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LY00109-2500-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文化、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 |
| 发布机构 |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 文 号 | 龙医保〔2023〕16号 |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3-03-30 | ||
| 标 题: |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四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 | ||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转发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四批
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
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市医疗保障数据监测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四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3〕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21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四批医保药品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
闽医保〔2023〕27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精神,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门诊使用,结合我省实际,遴选了第四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四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0〕92号)规定的医保支付政策。各统筹区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医保用药管理,促进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附件: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第四批)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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