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LY00100-2500-2023-00061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 |
文 号 |
龙政规〔2023〕3号 |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3-12-29 |
| 标 题: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龙岩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通知 |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调整龙岩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烟花爆竹经营、燃放安全隐患,满足人民群众燃放需求,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禁止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中心城区限放范围的补充通告》(通告〔2020〕3号)试行调整优化,请各地抓好贯彻落实。
一、将新罗区“禁止经营和燃放发数大于60发的烟花,包装直径大于45厘米的团型鞭炮和串炮”的范围缩小至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等街道及江山、铁山、东肖、红坊、龙门等镇。
二、其余县(市、区)“禁止经营和燃放发数大于60发的烟花,包装直径大于60厘米的团型鞭炮和串炮”的范围缩小至已划定的禁放限放区(没有划定则取建成区范围)。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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