地和后备水源地上、下游及保护区范围内,设立监测断面和监测站点并建立定时跟踪巡查制度,实时监控其水质、水量状况。

  3.2  预警

  3.2.1  预警系统组成

  水源地来水预警:根据水文、气象和自然地理条件,通过市级供水监测系统提供的实时监测信息,对供水水源地来水量与水质进行实时诊断和预测,并在水量与水质出现或可能出现异常时及时发出警报或预警。

  供水预警:包括供水工程及运行异常预警和水厂、输配水管网水质及水压异常预警,实现对供水系统水量、水质和水压实时监测及运行信息实时查询功能,出现异常时,应及时诊断并发出警报。

  3.2.2  预警级别

  应急指挥部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必要的预警。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者解除。

  3.2.3  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供水突发事件预警的级别、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警示事项以及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和发布机构等。

  预警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调整和解除。

  3.2.4  预警措施

  发布Ⅲ级、Ⅳ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3)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5)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政府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5  预警级别调整、解除

  市政府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市政府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2.6  预警级别调整、解除的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案启动

  3.3.1  供水突发事件报告

  基本原则:迅速、精准、直报。

  报告程序:

  ①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报告或得到信息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供水突发事件。

  ②供水突发事件一经确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事发单位应在发生供水突发事件2小时内完成事件快报,报送应急指挥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最先接到供水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应立即报告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③快报内容应包括以下十项内容:事发单位的具体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事发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事故导致的危害程度、影响范畴、中毒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的简要通过;事故因素的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用的应急解决措施及事故控制状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急救和解决的有关事宜;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3.2  分级启动预案

  一旦发生供水突发事件,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发生Ⅰ级、Ⅱ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

  发生Ⅲ级供水突发事件:市政府领导应急救援工作,由应急指挥部通过会商后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发生Ⅳ级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应急救援工作。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启动相应预案并组织各方面力量进行处置。

  3.4  先期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供水企业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预案机制,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单位负有先期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第一责任,在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5  应急响应

  根据龙岩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影响情况,制定应急响应的基本流程和主要步骤,见附件7.1。本预案与《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龙岩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3.5.1  响应分级

  根据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严重程度及发展趋势,将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1)Ⅰ、Ⅱ级响应。供水突发事件红色、橙色预警发布后,或者发生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供水突发事件(Ⅱ级),应急指挥部立即报告龙岩市人民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Ⅰ、Ⅱ级响应,同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按职责开展各项工作。

  (2)Ⅲ级响应。供水突发事件黄色预警发布后,或者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Ⅲ级),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启动Ⅲ级响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同时接受市政府领导。

  (3)Ⅳ级响应。供水突发事件蓝色预警发布后,或者发生一般供水突发事件(Ⅳ级),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各相关单位和专家对供水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视情况启动Ⅳ级响应,由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应急指挥部关注事态发展,必要时协调处置。

  3.5.2  现场指挥与协调

  应急指挥部(若有现场指挥部,则由现场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情况,通知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应急救援队伍,各就各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应急指挥部指挥下迅速实施处置,全力控制事件的发展态势,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迅速到现场对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和方案,供应急指挥部(若有现场指挥部,则为现场指挥部)决策参考。

  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①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②指派有关人员参与应急指挥和指导工作;

  ③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④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

  ⑤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影响范围及恢复时间;

  ⑥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的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应急指挥部(若有现场指挥部,则为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包括紧急调用应急物资、相关城区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紧急调用其他单位车辆用于输送应急物资等,必要时向上级部门请求援助。

  事发单位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指挥,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按照各自的职责和预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供水应急和紧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3.5.3  主要应急措施

  (1)根据城市水源、输配水管网布局及连通情况,挖潜增强城市供水量,启用备用水源和被封存的自备水源井,实施多水源(引江水、地表水、地下水)联合应急调度,实施应急供水。

  (2)调配和安装小型集中式供水设施、移动式净水设备、水质净水装置,以及单户净水器等应急供水设施。

  (3)适时压缩用水指标,限制或停止城市建筑、洗车、绿化、娱乐、洗浴行业用水,控制工业用水直至停产。

  (4)调整城市供水优先次序:首先满足居民生活、医院、学校、机关、食品加工、宾馆和餐饮用水;其次是金融、服务用水;再次是重点工业用水等。

  (5)针对局部区域或重点用水单位,调配运水车辆送水。

  (6)对当地的桶装水、矿泉水和纯净水进行统一调配,并紧急从周边区域调运桶装水、矿泉水或纯净水,及时发放给居民饮用。

  (7)采取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流域上下游水量应急调度,保证城市应急供水。

  自然灾害或工程事故引发的供水系统突发事件还应集中力量对损毁的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工程及配套设施与机电设备等进行紧急抢修,并启用临时供水设施和备用系统,实施供水应急调度。

  公共卫生事件类供水突发事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关闭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停止供水并及时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对受污染的城市水源或供水设施及沿岸污染水域实施加密监测,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卫健委、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污染状况和水质水情数据,并向下游通报情况。

  3.6  信息发布

  (1)供水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必须经应急指挥部认定后,报市政府审核,由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外进行发布,保障市民知情权,得到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2)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供水企业及其他部门不得随意或恶意传播与供水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的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3)信息可通过广播、电视、张贴告示等方式进行发布。市委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供水突发事件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3.7  应急结束

  3.7.1  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影响条件已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

  (3)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4)事件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5)停水区域已经恢复正常供水。

  3.7.2 结束程序

  经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经应急指挥部进行结束条件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并报告上级部门。

  (2)Ⅲ、Ⅳ级应急响应经应急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后由应急指挥部下发应急结束指令。

  3.8  调查评估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有关部门和事发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Ⅲ、Ⅳ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协助省政府做好Ⅰ、Ⅱ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3.9  善后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等相关单位应及时会同市、区相关政府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制定措施进行抚恤、补助、提供心理和司法援助;对于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物力保障

  为快速、有效做好龙岩市中心城区供水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应着力建设好3支应急救援队伍:

  工程设施抢险队伍:进一步优化、强化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龙岩水发自来水公司抢险队伍、其他供水企业抢险队伍是供水突发事件抢险的主要专业队伍,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市防汛机动抢险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各急救中心等作为抢险队伍的补充,在需要时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遣。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群众性应急队伍。驻岩部队、武警、民兵预备役负有参与和支援抢险救灾的义务。

  专家咨询和技术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负责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的运行安全性鉴定,研究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等。

  应急管理队伍:由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省、市政府应急指令,组织各有关单位对城市供水企业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

  4.2  物资财力保障

  物资财力保障部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供水企业的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保障抢险救援队伍的相应装备投入;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资金,并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绩效评价。

  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培育和提升经济动员能力,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需应急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应急物资动态储备。同时建立与邻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可迅速调入应急物资;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4.3  医疗卫生保障

  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措施,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最大限度减少应急事件对群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市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开通绿色通道,及时收治伤员。

  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供水突发事件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等工作。

  4.4  交通管理保障

  为处置供水突发事件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管理保障的组织与实施,制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制度,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保障运输安全畅通。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工具的调集程序,确保能够将抢险救灾物资、人员及时、安全送达。

  4.5  治安维护保障

  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属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等工作,维护公共秩序。

  4.6  信息与通信保障

  由市通管办牵头,中国电信龙岩分公司、中国移动龙岩分公司和中国联通龙岩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建立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确保供水突发事件现场与供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

  4.7  应急技术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与应急专家组有关专家的日常联系,并针对供水突发事件的类型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专家信息系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专家组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开展监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和培训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水源和供水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心理准备。要向社会公布水源和供水应急值班电话,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相关应急知识公益性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知识,让公众掌握发生相关突发事件的科学应对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公众的应急能力。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和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向住建系统及相关单位职工提供水源和供水应急培训和知识讲座。

  5.2  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市供水应急工作演习方案、计划,主动组织或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应急队伍与各应急单位的合作演练和协同演习。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供水应急相关单位干部群众参与,提高防范和处置供水突发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同时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

  5.3  责任追究与奖惩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和奖惩制度。

  对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全市各级各部门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供水危机重要情况的;

  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性供水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对应急指挥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在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置、人员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

  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6  附  则

  本预案由市住建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预案实施后,随着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和出现新情况,由市住建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