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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LY00121-0200-2022-00004 主题分类 废止文件
发布机构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 号 龙商务规〔2022〕2号
公文生成日期: 2022-12-01
标 题: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01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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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2.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龙岩市商务局代章)

2022年11月21日

附件1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号)、《龙岩市整市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龙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商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发布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相关文件要求,经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审核推荐,龙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复审确定,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列入全省项目清单,并报备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龙岩市域内的有关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统筹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遵循实用和提质增效的原则,着重提升项目的实际效果,切实推动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发展;秉承厉行节约、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优先支持对现有资源的整合改造和提升利用;遵循规范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和沟通指导,及时反馈,严格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和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条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龙岩市商务局统筹县域商业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龙岩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根据部门职责参与管理。

    第二章  项目遴选

    第五条 项目通过公开遴选确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分年度建立储备项目库,成熟一批,建设一批,避免“钱等项目”。

    1.公开征集遴选。各县(市、区)商务局牵头,向社会公开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扶持措施,并牵头征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公平公正遴选项目。具体遴选办法由各县(市、区)商务局牵头制定(遴选项目有关佐证材料和项目清单一并报送)。

    2.项目清单评审。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根据支持项目类型和标准深入项目点开展实地察看,对拟实施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可信、可行、必要。每年拟扶持的项目清单由县(市、区)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根据中央和省级下达的以及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统筹的当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盘子进行筛选行文上报(筛选项目有关佐证材料附后)。市商务局对拟支持项目实地查看核验,并适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报市政府行文转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3.项目实施过程。项目清单确定且在市商务局网站公开公示后,由各县(市、区)商务局(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责任主体(企业)签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协议,后期资金补助以协议为依据。

    4.项目清单入库。对符合支持标准的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优先支持项目库项目。

    第三章  公开公示

    第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确定、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各县(市、区)商务局应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的信息公开,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四章  项目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应建立由财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九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应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材料审核把关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对照项目责任主体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建设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项目责任主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年度总体进度不足40%的,项目责任单位需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各县(市、区)商务局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和储备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强化项目遴选、验收等过程监督,形成本县工作的闭环管理,可引入审计、监管、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第五章 项目调整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底之前,各县(市、区)商务局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根据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联合财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审核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后,按程序汇总报送项目清单。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定期走访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责任主体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应会同相关职责部门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

    第十四条 对已入库的年度项目建设内容需进行变更的,应由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且确需变更的,在项目实施前联合报告龙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程序变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照项目建设安排,测评项目建设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县(市、区)商务局应组织财政、乡村振兴、第三方审计机构等组成的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加强建设力度,可适当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督促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待年度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向龙岩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提交县域商业整体项目验收报告,由龙岩市商务局牵头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验收,确保项目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县(市、区)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七条 县(市、区)商务局要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统筹推进县域商业网点、县域物流网络、县域流通网络、县域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避免分散投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各县(市、区)商务局责令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龙岩市商务局;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补助资格,将项目责任主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国家、省、龙岩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项目一并按本办法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由龙岩市商务局牵头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项目责任主体是指建设主体(项目企业)或运营主体(项目企业),项目责任单位指县(市、区)商务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有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则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龙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共同解释。

附件2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龙岩市整市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龙岩市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号)及《龙岩市整市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2-2025年用于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统筹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龙岩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龙岩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龙岩市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商务部门对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应进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直观反映整体支出情况。

  第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建立全市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并督促各县(市、区)商务局及时、准确填报资金使用信息;牵头对各县(市、区)项目遴选、验收抽查、项目变更、资金使用监督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下达资金;配合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第六条 市乡村振兴局配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确定、资金下达、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使用的项目责任主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统筹相关政策及资金,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安排上级资金和自有资金,通过财政奖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聚焦补短板、优环境、强动能、增服务,以点带面,细化县域商业建设内容,并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项目质量,规范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市、县两级商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及时、规范填报资金使用信息。同时,将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与同级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共享,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如下:

  (一)县域商业网点。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 (指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综合型固定场所,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的农贸市场不在支持范围内)。每个乡镇最多支持一个,新建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改造项目最高支持120万元。

  (二)县域物流网络。县域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共同配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村级站点不在支持范围内),包括购买改造仓储、分拣、包装、 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不含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每县最多支持一个整合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在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优先使用示范资金支持建设,不再重复支持。

  (三)县域流通网络。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用于提供县域内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的前置仓等设施设备,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四)县域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电商企业建设改造分拣、预冷、初加工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获得当地政府授权的企业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每县此类项目支持金额 2022—202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且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每县最多支持一个项目。

  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低于10万元的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为主,因素法为辅的分配方式。总体上,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方式用于项目库中的重点项目。对于经规范程序调整出来的资金以及绩效考评统筹出来的资金,经市商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调整用于已列入项目库中的其他相关重点项目和绩效评价优良项目。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按照“先建后补”“成熟一个、补助一个”的原则,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2022一2025年期间进行建设改造且市场化运营满6个月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投入(不含税)50%的补助(运营未满6个月的新建项目,在下一个年度补助,改造提升类项目按新增项目投入补助)。

  第十三条 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市、县商务局在审核项目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建设等相关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此外,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县域物流项目在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优先使用示范资金支持建设,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拟纳入年度支持的建设项目的审核推荐,按要求做好项目汇总上报;市商务局对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拟支持建设项目组织实地查看核验,并适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形成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全市当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拟支持项目清单,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并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提请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全市当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拟支持项目正式清单,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并及时下发各县(市、区)。

  七条 在正式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方案,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可采取市级统筹、切块到县等方式安排奖补资金,市级统筹资金应明确到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面向县域的重点项目,且最终安排使用到县的比例不低于90%。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给各县(市、区)。

  八条 各县(市、区)收到专项资金后,应由各县(市、区)商务局牵头,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市、区)当年度资金使用分配方案、项目清单、预期目标、绩效评价指标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九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根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批复的当年度本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责任主体(企业)签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协议;在项目完成建设且市场化运营满6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启动验收审计确定项目投资金额,并在审计验收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进行审核、认定;在审核、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具体补助金额根据验收审核结果及当年度专项资金下达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下达各县(市、区)资金应于下达之日起2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资金将由省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或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县(市、区),市商务局将牵头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后续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责任主体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各县(市、区)商务局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同时,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报送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 市商务局要对整市推进的所有项目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商务局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通过组织实地抽查、召开专题分析会、组织专家核验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形式,对全市各县(市、区)资金使用的及时性、规范性和效益性等情况形成年度总结报告。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 市、县两级商务部门要及时通过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emanage.mofcom.gov.cn)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填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此基础上完成年度总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省商务厅等三部门也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省商务厅等三部门督促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2025年政策收尾阶段,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成效、纠正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商务部等三部门。

  第二十 每年度绩效评价前,市商务局牵头对全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全市上年度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县(市、区)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绩效未达标的县(市、区),由市商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对该县后续资金进行统筹或缩减,调整出来的资金用于奖励绩效评价优良的县(市、区),不搞平均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的,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在资金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及重大差错等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有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则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项目责任主体是指建设主体(项目企业)或运营主体(项目企业),项目责任单位指县(市、区)商务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3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理顺项目监管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高效和廉洁等要求实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号)、《龙岩市整市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单位投资建设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计划安排和项目进度,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建设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为确保项目监督检查顺利进行,由龙岩市整市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相关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必要时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具体由龙岩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以实地检查、抽查为主,县(市、区)商务局要全覆盖实地检查,不走过场,避免盲区死角,并由市、县两级商务局出具《督办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定期跟踪督导,日常监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重要依据。项目责任单位必须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多次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视情况取消补助资格。

  第五条 日常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要求,坚决避免对发现的问题放一马和整改不到位;避免设施设备闲置、挪用他用、数据弄虚作假等项目未发挥实效问题;力争通过日常监管,压实工作作风,从实际出发,建立项目可持续运营的长效机制,提高示范项目建设成效,提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第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信息录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

  第七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跟踪管理,项目责任主体按要求每月25日将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材料上报县(市、区)商务局。项目责任主体上报的项目进度和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作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监管范围是指每年度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全部项目(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统筹支持的资金)。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 加强项目建设前期管理。检查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项目审批程序履行情况;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建设等建设实施情况。

  第十条 强化项目工程质量。项目责任主体需加强施工过程管控,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标准、规范施工、安全生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规范项目审计管理。项目责任主体应按协议约定向县(市、区)商务局提交真实的完工、竣工结算文件,县(市、区)商务局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方向性监管内容。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方向和标准:

  1.县域商业网点。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 (指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综合型固定场所,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的农贸市场不在支持范围内)。每个乡镇最多支持一个。

  2.县域物流网络。县域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共同配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村级站点不在支持范围内),包括购买改造仓储、分拣、包装、 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不含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每县最多支持一个整合项目。

  3.县域流通网络。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用于提供县域内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的前置仓等设施设备。

  4.县域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电商企业建设改造分拣、预冷、初加工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获得当地政府授权的企业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

  第四章 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进度检查:各县(市、区)商务局对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包括县域商业网点、县域物流网络、县域流通网络、县域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情况)进度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市商务局对各县(市、区)的项目建设情况每季度抽查一次。检查情况、照片等相关材料备案归档。

  第十四条 项目运营情况检查:项目自运营之日起至2025年底,各县(市、区)商务局对辖区内项目运营情况每季度检查1次,检查情况书面汇总存档并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每半年不定期抽查项目运营情况1次。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市商务局每年不定期检查各县(市、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1次。

  第五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报告、查阅材料、座谈交流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六章 监督检查标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情况:是否按照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商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发布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建设协议约定要求完成建设,并正常投入运营。

  第十八条 项目运营情况:是否按照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商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发布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文件要求投入运营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商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发布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相关文件要求使用资金,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挪用、挤占、冒领、套取、骗取等违规使用,弄虚作假的不合法、不合规情况。

  第七章 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市商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建立“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栏”,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项目决策过程,设立举报窗口,接受社会监督。

  1.公开《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以及项目清单。

  2.公开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须按要求填报奖补项目名称、建设类型、责任主体(企业)、计划投资额、拟支持金额、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实现功能、责任单位(政府部门)。各县(市、区)商务局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3.公开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指标。明确各类项目验收办法、补贴标准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应用,是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责任单位要按时填报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以及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其他

  1.本办法项目责任主体是指建设主体(项目企业)或运营主体(项目企业),项目责任单位指县(市、区)商务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市本级项目一并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有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则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4.本制度细则由龙岩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2.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3.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龙岩市商务局代章)

  2022年11月21日

 附件1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完善项目监督约束机制,保障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成效,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号)、《龙岩市整市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龙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是指按照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商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发布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相关文件要求,经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联合审核推荐,龙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复审确定,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列入全省项目清单,并报备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以龙岩市域内的有关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及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统筹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项目建设遵循实用和提质增效的原则,着重提升项目的实际效果,切实推动我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发展;秉承厉行节约、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优先支持对现有资源的整合改造和提升利用;遵循规范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和沟通指导,及时反馈,严格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和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条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由龙岩市商务局统筹县域商业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龙岩市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根据部门职责参与管理。

  第二章  项目遴选

  第五条 项目通过公开遴选确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企业目录+项目清单”机制,分年度建立储备项目库,成熟一批,建设一批,避免“钱等项目”。

  1.公开征集遴选。各县(市、区)商务局牵头,向社会公开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扶持措施,并牵头征集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公平公正遴选项目。具体遴选办法由各县(市、区)商务局牵头制定(遴选项目有关佐证材料和项目清单一并报送)。

  2.项目清单评审。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根据支持项目类型和标准深入项目点开展实地察看,对拟实施项目的真实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项目可信、可行、必要。每年拟扶持的项目清单由县(市、区)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根据中央和省级下达的以及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统筹的当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盘子进行筛选行文上报(筛选项目有关佐证材料附后)。市商务局对拟支持项目实地查看核验,并适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报市政府行文转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3.项目实施过程。项目清单确定且在市商务局网站公开公示后,由各县(市、区)商务局(项目责任单位)与项目责任主体(企业)签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协议,后期资金补助以协议为依据。

  4.项目清单入库。对符合支持标准的项目纳入年度项目储备库,优先支持项目库项目。

  第三章  公开公示

  第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确定、项目进度、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日常监督指导等内容进行公示。

  第七条 按照相关规定,各县(市、区)商务局应切实做好有关项目的信息公开,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信息平台,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四章  项目日常管理

  第八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应建立由财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机制,履行统筹项目管理职责。健全项目管理机制,建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项目监管责任人,不定期召开项目推进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困难及问题,保障项目按期高质量完成。

  第九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应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材料审核把关的方式开展项目管理。

  第十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对照项目责任主体提供的项目进度计划表,检查项目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在检查中发现项目建设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责令项目责任主体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确保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年度总体进度不足40%的,项目责任单位需及时下达通知书,责令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各县(市、区)商务局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和储备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完善项目管理机制,细化项目验收办法,强化项目遴选、验收等过程监督,形成本县工作的闭环管理,可引入审计、监管、咨询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及时防范化解风险。

  第五章 项目调整

  第十二条 每年10月底之前,各县(市、区)商务局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根据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联合财政、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审核下一年度拟实施项目后,按程序汇总报送项目清单。

  第十三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定期走访项目责任主体,对项目责任主体的组织机制、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如存在问题,应责令其及时整改;对于发生较大生产事故或质量事故,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责任主体,责任单位应会同相关职责部门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

  第十四条 对已入库的年度项目建设内容需进行变更的,应由各县(市、区)商务局会同当地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且确需变更的,在项目实施前联合报告龙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程序变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对照项目建设安排,测评项目建设效果。对已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县(市、区)商务局应组织财政、乡村振兴、第三方审计机构等组成的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对尚未完全达到建设要求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督促项目责任主体加强建设力度,可适当延期验收。对明显达不到建设要求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督促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无整改的,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待年度全部项目验收完成后,向龙岩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提交县域商业整体项目验收报告,由龙岩市商务局牵头适时组织开展抽查验收,确保项目真实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县(市、区)项目验收报告包含但不限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成效、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资金支付流程、资产管理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问题、整改结果等内容。

  第十七条 县(市、区)商务局要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确保项目长期稳定发挥效用,统筹推进县域商业网点、县域物流网络、县域流通网络、县域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和运营,增强可持续性,避免分散投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未按照本办法执行导致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出现进度滞后等一般问题的,由各县(市、区)商务局责令项目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及时报告龙岩市商务局;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资金,暂停其补助资格,将项目责任主体纳入严重失信名单(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四)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评估督导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实施情况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国家、省、龙岩市主管部门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对本办法涉及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项目一并按本办法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由龙岩市商务局牵头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项目责任主体是指建设主体(项目企业)或运营主体(项目企业),项目责任单位指县(市、区)商务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有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则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龙岩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共同解释。   

  

附件2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龙岩市整市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龙岩市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50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号)及《龙岩市整市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2022-2025年用于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以及地方各级财政根据财力统筹的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龙岩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龙岩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龙岩市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市乡村振兴局”)共同管理,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商务部门对县域商业补助资金应进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直观反映整体支出情况。

  第四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建立全市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并督促各县(市、区)商务局及时、准确填报资金使用信息;牵头对各县(市、区)项目遴选、验收抽查、项目变更、资金使用监督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局配合市商务局确定专项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下达资金;配合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第六条 市乡村振兴局配合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做好项目确定、资金下达、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资金申报和使用的项目责任主体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统筹相关政策及资金,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统筹安排上级资金和自有资金,通过财政奖补、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共同投入,聚焦补短板、优环境、强动能、增服务,以点带面,细化县域商业建设内容,并落实到具体项目,确保项目质量,规范资金拨付,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县域商业高质量发展。

  第九条 市、县两级商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及时、规范填报资金使用信息。同时,将资金支出进度和使用情况与同级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共享,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如下:

  (一)县域商业网点。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 (指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综合型固定场所,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的农贸市场不在支持范围内)。每个乡镇最多支持一个,新建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改造项目最高支持120万元。

  (二)县域物流网络。县域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共同配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村级站点不在支持范围内),包括购买改造仓储、分拣、包装、 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不含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每县最多支持一个整合项目,每个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在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优先使用示范资金支持建设,不再重复支持。

  (三)县域流通网络。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用于提供县域内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的前置仓等设施设备,每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四)县域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电商企业建设改造分拣、预冷、初加工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获得当地政府授权的企业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每县此类项目支持金额 2022—2025年累计不超过400万元,且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每县最多支持一个项目。

  原则上单个项目补助低于10万元的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为主,因素法为辅的分配方式。总体上,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方式用于项目库中的重点项目。对于经规范程序调整出来的资金以及绩效考评统筹出来的资金,经市商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调整用于已列入项目库中的其他相关重点项目和绩效评价优良项目。

  第十二条 资金补助按照“先建后补”“成熟一个、补助一个”的原则,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2022一2025年期间进行建设改造且市场化运营满6个月的,经认定后给予企业不超过实际投入(不含税)50%的补助(运营未满6个月的新建项目,在下一个年度补助,改造提升类项目按新增项目投入补助)。

  第十三条 项目实际投入不含不动产购置、租赁费用,以及人员经费、水电费等经常性开支,实际投入金额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审核认定。

  第十四条 市、县商务局在审核项目和安排专项资金时,应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安排投资的项目加强衔接,避免重复投入。对于已获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安排的中央基建投资事项、农业农村部具体安排的产地冷链设施、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建设等相关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或安排支持。此外,应充分利用万村千乡工程、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等购建的设施设备,增强工作的延续性。县域物流项目在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优先使用示范资金支持建设,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五条 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拟纳入年度支持的建设项目的审核推荐,按要求做好项目汇总上报;市商务局对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拟支持建设项目组织实地查看核验,并适时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根据专家评审结论,形成符合资金支持方向的全市当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拟支持项目清单,经市商务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并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由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提请龙岩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形成全市当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拟支持项目正式清单,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并及时下发各县(市、区)。

  七条 在正式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方案,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可采取市级统筹、切块到县等方式安排奖补资金,市级统筹资金应明确到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面向县域的重点项目,且最终安排使用到县的比例不低于90%。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商务局、市乡村振兴局按规定程序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给各县(市、区)。

  八条 各县(市、区)收到专项资金后,应由各县(市、区)商务局牵头,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县(市、区)当年度资金使用分配方案、项目清单、预期目标、绩效评价指标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九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根据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联合批复的当年度本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责任主体(企业)签订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协议;在项目完成建设且市场化运营满6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启动验收审计确定项目投资金额,并在审计验收报告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牵头进行审核、认定;在审核、认定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具体补助金额根据验收审核结果及当年度专项资金下达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下达各县(市、区)资金应于下达之日起2年内使用完毕。逾期未使用资金将由省级财政收回统筹安排。对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或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县(市、区),市商务局将牵头进行通报,并抄送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商务厅,按规定程序收回已下达资金,后续不再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责任主体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支持项目的实际费用支出凭证和有关原始票据,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各县(市、区)商务局要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同时,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当地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报送上季度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拨付情况、阶段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 市商务局要对整市推进的所有项目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商务局根据项目进展和资金拨付情况,每年第一季度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通过组织实地抽查、召开专题分析会、组织专家核验项目建设及运营情况等形式,对全市各县(市、区)资金使用的及时性、规范性和效益性等情况形成年度总结报告。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 市、县两级商务部门要及时通过内贸资金网络管理系统(emanage.mofcom.gov.cn)填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填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在此基础上完成年度总体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与后续资金安排挂钩。省商务厅等三部门也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对年度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于绩效评价、抽查中发现问题的,由省商务厅等三部门督促相关市级主管部门组织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不再予以资金支持。2025年政策收尾阶段,省商务厅等三部门将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总结成效、纠正问题,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商务部等三部门。

  第二十 每年度绩效评价前,市商务局牵头对全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全市上年度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县(市、区)后续资金安排挂钩。对绩效未达标的县(市、区),由市商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对该县后续资金进行统筹或缩减,调整出来的资金用于奖励绩效评价优良的县(市、区),不搞平均分配。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等违法行为的,将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收回相关资金,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发表意见,在资金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及重大差错等行为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有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则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项目责任主体是指建设主体(项目企业)或运营主体(项目企业),项目责任单位指县(市、区)商务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商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3

龙岩市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理顺项目监管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县域商业建设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高效和廉洁等要求实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闽商务〔2022〕37号)、《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县域商业补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2022〕105号)、《龙岩市整市推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各县(市、区)商务、财政、乡村振兴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各单位投资建设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条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龙岩市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中的各项计划安排和项目进度,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重要建设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县两级分别成立监督检查小组。为确保项目监督检查顺利进行,由龙岩市整市推进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相关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小组,必要时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的相关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具体由龙岩市商务局牵头负责。

  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市商务局以实地检查、抽查为主,县(市、区)商务局要全覆盖实地检查,不走过场,避免盲区死角,并由市、县两级商务局出具《督办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列出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定期跟踪督导,日常监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重要依据。项目责任单位必须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多次存在问题且未及时整改的,视情况取消补助资格。

  第五条 日常监管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落实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要求,坚决避免对发现的问题放一马和整改不到位;避免设施设备闲置、挪用他用、数据弄虚作假等项目未发挥实效问题;力争通过日常监管,压实工作作风,从实际出发,建立项目可持续运营的长效机制,提高示范项目建设成效,提升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公共服务水平,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第六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应指定专人负责,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信息录入“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

  第七条 各县(市、区)商务局对辖区内在建项目跟踪管理,项目责任主体按要求每月25日将项目进展情况书面材料上报县(市、区)商务局。项目责任主体上报的项目进度和工作总结等相关材料作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监管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监管范围是指每年度纳入项目储备库的全部项目(包括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统筹支持的资金)。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九条 加强项目建设前期管理。检查项目责任主体提交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和附属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项目审批程序履行情况;资金落实、投资概算、开工建设等建设实施情况。

  第十条 强化项目工程质量。项目责任主体需加强施工过程管控,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项目建设标准、规范施工、安全生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一条 规范项目审计管理。项目责任主体应按协议约定向县(市、区)商务局提交真实的完工、竣工结算文件,县(市、区)商务局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方向性监管内容。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支持方向和标准:

  1.县域商业网点。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集贸市场 (指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交易的综合型固定场所,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交易为主的农贸市场不在支持范围内)。每个乡镇最多支持一个。

  2.县域物流网络。县域邮政、快递企业整合资源,发展共同配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村级站点不在支持范围内),包括购买改造仓储、分拣、包装、 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设备,不含物流配送信息管理系统开发。每县最多支持一个整合项目。

  3.县域流通网络。商贸流通企业建设改造用于提供县域内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的前置仓等设施设备。

  4.县域产业发展。商贸流通、电商企业建设改造分拣、预冷、初加工等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获得当地政府授权的企业建设改造区域公共品牌产品展销中心。

  第四章 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进度检查:各县(市、区)商务局对辖区内的项目建设(包括县域商业网点、县域物流网络、县域流通网络、县域产业发展等项目建设情况)进度原则上每月检查一次。市商务局对各县(市、区)的项目建设情况每季度抽查一次。检查情况、照片等相关材料备案归档。

  第十四条 项目运营情况检查:项目自运营之日起至2025年底,各县(市、区)商务局对辖区内项目运营情况每季度检查1次,检查情况书面汇总存档并报送市商务局,市商务局每半年不定期抽查项目运营情况1次。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市商务局每年不定期检查各县(市、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1次。

  第五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监督检查采取实地查看、听取报告、查阅材料、座谈交流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第六章 监督检查标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情况:是否按照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商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发布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文件要求和项目建设协议约定要求完成建设,并正常投入运营。

  第十八条 项目运营情况:是否按照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商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发布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文件要求投入运营并达到预期效果。

  第十九条 资金使用情况:是否按照商务部等国家有关部委和省商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发布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相关文件要求使用资金,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挪用、挤占、冒领、套取、骗取等违规使用,弄虚作假的不合法、不合规情况。

  第七章 信息公开机制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按照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市商务局、县(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建立“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栏”,全面、及时、准确、集中公开项目决策过程,设立举报窗口,接受社会监督。

  1.公开《项目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以及项目清单。

  2.公开项目责任主体。项目责任主体须按要求填报奖补项目名称、建设类型、责任主体(企业)、计划投资额、拟支持金额、建设内容、建设周期、实现功能、责任单位(政府部门)。各县(市、区)商务局依法保护信息安全。

  3.公开项目进度、资金使用、绩效指标。明确各类项目验收办法、补贴标准和绩效指标。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报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应用,是项目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项目责任单位要按时填报项目进展、资金拨付、以及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其他

  1.本办法项目责任主体是指建设主体(项目企业)或运营主体(项目企业),项目责任单位指县(市、区)商务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2.市本级项目一并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3.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如有新修订印发管理办法,则按新修订的办法执行。

  4.本制度细则由龙岩市商务局会同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龙岩市商务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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