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LY00122-3000-2024-00006 | 主题分类 | 应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
| 发布机构 |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 文 号 | 龙文旅〔2024〕73号 |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4-09-30 | ||
| 标 题: |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龙岩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龙岩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龙岩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龙岩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现将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修改制定的《龙岩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局 龙岩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龙岩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龙岩市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岩市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龙岩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绩效导向、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和分配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向:
(一)文艺事业发展;
(二)文旅公共服务;
(三)非遗保护传承;
(四)文物保护利用;
(五)文旅项目和规划统计;
(六)文旅资源开发和宣传营销;
(七)文旅市场管理和综合执法;
(八)文旅人才队伍建设;
(九)新闻出版广电事业;
(十)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行政机关办公场所维修改造、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结合实际采用项目分配法或因素分配法。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申报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2.负责组织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3.会同市文化和旅游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审核;
4.必要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重点绩效监控、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资金分配政策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主要职责
1.负责年度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项目申报、项目审核,实施绩效评价和管理监督;
2.指导市级单位、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审核和批准;
3.督促并指导市级单位、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做好项目执行管理,组织开展项目监督检查;
4.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加强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运行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及时纠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九条 县(市、区)财政局、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文物局)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县(市、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1.配合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组织项目申报;
2.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3.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
(二)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的可行性和真实性;
2.会同县(市、区)财政部门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和监督管理,按要求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
(一)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二)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项目实施,及时支付项目
资金;
(三)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项目的财务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按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资金年初预算时,应将项目资金用途、金额予以细化,以利于加快资金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编制年初预算时,因无法准确预见项目用途或金额而暂未细化的资金应预留市财政局,并根据工作要求分批研究、统筹安排。具体流程如下:
(一)竞争性项目资金分配
1.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安排等,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限等。
2.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申报文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级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
3.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要求,对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研究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二)项目法资金分配
由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文旅工作年度计划,及项目实施具体需要,经研究后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三)市财政局按职责对资金安排、项目绩效等进行审核。
(四)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分配方案报送市政府研究。
(五)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建立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严格绩效目标管理,未设置绩效目标或者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安排预算;落实绩效运行监控,预算支出绩效运行与设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加强绩效评价,
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加强绩效管理成果应用,建立健全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挂钩的约束机制,对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应遵守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核算,并自觉接受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五条 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套取专项资金,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期间有遇政策、预算资金调整的,按新规定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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