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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Y00121-0200-2021-00009 主题分类 废止文件
发布机构 龙岩市商务局 文 号 岩商务业〔2021〕98号
公文生成日期: 2021-10-28
标 题: 龙岩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龙岩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龙岩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龙岩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28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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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商务局: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龙岩老字号”,进一步加强对“龙岩老字号”的规范管理,我局研究制定了《“龙岩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商务局

  2021年10月11日

 

“龙岩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扶持和保护“龙岩老字号”,传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和技艺,进一步加强对“龙岩老字号”的规范管理,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龙岩老字号 ”是指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 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第二章 认  定

  第三条 认定名称

  龙岩老字号 (中文)

  Longyan Time-honored Brand(英文 )

  第四条 认定范围

  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并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

  第五条 认定原则

  龙岩老字号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龙岩市商务局负责认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认定条件

  申报“龙岩老字号”的商事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龙岩市内登记设立;

  (二)字号传承已满30年;

  (三)具有与字号相一致的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具有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

  (五)具有传统文化背景、地域特色、历史积淀、文化底蕴;

  (六)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七)经营状况 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八)无不良信用及涉黑涉恶问题,三年内未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  证明材料

  申请认定“龙岩老字号”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龙岩老字号申报表;

  (二)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及近三年经营情况;

  (三)品牌创立时间的证明材料;

  (四)代表性注册商标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传承独特产品、技艺或服务的证明材料;

  (六)主营业务传承脉络清晰的证明材料;

  (七)品牌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介绍材料;

  (八)企业文化的介绍材料和获得社会荣誉等证明材料;

  (九)针对上述材料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真实性承诺;

  (十)认定评审过程中评审组认为确有必要补充提供的其他辅助材料。

  第八条 认定程序

  “龙岩老字号”的评审认定程序包括:发布通知、提出申请、资料提交、调查鉴别、专家评审、社会公示、作出决定、注册存档等。

  具体步骤:

  (一)发布通知:市商务局根据全市老字号企业发展状

  况,定期组织开展“龙岩老字号”评审认定工作。

  (二)提出申请:申请认定“龙岩老字号”的企业,应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向所在地县级商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报表,并按照要求提交格式规范的佐证材料。

  (三)资料提交:所在地县级商务局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初评,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

  (四)调查鉴别:所在地县级商务局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进行调查、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送市商务局。

  (五)专家评审: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开展评审、论证工作,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必要时可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拟认定的龙岩老字号名单。

  (六)社会公示:市商务局通过官方网站和公共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认定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认定名单有异议的,均可向市商务局提出。市商务局应及时对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在接到异议信息后30日内作出)。经复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七)作出决定: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作出认定为“龙岩老字号”,颁发统一制作的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布。注册在本市内已被商务部和福建省商务厅认定为 “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且持续正常经营的企业和品牌,可申请直接认定为“龙岩老字号”。

  (八)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资料由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各存档一份,妥善保管。市商务局将龙岩老字号及其所属企业和企业品牌 注册商标列入龙岩老字号名录。

  第九条  认定为“龙岩老字号”的企业品牌,优先推荐申报“福建老字号”和“中华老字号”认定。

  第十条 “龙岩老字号”认定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收取费用或者开展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标识使用

  第十一条 获得“龙岩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可以在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宣传材料中规范使用“龙岩老字号”的标识。未获得“龙岩老字号”称号的任何商事主体不得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龙岩老字号”标识,如有自行制作、伪造、变造、销售或者冒用“龙岩老字号”行为,由市商务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龙岩老字号”企业在使用龙岩老字号标识时,应与获得认定的企业名称和代表性注册商标相一致。

  第十三条  获得“龙岩老字号”称号的企业,不得悬挂非市商务局统一制作的老字号标识进行招揽、推介和宣传。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获得“龙岩老字号”称号的商事主体应当接受商务部门的监督管理。县级商务部门负责辖区内“龙岩老字号”的相关管理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做好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实施“龙岩老字号”动态管理,“龙岩老字号”商事主体如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完成后15日内向属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由县级商务部门在15日内向市商务局报备:

  1.单位名称变更;

  2.经营地址变更;

  3.企业法人变更;

  4.企业实际控制权变更;

  5.企业注销登记;

  6.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合法使用权变更;

  7.其他重大变更。

  第十六条 获得“龙岩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县级商务部门于每年3月15日前汇总报市商务局。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未按规定对企业经营信息重大变更进行报备的,县级商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市商务局经核实可暂停或取消其“龙岩老字号”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获得“龙岩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商务部门经核实后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市商务局经核实可暂停或取消其“龙岩老字号”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利用“龙岩老字号”称号,粗制滥造、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二)伪造、涂改、复制、出借、出租、出售“龙岩老字号”证书、牌匾、标志等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第十九条 获得“龙岩老字号”称号的企业由于经营状况变化,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市商务局经核实后取消其“龙岩老字号”称号,收回证书及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被取消“龙岩老字号”称号的品牌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龙岩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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