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ly00100-2500-2026-00080 |
| 发布机构 |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 号 |
龙政综〔2026〕31号 |
| 公文生成日期: |
2026-05-27 |
| 标 题: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加强煤矿安全精准监管提升效能的通知 |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加强煤矿安全精准监管提升效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27 16:43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分级分类监管监察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闽〔2024〕94号)规定,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也明确了具体的分类标准。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福建局、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矿安闽〔2025〕39号)规定“监管监察部门对同一矿山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不超过12次,其中:监管部门对A、B、C、D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省级局对A、B、C类煤矿累计检查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各类非煤矿山年度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由其监管执法主体合理确定。对矿山上级公司年度内累计现场执法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根据上述规定,《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精准监管提升效能的通知》(龙政综〔2020〕60号)所规定的煤矿分类标准、监管频次和监管要求等,不符合上级政策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该文件予以废止。被废止的文件,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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