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龙岩市创新“五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龙岩市创新“五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按照“严守法律政策底线、尊重农民群众意愿、鼓励改革创新实践、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现就盘活农村林地、承包地、闲置水资源、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资源资产,创新林票、碳票、水票、地票、房票“五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关于林票。2024年力争制发林票总金额达1000万元,制发林票山场经营面积达2000亩。2025年力争制发林票总金额达3000万元,制发林票山场经营面积达5000亩。
(二)关于碳票。本指导意见“碳票”专指林业碳票。2024年在各县(市、区)开展碳中和林项目开发,并力争在漳平、武平实现福建碳中和林项目交易和碳票发行。2025年在总结各地工作基础上完善碳票发行机制,进一步拓展林业碳汇应用场景。
(三)关于水票。在辖区内开展水票改革,重点调查摸清农业生产、农村生活闲置水资源量,制发成水票,指导其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交易。2024年力争发放水票3000万立方米,2025年力争发放水票约1亿立方米,逐步活跃水票交易市场。
(四)关于地票。(1)宅基地。2024在辖区内开展闲置宅基地地票改革,探索闲置宅基地有偿退出实现路径;2025年基本形成农村闲置宅基地规范管理和有效盘活利用机制。(2)承包地。2024年在辖区内开展承包地地票改革,探索农户土地经营权托管、入股村集体、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的有效形式和交易模式;2025年逐步构建完善流转顺畅、运行规范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五)关于房票。2024年在辖区内开展农村闲置住宅房票改革,初步形成改革的有效形式和经营模式;2025年力争对省级乡村振兴特色乡镇和试点村、历史文化名村、金牌旅游村等覆盖面达到一半以上。
二、改革内容
(一)全面推广林票改革
林票,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村集体及其成员或其他投资人以林地经营权、使用权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折价入股或出资方式,参与合作造林或经营现有林,由林业经营单位按折价或出资入股投资份额制发的股权收益凭证。林票持有人可提前提出申请中途退出投资,林票制发单位按票面面额予以回购;林票标的山场经营期结束后,林票由其制发单位收回注销。
1.完善林票制发监管机制。林票制发单位在遵守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每块计划制发林票山场出台具体的林票制发方案,完善林票制发、交易、质押、收益分配等措施,确定林票发行标的山场、发行对象。
2.有效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加快推进林地“三权”分置,推动林地加快流转,促进林地适度规模化经营。引导多元主体投资发展林业,建立集体林地经营新机制,放活集体林地经营权。同时,依托龙岩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对接福建省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推进林票交易流转省市联动,促成林票面向全省公开交易。
3.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引入专业化森林经营团队,采取皆伐新造、择伐补植等方式,推进低产低效林改造、精准提升森林质量,提升森林价值。同时,探索在林票标的山场开展林下种植中草药、林下养殖等,进一步实现林票资产增值。
4.加强金融支持力度。金融、保险、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要为林票发行提供综合服务。鼓励银行部门开发符合林票运行机制的信贷产品,提高林票信贷额度,降低林票贷款利率,提升林票金融属性权能。鼓励保险、信托等机构在完善森林综合保险基础上,开发适合林票制度的新险种。林业和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导建立完善林票资产隔离制度,加强对林票制发资金监管,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林业经营单位应定期公开林票山场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林票金融风险。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深入开展碳票制度改革
碳票,是指项目开发主体依据《福建碳中和林认定及其碳汇计量监测方法(试行)》成功备案签发的福建碳中和林项目碳汇量,并将该碳汇量分配给林权收益人的凭证。备案签发的项目碳汇量在完成全部交易后,制发单位应及时兑现碳票收益,并注销本期碳汇项目制发的碳票。注销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碳票发行地所在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备。
1.制定出台管理制度。制定《福建碳中和林项目管理办法(龙岩试行)》和《龙岩市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区域内参与福建碳中和林项目开发交易机制,开发单位在遵守相关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出台碳票发行方案,开展碳票制发、登记、流转等业务。
2.畅通碳汇消纳渠道。制定相关政策文件,引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购买林业碳汇抵消自身碳排放实现碳中和,履行绿色低碳社会责任,示范带动全社会践行低碳理念。创新“林业碳汇+”模式,推进林业碳汇与司法、金融、保险、生态旅游、乡村振兴等深度融合,探索林业碳汇生态价值转化新路径。
3.探索“碳票+金融保险”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开发林业碳汇未来收益权质押等“碳汇贷”产品,开展碳票质押贷款,积极参与碳票流转、融资。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发林业碳汇价格保险产品,以碳汇损失和约定价格波动等风险进行补偿,支持林业碳汇市场健康发展。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探索开展水票改革
水票,是指取用水户依法取得的取水量中闲置水量使用权的凭证(以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为重点)。水票当年发放,该自然年内有效。
1.摸清现状,夯实改革基础。由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托福建省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用水统计直报系统,结合取用水台账,调查摸清辖区内农业生产、农村生活等闲置水资源量,建立水票基础信息库,同步向社会公开。
2.建章立制,提升监管能力。制定出台管理办法,依托交易平台提供水票交易一站式服务。探索水票管理制度,同时做好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化解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维护水票市场的稳定。
3.规范交易,推动改革进程。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票交易全流程规范管理,依法依规制定水票发放至取用水户中,持有水票的取用水户可在交易平台中自主选择交易方式。水票可分次交易直至票面水量清零。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易。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积极稳妥推进地票改革
农村地票,包括宅基地地票和承包地地票。
1.有序推进宅基地地票改革
(1)开展宅基地现状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配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农村地籍房屋调查等基础成果,通过现场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确认辖区内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面积及使用现状,建立基础数据库。
(2)因地制宜设置地票。宅基地地票,是指乡镇对农户闲置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农户拟退出宅基地的区位、面积,由村集体出具标注相应面积的权益凭证,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户持地票自主选择以地换房、以地换钱等补偿方式。村民获得地票补偿后,应退出原宅基地,其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地票由村集体收回并注销。
(3)确定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村民退出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适宜用于复垦增加耕地的,优先安排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净收益,主要用于闲置宅基地的退出补偿。补偿方式由村民自主选择,具体补偿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确定。以地换房,村民选择以地票换取相应面积或价值的集中安置房或商品房,各地要因地制宜制定以地换房折算系数和扶持村民以宅基地换取集中安置房或商品房的政策措施。以地换钱,村民可以和村集体协商取得货币补偿,也可以将地票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通过交易取得地票者应符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地地票改革
(1)合理设置地票。承包地地票,是指农户以土地经营权托管、入股村集体、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统一生产经营,由村集体出具的标注份额的权益凭证。以托管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村集体与农户签订托管协议,按农户托管的承包地面积明确农户享有的收益份额; 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的,设置土地股,经营主体与农户签订入股协议,明确土地股和资金股的股份占比、股份权能和收益分红办法。
(2)鼓励经营权流转。鼓励农户以托管、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推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户采取托管的模式将承包地经营权交由村集体统一管理,支持村集体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统筹集体土地或托管农户承包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整合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为土地经营权托管、入股和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3)规范运行有序推进。鼓励连片或整村(组)入股,对于农户自耕自种不愿托管、入股的,可以依法对承包地进行置换调整。农户土地经营权托管、入股后,经营主体可以自主经营,也可以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等方式对外发包经营。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农村承包地地票质押贷款。承包地地票应设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期。期满后,承包地地票由村集体收回并注销。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因地制宜开展房票改革
1.摸清闲置住宅现状。充分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调查成果,摸清闲置住宅面积、结构及使用现状,对具有开发使用价值的闲置住宅进行登记,探索开展房票改革。
2.准确把握房票内涵。农村房票,是指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村民将其合法拥有的农村闲置住宅使用权以出租、入股等方式委托给公司、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统一开发利用,由村集体出具的收益或份额凭证。闲置住宅可以按住宅及其宅基地使用面积出租或入股,具体租金收益、股份设置和分配办法由各方商定。房票应注明委托年限。农户取得房票后,其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房票标的房屋委托年限到期后,房票由村集体收回并注销。
3.有序推进房票改革。村民合法拥有的闲置住宅由经营主体统一开发利用,开展文旅康养民宿等经营性项目并取得收益分红。村民以房票入股的,提倡实行优先股制度,也可采取“保底租金+股份分红”的收益分配模式。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房票质押贷款业务。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健全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进“一中心”交易,将农村林地、承包地、闲置水资源、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资产资源所涉及的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产权纳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流转交易;推进“一站式”办理,逐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功能模块、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手段,形成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质押担保、金融保险和产权处置等全流程服务体系。加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五票”权益实现机制和运行机制,推动“五票”联动融合发展。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龙岩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龙岩监管分局,龙岩文旅汇金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三、保障措施
市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具体负责农村“五票制”改革的调研、指导和协调工作,分别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定期组织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龙岩金融监管分局、人行等单位开展议事协商,总结推广改革经验做法;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做好与金融、行政审批、产权交易等有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做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碰到的难点、堵点,帮助调动乡镇、村和农民的改革积极性。各有关部门要用好用活政策,培育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促进农村各类资源有效配置和高效利用,逐步培育形成有稳定需求、增值预期和多方受益的“五票”市场。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 图解:《龙岩市创新“五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2024-12-09
- 《龙岩市创新“五票制”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2024-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