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向基层放权赋能,优化营商环境,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委托市教育局1项行政许可事项至新罗区办理。
市教育局要做好委托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及时依法办理移交手续和权责清单调整,并依职责做好指导工作,加强对受委托的县级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同步梳理编制相应的监管责任清单。同时,应当确定合理的政策实施过渡期,确保委托县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平稳衔接。
新罗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承接工作,受委托的县级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衔接工作原则上应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承接到位的,过渡期间暂由市级部门办理,避免出现脱节。
附件:委托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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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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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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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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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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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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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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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定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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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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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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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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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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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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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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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变更、终止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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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高中学校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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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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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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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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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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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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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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