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福建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闽水水保〔2017〕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含长汀水保局,下同)和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加以推进,不断完善措施,做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衔接,以及自主验收的管理、核查和服务等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开展自主验收工作,严格落实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和管理维护的主体责任;技术服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技术咨询和服务活动。
二、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应当列明分期建设内容,明确相应水土保持设施,据此开展分期验收,不得任意拆分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验收合格后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公开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推荐、建议和要求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特定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编制服务,不得参与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第三方机构是未参与验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实施监理监测等无利害关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相应水土保持技术条件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负责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的报备工作。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应同时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报备申请书(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报备材料应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本各一份,电子文本及文本中的附件、附图要可供网上公开。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不提交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建设类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材料。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对报备材料及报备材料公开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做好报备材料接收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向生产建设单位出具报备证明,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要向生产建设单位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未履行公开程序的,应当当场退回报备材料,告知其公开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证明后,各地应适时开展验收项目的核查工作,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但不得成为变相行政验收,并出具核查意见送达生产建设单位。对公众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纳入核查内容。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和实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情况,督促生产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有关规定、要求和责任。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措施,惩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依法依规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手续、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倾倒废弃土石渣、不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证明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其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 申请书(参考格式)
龙岩市水利局
2018年2月2日

闽公网安备:3508020235088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